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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煤矿贷款意向的请示/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41:07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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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煤矿贷款意向的请示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主任办公会: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为推动煤炭资源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发放了大量以煤矿企业、私营矿主及其亲属为借款人的贷款,据初步统计,该类贷款2400余万元,涉及11个煤矿,大部分属于一户多笔、跨区和单户累计百万元以上的贷款,贷款遍布全辖,在信贷资产中占有相当比重,清收盘活任务较大。
在形态管理上,煤矿贷款全部形成不良贷款,煤矿企业及私营矿主高负债经营,均已形成严重的资不抵债。负债最多的前营煤矿外债高达4000多万元,周xx、牛xx外债600多万元,负债最少的赵xx外债也有300多万元。
在众多贷户中,煤矿贷款的贷户信用观念最为薄弱,还款意识最差,除xx山煤矿被依法关闭外,由于去年以来煤矿政策有所松动,各煤矿不同程度地纷纷投入生产,但原煤仍然供不应求,销售看好。大部分矿主经营好转后,并没有积极偿还信用社贷款,而是普遍抱着能推就推、能躲就躲、能逃就逃的想法,千方百计地逃避信用社债务。
为解决煤矿贷款问题,联社资产管理部积极协调法院执行庭,采取两次集中行动和突击行动,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按照“不还钱、就卖矿”的思路,大力打击有钱不还的赖债户、钉子户,通过不懈的努力,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张xx、马xx、牛xx等欠贷大户在法律的震慑下,在信用社强硬的态度面前,信用观念有所转变,主动与信用社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已达成部分还款意向。但该意向建立在被迫而不是诚信的基础之上,尚不稳定,需要信用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意向变成现实,从而收回贷款本息。
对煤矿贷款的清收盘活,拟采取集中管理和招标清收的模式进行:
一、集中管理。
煤矿贷款均属跨区贷款,一个贷户的贷款,十几个信贷员催收,既浪费了信用社人、财、物力,又使贷户不胜其烦,影响煤矿正常经营,因此对煤矿贷款可以试行集中管理的多种形式:
1、贷款互调。煤矿所在地信用社和本地贷户跨区在煤矿所在地信用社贷款的信用社,以同等额度的贷款进行互调,由煤矿所在地信用社集中清收;
2、债权转让。其他信用社将本社煤矿贷款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一般可为贷款本金、诉讼费用和部分利息)转让给煤矿所在地信用社,煤矿所在地信用社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清收;
3、委托管理。其他信用社可以在不改变贷款所有权的前提下,统一将煤矿贷款委托给煤矿所在地信用社管理,由煤矿所在地信用社代为集中管理、集中清收,收回的本息按照贷款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他信用社按照代收贷款手续费向煤矿所在地信用社支付报酬。贷款集中管理涉及全辖各社,必须通过联社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方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招标清收。
煤矿贷款笔数多、金额大、清收盘活难度大,依靠信用社自身的力量,在短短的有效的工作时间内,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煤矿贷款可以试行对内对外招标清收的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执行人员、信用社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员的积极性。招标清收,既可以对内,也可以对外。对内招标,从社主任到信贷员,都可以应标;特殊情况下,信用社也可以作为法人应标方,参与他社煤矿贷款的有偿盘活。对外招标,只要能够协助信用社收回贷款,不拘人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应标。实行公开招标清收标的,由基层信用社选择并经贷审会审定后,逐级报请联社资产管理部和主管领导批准;数额巨大或重大、疑难贷款,由主任办公会批准。信用社与应标方签订《不良贷款招标清收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开招标清收的费用,除诉讼、评估和过户费用由信用社支付外,其它费用应标方自理,信用社以到帐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约定比例向应标方支付手续费。
为建立完善的协调、指导、监督机制,对煤矿贷款清收盘活建立报告制度。每户贷款清收盘活,由信用社写出包括贷款基本情况、贷户信用资产状况、拟采取清收盘活方式、措施和逾期可以达到目的等内容的请示报告,报请主任办公会批准。清收盘活结束,联社资产管理部对清收盘活的整体情况写出报告,并聘请律师对清收盘活过程的合法性及存在的不足写出法律意见书,一并报请主任办公会审查。
近年来,有关煤矿生产的政策变动频繁,煤矿随时面临着被强行关停的危险,行业政策随意性大、可预见性差,从而使煤矿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大部分矿主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大肆进行破坏性开采,在导致可持续开采时间缩短的同时,潜在安全风险较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可能导致煤矿被关闭,致使煤矿企业或私营矿主丧失还款能力。
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如果不对煤矿贷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即使煤矿取得收益且矿主愿意还款,但因其拖欠款项较多,所涉情况复杂,其他单位和人员抢先下手,信用社就会丧失收回此类贷款本息的大好时机,导致煤矿贷款分文无收。
由于煤矿贷款笔数多、金额大,短期内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是不现实的,只能逐步清偿,逐步收回,不可能一步到位。分期还款、以矿抵债、招标清收是当前清收盘活煤矿贷款的有效措施,也是当前清收盘活煤矿贷款的基本途径,不出现意外情况,预期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但由于不可预见的政策和安全因素的影响,却使这一做法存在着现实的风险,一旦国家煤炭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极可能会导致贷户还款能力的全面丧失,全部或部分贷款最终将难以收回。
权衡轻重、权衡利害,都需要联社、信用社各级人员,自上而下,站在事关农村信用社生死存亡的高度,以“争当信用社功臣、不作信用社罪人”的高度责任感,勇于迎难而上,善于克难攻坚,敢于承担风险,以依法执行百日攻坚战和四级十户清收盘活责任制为依托,积极探索和落实煤矿贷款清收的各种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贷款债权,为确保全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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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

王春晖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政治纲领,也是中国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宏伟目标。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富强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法治的落地”。法治的落地意味着有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司的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制度。本文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就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谈几点看法:
一、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这关键的转轨期间,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的公正等等,都必须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为此,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着深层次的历史背景;是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99年中国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确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9年宪法修正案”宣告了人治主义的破产,它标志着人治和专制将随着20世纪的结束和新世纪的到来逐渐退出政治舞台,进入历史的坟墓。应该清醒地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体现了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国家和全民的意志,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将永远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
二、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同时要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但是,最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的制度。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国家。 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领袖在内,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完备良好的法律体系;建立一种法律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严格遵守的制度。笔者认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的任务是建立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时要培养公正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认识到,法治精神的实质在于实现民权,一切的一切都必须能够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把人民的利益值于高于一切的地位,才能保证法治终及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面临的困难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遏止腐败的问题。腐败使人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腐败使人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法治最大的危险是来自权力的异化和权力的腐败。在我国,权力腐败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政府配置资源太多。政府配置资源太多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权钱交易。这个权就是政府控制的资源,尤其是一些重要的资源,如土地资源、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许可证审批、政府采购等。以土地为例,从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以来,一直由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直到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才发布了一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在这10年中政府审批了多少土地,有多少官员因此滑入腐败的泥潭,有多少不法分子由此“致富”,这是中国最大的黑洞。你用十万元的钱与政府的权力进行交易,可能带来几千万甚至更多的利润。贿赂政府的成本很低,但得到的收益却很大。长期以来,我国的稀缺资源都由政府来控制和审批,所以政府的权力非常值钱。这样,一些不法的个人或单位就非常有兴趣用他们的钱与政府的权去交易。相反,如果政府不控制稀缺的资源,它的权力就不值钱了。那么,行贿就没有了市场,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腐败就能得到最大的遏制。笔者认为,政府官员的腐败为什么总是从根本上解决不了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配置的资源太多,尤其是一些稀缺资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遏止腐败问题。为了彻底地遏止腐败问题,从源头上讲,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同时要健全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并努力使其法治化。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奖励在科技兴黔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包括省内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为我省新科技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获得奖励:
(一)研究、运用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用于我省各项建设事业,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改造、发展、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第四条 获奖标准:
(一)实现利润按申报之日止前12个月累计比上年增加80万元以上;
(二)奖金额按实现税前利润的4%发给。
第五条 获奖者的奖金从所实施项目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提取。
第六条 属于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60%发给主要承担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承担者进行分配。
第七条 获奖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获奖人员除按比例在所实施项目中提取奖金以外,省政府发给荣誉证书;
(二)实现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的获奖人员,若本人户口不在我省或不在科技实施单位所在地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省内科研技术实施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属于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
(三)获奖人员在获奖的当年或第二年可参加专家疗养,享受一次国内公费疗养(20天),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疗养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四)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所实施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用评审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以书面形式向评审提出。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办法:
(一)申请奖励者在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即可正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奖励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不能再申报本奖励。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者的申请后,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评估、论证,证实申报内容属实,即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听取各方面意见,两个月内无人提出疑义,评审结果自然生效。
第十二条 省政府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科委、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负责同志兼任评委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第十三条 对实施农业项目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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