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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5:19:34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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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实施上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与国务院决定建
立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退休人员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它个体劳动者,下同)业主、帮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制度,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逐步建立多层次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和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下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每月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由业主为其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后,随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逐步提高到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相应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对职工工资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手续;新开办的企业应在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如数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交地方税务机构代收。地方税务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收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企业分立、兼并、合并、破产、撤销以及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减免;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缴纳,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撤销、解散,应首先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或其他财产中划出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职工退休,企业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也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并以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号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用于记载职工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相应划入的部分,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比例记载。
本办法实施前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分户打印一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交职工所在企业与职工本人核对,并由职工保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补缴后再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记。
第二十二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储存额参考银行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零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计息1次,息金转为积累额。具体利率,由市社保局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市内变更工作单位,不变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于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重新工作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前后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职工调出本市,1998年1月1日以后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全部随同转移,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储存额只转移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职工养老,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提前支取:
(一)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二)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由职工本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由职工保存,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转移,职工退休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同时发给退休证。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七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应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二)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包括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在内),即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或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分别按下列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
(一)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再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增发养老金;
(二)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下同)。
(三)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工龄
上列计算公式中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为:职工当年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除以对应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得出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指数,再将退休前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指数相加,除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公式为: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
X1 X2 Xn
〔--+--+……+--〕÷n
C1 C2 Cn
其中:X--代表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
C--代表社会平均工资;
n--代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第二十九条 由老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到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为3年(1998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职工在过渡期内退休,按本办法的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规定的,可按老办法的规定补齐;高于老办法规定的,最高不得超
过按老办法的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20%。
第三十条 退休人员的月养老金达不到本市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可按最低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市社保局按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提出,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可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有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还可每满一年领取相当一个半月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同时终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未领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死亡,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复核手续;由于退休人员去境外定居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证明;无故不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拨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 养老金按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定期调整。调整时间和水平,由市社保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为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导机构,负责审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和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协调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大问题。
市社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和检查监督有关执行情况,拟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和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社保局领导下,按分工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负责核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和支付养老金;管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查询等服务;受市社保局委托,依法查处企
业和职工违反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办理市社保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社保、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社保局应定期或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汇总、核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接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第四十二条 企业或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核查企业职工人数、名单、工资发放等情况,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构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保证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帐。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受同级工会监督。企业应及时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及其对帐单发给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基本养老保险争议,可向市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通知书限期参加。企业必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处以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收费机构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费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加收滞纳金。
所收滞纳金应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条 企业应按时足额将养老金发放给退休人员;不按时足额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通知书限期发放;逾期仍不发放的,可处以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退休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贪污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金的;
(三)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放宽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第五十三条 不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扰乱社会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工人和退休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和退休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区和黄陂、新洲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并参照本办法拟订,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武政〔1995〕1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贯彻〈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1995〕48号)和《武汉市城镇私
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武政〔1996〕68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发布的其它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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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本行经营活动中的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加强经营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行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凡本行一切会计事项,均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工作的任务是: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做到正确、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外币业务、财务的活动情况,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二、加强服务和监督,根据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办好国际、国内资金的结算和清算,监督本、外币资金有计划地运用,加速资金周转,维护国家和本行的信誉和权益。
三、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独立核算原则和企业化经营的要求,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会析,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运用会计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 本行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的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会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主管人员以及适应工作需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相对稳定。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行长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把会计工作列入全行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或定期对会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他们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分设、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第六条 行长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执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计年度每年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假日,仍以该日为办理决算日。
第八条 本行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债权、债务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入“本年利润”,以正确反映本行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本行采用借贷记帐法。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损失的发生,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收益的发生,记入贷方。记帐时,先借后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第十条 本行采用当日轧帐制,每个营业日发生的帐务,必须当日轧平。
第十一条 本行采用外汇分帐制。一切凭证、帐簿、报表,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的外,对各种外汇的收付,凡有人民币外汇牌价的货币,平时都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帐簿,编制报表;定期或年终时,各种分帐货币除分别编制决算表外,还应按规定办法折成人民币汇总编制会计报表。
人民币以元为单位,记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记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各种外币以该种货币的个位为记帐单位,小数点以下应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而定。一切会计凭证,均应按规定标明该货币的简写符号;各种货币的简写符号及辅币进位办法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本行必须坚持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做到帐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十三条 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包括凭证的填制、帐务的处理、报表的编制等,本行设置专职复核员。
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印章分:行名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和结算专用章等。
第十五条 各种密押、重要业务公章、有价单证等,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每日营业终了,应入库或保险柜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做到按时装订、编制目录、妥善保管。调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和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本行职工应注意保守银行机密,对于传票、帐册、报表以及重要文件、单据、契约等,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准携带出行。重要的业务数据不得在电话或闲谈中对外泄漏,打印作废的帐表,应当销毁,不得随意弃置,以防泄密。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本行的会计科目,是根据本、外币资金活动情况和会计核算的需要,为了便于分析和监督全行各项业务活动及其经营成果而设置的,共分为四类: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会计科目按分类编列科目代号。
为了反映和控制重要单证和数字资料,另设置表外科目,以加强管理,但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下,按需要分设帐户。科目是进行综合核算的基础,帐户是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两类核算数字必须完全相符。
第二十条 本行会计科目(包括二级科目)设置由财会部统一规定,全行必须认真地根据科目使用说明,按照各该科目规定的核算范围正确地运用,以保证业务和资金活动情况得以真实正确地反映。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结帐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第三节 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数字总结,据以反映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体现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结果。它是编制和考核计划分析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反映真实。
一、日计表应按日编制,其作用:平衡当日全部帐务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财务活动情况。
二、月报表应按月编制,其作用:综合反映当月的业务动态及其状况。
三、季报表应按季编制,其作用:综合反映当季的业务动态及其状况。
四、半年报六月底编制,其作用:反映上半年的业务动态和状况;便于了解工作进度和指导工作。
五、年报年终编制,其作用:综合反映全年业务动态及其状况。便于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考核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种报表必须认真编制、复核,并与有关数字核对,保证准确、真实和完整,需要报送有关单位的应按时上报(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科目表附后)。

附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现金:凡人民币、外币现金的收付,用此科目核算。
现金收入记借方;现金付出记贷方。
102 银行存款: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借方反映,计算活期利息,利息收入相应冲减费用开支。
11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凡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凡本行与国内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所开立的活期帐户,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分户帐。
113 存放国内同业定期:凡存入国内银行机构的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或每笔存款设分户帐。
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凡通过在国外代理行开立的现汇往来帐户,办理收付款项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设分户帐。
115 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凡存放国外代理行有约定期限及利率的现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或每笔存款设分户帐。
116 拆放同业:凡本行拆借给其他银行的短期资金,用此帐户核算。
121 人民币短期贷款: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人民币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2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民币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3 外汇短期贷款: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4 外汇中长期贷款: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5 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凡按照买方信贷方式向国外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6 转贷进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出口方银行提供的进口买方信贷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7 转贷外国政府外汇贷款: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8 转贷商业贷款: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国际市场上的私人银行或银团提供的贷款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9 转贷混合外汇贷款: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国外政府提供的低息优惠贷款或赠款和出口信贷结合使用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41 应收利息:凡到结息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当期应收利息,(不包括应收逾期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143 应收及暂付款项:凡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业务周转金;
2.待查错帐;
3.待处理出纳短款;
4.待处理损失款项;
5.管理费用备用金;
6.其他款项。
144 催收贷款:凡贷款逾期满三年,经催收仍无望,经批准转入本科目继续催收时,用此科目核算。转入此科目的资金已属呆滞资金,但在银行内部核算时,仍应按原定利率计息,其利息通过“催收利息”表外科目反映在对外催收时,应将利息和本金合计在一起追收。催收款项经批准核销后,相应的利息一并转销。
本科目按债务人设分户帐。
146 逾期贷款:凡贷款到期(含展期)贷款人不能归还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47 应收逾期利息:凡逾期贷款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151 固定资产:凡本行所拥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用此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分为房地产、器具设备两大类。本科目下设九个分户:
1.营业用房;
2.非营业用房;
3.通讯设备;
4.电子计算机;
5.电器设备;
6.安全保卫设备;
7.运输设备;
8.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9.家具及其他。
152 累计折旧:凡本行所有的房屋、器具设备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已计提的折旧金额,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153 在建工程:凡本行因各项工程建设而发生的支出,用此科目核算。银行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分户帐。
154 固定资产清理:凡本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分户帐。
155 待处理财产损溢:凡本行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用此科目核算。
156 递延资产:凡本行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以及大修理费、预付房租等,用此科目核算。以上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损益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开办费;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3.待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租金;
5.待摊债券发行费用;
6.其他待摊费用。
162 预付保险赔款:本科目核算本行非人身险业务,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赔款。
163 应收保险费;凡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二级科目,并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171 贷款呆帐准备:凡本行按规定根据贷款本金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销呆帐时,借记本科目。已确认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又收回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172 坏帐准备:凡本行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用此科目核算。
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销坏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有关科目。已确认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二、负债类科目
201 向中央银行借款:凡本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11 借入国内同业款:凡本行向国内银行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设分户帐。
212 借入国外同业款:按照银行间拆借方式,借入国外银行的外汇资金,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国外银行或每笔借款设分户帐。
213 国内同业存放:凡国内银行机构存入本行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每笔业务设分户帐。
214 同业拆入:凡本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用此帐户核算。
221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凡进出口企业存入本行的本外币活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存款人设分户帐。
222 进出口企业定期存款:凡进出口企业存入本行的本外币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每笔存款设分户帐。
223 存入保证金:凡本行办理保险业务,接受存入的保证金,用此科目核算。
225 发行债券:凡经批准本行在国内外已发行的本外币债券,用此科目核算。
231 借入买方信贷:凡以买方信贷方式,由出口方银行向本行提供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32 借入外国政府贷款:凡由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33 借入混合贷款:凡以混合贷款的方式,借入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34 借入国外商业贷款:凡从国外银行借入的商业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41 应付债券利息: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付债券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分户帐。
计算应付债券利息时,借记“发行债券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二年冲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2 应付利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本行吸收的各项存款及各项借入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不含应付债券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计算应付利息时,借记有关利息支出,贷记本科目;第二年冲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3 应付工资:凡本行当期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是否在本期支付,均用此科目核算。向开户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44 应付及暂收款:凡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暂收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5 应交税金:凡本行应缴纳的各种税金,用此科目核算。
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税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6 预提费用:凡本行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时,应记入发生期的成本、费用。
本科目按费用种类设分户帐。
247 应付福利费:凡本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此科目核算。
提取福利费时,借记“人事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有关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51 外汇买卖:凡本行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外汇或外币买卖时,用此科目核算。
买入时,外币金额贷记本科目,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卖出时,外币金额借记本科目,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
252 掉期资金:凡通过国际市场办理利率调换或贷币调换,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
261 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本科目核算本行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按规定比例和方法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提存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转回上年同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按本年和上年设置明细帐。
262 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本科目核算本行保险业务为支付在核算期内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所提取的准备金。
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按业务部门提供的未决赔款数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前一结算期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按险种设分户帐。
265 保险长期责任准备金:本科目核算本行实行三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
年终提取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提存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上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设置明细帐。
三、所有者权益类
301 实收资本:凡本行实际收到的国家投入的资本金,用此科目核算。
302 资本公积:凡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用此科目核算。资本公积增加时,借记其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03 盈余公积:凡本行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04 本年利润:凡本行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结转亏损,做相反分录。
305 利润分配:凡本行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盈余公积补亏;
2.提取盈余公积;
3.应付利润;
4.未分配利润。
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307 保险总准备金:凡本行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保险总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
按规定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损益类科目:
收入类:
501 利息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凡存放人民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存放国内同业活期利息收入:凡存放国内各银行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存放国内同业定期利息收入:凡存放国内各银行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利息收入:凡本行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存款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利息收入:凡本行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存款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1.人民币短期贷款利息收入:凡人民币短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2.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凡人民币中长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3.外汇短期贷款利息收入:凡外汇短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4.外汇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凡外汇中长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5.出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凡出口买方信贷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6.转贷进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凡转贷进口买方信贷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7.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收入:凡转贷外国政府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8.转贷混合贷款利息收入:凡转贷混合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9.商业贷款利息收入:凡商业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0.调期资金利差收入:凡调期资金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0.其他利息收入: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利息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1 手续费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担保费收入:凡本行应客户要求承担保证,按规定收取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1.出口买方信贷费用收入:凡按照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向国外收取的管理费承担费等费用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0.其他手续费收入: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2 其他营业收入:凡不属于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项下的营业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513 汇兑收益:凡本行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而获得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514 贴息收入:凡国家拨来政策性补贴的贴息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515 保险业务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保险费收入:凡本行按保险契约或批单向保户收取的保险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保险手续费收入:凡本行办理保险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3.保险追偿款收入:凡本行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6 营业外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固定资产盘盈:凡固定资产盘盈所得的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凡固定资产清理和变卖的净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营业外收入:凡不属于上述帐户的营业外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21 利息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凡从人民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凡本行对外发行的债券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借入国内同业款利息支出:凡本行借入国内同业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国内同业存放利息支出:凡支付国内同业存款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借入国外同业款利息支出:凡借入国外同业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6.借入买方信贷利息支出:凡借入买方信贷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7.借入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支出:凡借入外国政府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8.借入国外商业贷款利息支出:凡借入国外商业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9.企业各类存款利息支出:凡本行吸收进出口企业活期和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20.调期资金利差支出:凡调期资金项下的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30.其他利息支出: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531 手续费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发行债券费用支出:凡本行对外发行债券所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金融企业往来手续费支出:凡对人行、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手续费支出:凡不属于上述各项手续费支出的,用此帐户核算。
532 业务费用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低值易耗品摊销: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所发生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递延资产摊销:按规定摊销的递延资产,用此帐户核算。
3.修理费:凡房屋、汽车、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时,在经批准的计划内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维修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4.电子设备运转费: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购买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业务专用电脑录相带和有关的其他材料、费用、开支等,用此帐户核算。
5.钞币运送费:运送钞币及有价证券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司机和押送人员的差旅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6.安全防卫费:为加强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包括防盗瓦斯枪)、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和水龙管费用以及财务部批准的特定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7.邮电费:市内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电讯线路及有关设备的租用费、邮费,用此帐户核算。
8.水电费:营业、办公用房支付的水电费,用此帐户核算。
9.取暖费:凡按规定有采暖的地区,在取暖间的燃料费,取暖用具的添置和修理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的工资等,用此帐户核算。
10.租赁费:凡本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金,用此帐户核算。
11.印刷费:印刷各种业务与办公用凭证、帐表、专用卡等有关文件资料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2.公杂费:业务用车的油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以及刻制业务专用章,购置营业办公文具,订阅公用书报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3.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种会议按规定标准开支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4.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等,用此帐户核算。
15.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16.劳动保护费:凡按规定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所需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7.保险费:凡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此帐户核算。
18.税金: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用此帐户核算。
19.咨询费:凡本行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0.业务宣传费:在规定范围内开支的各项业务宣传费,用此帐户核算。
21.业务招待费:凡本行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此帐户核算。
22.审计评估费:凡本行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等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项目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3.研究开发费:凡本行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所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4.其他业务费:凡不属于上述帐户列支的其他费用如:绿化费、公证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25.董事会费:凡本行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29.提取呆帐准备金:凡按规定提取,调整呆帐准备金时,用此帐户核算。
30.提取坏帐准备金:凡本行为备抵坏帐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用此帐户核算。
533 营业税及附加:
本科目分设下列帐户:
1.营业税:凡本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用此帐户核算。
2.城建税:凡本行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用此帐户核算。
3.教育费附加:凡本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用此帐户核算。
534 保险业务支出:
本科目分设下列帐户:
1.保险手续费支出:凡本行支付给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劳务费用及分保业务支付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2.保险赔款支出:凡本行保险业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用此帐户核算。
535 其他营业支出:凡不属于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的各项营业支出,用此科目核算。
536 汇兑损失:凡本行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而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537 营业外支出:
本科目分设以下帐户:
1.损失款项:凡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确实无法收回,按照规定经批准作损失处理的款项,用此帐户核算。
2.固定资产盘亏:凡固定资产盘亏的净损失,用此帐户核算。
3.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凡固定资产清理和出售的净损失,用此帐户核算。
4.捐赠款:凡本行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等,用此帐户核算。
5.其他营业外支出:经批准的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用本帐户核算。
538 人事费用:
本科目分设下列各帐户:
1.职工工资:凡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用此帐户核算。
2.职工福利费:凡在职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和开支,用此帐户核算。职工福利费按照本行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别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职工教育经费:凡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用此帐户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4.工会经费:凡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用此帐户核算。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5.劳动保险费:凡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及养老保险金等,用此帐户核算。
10.其他人事费用:凡不属于上述各项费用的其他人事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541 折旧费:按规定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此科目核算。
551 转回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凡本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2 提存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凡本行按规定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3 转回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凡本行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4 提存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凡本行在结算损益年度年终,按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55 转回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凡本行所终转回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等设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556 提存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三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按业务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年终按规定提存本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表外科目:
0101 催收利息:凡已转入催收款项的贷款项下的未收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0102 各项保函款项:凡应客户的要求,对外开出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本行对外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

附二:附 则

第一章 帐务组织及帐务处理
第一条 银行帐务分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片帐、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总帐、科目日结单、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反映各单位、各种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反映各种业务各类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两者都是反映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财务活动的主要依据。两个系统的帐簿,都必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
第二条 帐务处理是从审查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记帐、复核、对帐、平帐至编制日记表的全过程,它们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也是记录一切业务活动的必要手续,必须建立合理的操作程序和加强检查核对,保证做到帐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和内外帐相符。
第三条 明细核算
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同国外银行及国内有关单位对帐的依据,必须分货币按帐户立帐,并连续记载,以具体反映各个帐户的资金活动情况,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分户帐一般由电脑自动产生,个别户如若需要可考虑设手工帐。
一、分户帐的格式,一般通用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一)甲种帐设有借、贷、余额三栏,一般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帐户。
(二)乙种帐设有借、贷、余额、积数四栏,一般适用于在帐簿加计积数,计算利息的各帐户。
(三)丙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存贷双方反映余额的帐户。
(四)丁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帐四栏,它兼有分户核算。
二、分户帐记载方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帐页上首按规定应填记的主要事项(如科目、户名、帐号、贷币符号、利率、帐页编号等)均应详细填明。
(二)记帐时必须切实核对户名、帐号、币别、印签、业务内容等,防止串户。
(三)所有记帐传票,均应分别情况,当时或当日逐笔记载分户帐,并随时结出余额。
(四)为了简化记帐手续,对于同一收、付单位的多笔业务凭证,也可按照有关业务核算手续的规定,并取得开户单位同意后,汇总编制传票,将原始凭证作为传票附件,凭传票记帐。
(五)现金收入,必须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必须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应先记借方帐,后记贷方帐。
(六)存款帐户只能反映贷方余额,贷款帐户只能反映借方余额,注意防止存款帐户发生透支,或放款帐户发生超额。
(七)分户帐摘要栏内,应扼要填写业务内容,有关凭证的号码等项。
三、卡片帐可按业务先后,分类、分货币、分帐户排列,并应设立登记簿控制;销帐后卡片应定期装订。
登记簿采用收入、付出、余额三栏的通用格式。
四、各种帐簿,卡在启用或装订时,均应填写“帐首”,并由有关人员盖章;活页帐应由记帐员、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盖章后才能启用。
五、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适用于计息的各科目;一般余额表,适用于不计息的各科目。
第四条 综合核算
一、总帐是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相互统驭和核对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
二、总帐的填记
(一)总帐按科目按货币设立,由电脑根据原始数据自动生成。
(二)总帐的余额应根据本科目的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对于借贷方余额,双方反映的科目,其总帐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该科目各分户帐,分别借方或贷方余额加计总数填记,不得轧差反映,并将上日余额轧差,加减本日发生额与本日余额的差额核对。每月终了,应加计本月的借、贷方发生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
(三)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的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由电脑产生的流水帐代替。
(四)现金付出日记簿及现金收入日记簿是控制现金付出和现金收入传票的帐簿。记载方法是业务发生后,将现金收入和付出传票分别编列顺序号,记入日记簿,对外营业终了分别结出合计数,计算出库存数与实际现金库存核对相符。
(五)日计表是轧平当日全部帐务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财务活动情况的主要报表,是综合核算的组成部分,又是报表制度中一项重要日报表,日计表应每日编制,并应分别货币编列顺序号,某种货币如当日无发生额时,日计表可不编。
日计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及借、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各自平衡。
第五条 帐务核对
银行必须按日结帐,核对当日帐务,凭以检查和监督全部核算工作的正确进行;
一、以下各种帐,簿,卡,表应每日进行核对:
(一)总帐的发生额和该科目下各分户帐发生额总数进行核对;
(二)总帐的余额和各该科目分户帐的余额进行核对。总帐上双方反映余额的往来科目,应轧差核对(即上日借、贷方余额轧差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应等于本日借、贷方余额的轧差数)。
(三)现金库存簿上的库存数,应与库存现金和该科目总帐的余额进行核对;
二、以下各帐、簿、卡应定期进行核对;
(一)用卡片帐代分户帐的各科目,应加计总数和该科目的登记簿及总帐余额进行核对;有实物的各科目应和实物进行核对。
(二)采用丁种帐页各帐户,应将未销各笔加计总数和各该帐户余额进行核对。
第六条 帐簿结转
一、总帐、各种分类帐、登记簿,除另有规定外,在年度内均可连续使用,在每张帐页记满换用新帐页时,应将旧帐页上最后余额过入新帐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如有未计息的积数,也应同时过入新帐页的第一格积数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二、年度终了时,除各种卡片帐和另有规定不办理结转的帐簿外,其余各种帐簿均应办理结转,更换新帐。其结转方法如下:
(一)总帐和甲、乙、丙种分户帐、登记簿的结转,应在旧帐最后一笔发生额下边划一道红线,并在最后的余额下面用红色墨水注明“结转下年”字样,乙种帐还应过入上年末未计息的积数,新帐页的结转日期应写新年度一月一日,如旧帐已在年中结平,应在旧帐的最后一行发生额下面划二道线表示结平。
(二)丁种分户帐的结转,在旧帐中未销各笔的销帐日期栏用红色墨水注明“结转下年”字样或加盖戳记。过入新帐页的日期应写新年度1月1日,户名、摘要均按旧帐页抄转,并加注原发生的年、月、日。
(三)未销讫的卡片帐可继续使用。应逐一抄列清单,并入已销讫的卡片帐内一起保管。联行(包括外币联行)科目卡片帐,按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帐簿的装订
各种帐簿,卡片在年度终了结转新帐后,要及时装订。装订时分货币分科目排列,货币先后比照传票次序办理,在帐页前面的“帐首”页填明行名,科目名称,帐簿号数,总页数,起讫日期及帐户目录等内容,装订成册后,在结线处应由装订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加封盖章,然后记入登记簿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第二章 凭 证
第八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款、付款和记帐的根据,也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填制凭证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字迹清晰。
凭证的格式分为基本凭证和特种凭证两种。
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规定为以下十种:
一、现金付出传票;
二、现金收入传票;
三、转帐借方传票;
四、转帐贷方传票;
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
六、特种转帐贷方传票;
七、外汇买卖借方传票;
八、外汇买卖贷方传票;
九、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项专用凭证。各种专用凭证格式,在各项业务核算手续中加以规定。
第九条 各种记帐凭证均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年、月、日;
二、科目及对方科目或会计分录;
三、传票编号;
四、户名及帐号;
五、货币名称及金额;
六、摘要及有关业务编号;
七、附件张数;
八、银行有关人员盖章。
第十条 外来凭证用以代替传票,凭以记帐的,必须具备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如凭证纸张太小,或核算金额在凭证左上角,装订后不利于查阅的,应另制传票,以原始凭证作传票附件。下列外来凭证,可以代替传票:
一、国外代理行报单;
二、支付通知书,以本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汇款副收条;
三、支票、送款簿;
四、存款凭条、取款凭条;
五、定期存款存单;
六、在某项业务的核算办法中规定可以代替传票的外来凭证。
第十一条 在处理凭证时,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凭证要从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出发,并应注意以下各点:
一、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是否错用凭证种类或错填帐户;
三、凭证的联数及附件是否齐全;
四、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五、签字、印章、密押是否真实齐全;
六、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货币符号有否漏写、错写,存款有否透支,放款指标有否超过;
七、款项的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牌价、收费标准是否用错。
第十二条 各种现金及转帐传票,在办妥收款付款或转帐手续后,应即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帐”戳记,有关经办人员应在传票上盖章证明。
各项原始凭证,按规定作为传票附件时,应加盖“附件”戳记,以便和传票相区别。
第十三条 传票的编号,应按业务发生顺序编列。要求做到既能控制当天传票张数,又能根据编号查到该笔业务的转帐分录,以便事后查帐。
第十四条 凭证的传递程序,现暂规定各业务部门根据传票的八大要素填制凭证(或称传票工作单,格式附后),凭证传递必须紧凑严密,既要便利客户,又要有利于核算工作的进行。要求做到:先外后内,先急后缓。传票不得交由客户代为传递。当天传票应随时或分批送会计部门,以便据凭证填制传票,复核后,输机并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传票装订及保管
一、传票的装订,核算完毕的传票,应及时进行装订。装订应有固定的次序,装订时以电脑打印的流水帐代替科目结单,按科目日结单显示的币别、科目将传票顺序排列,以便日后查阅。电脑打印的传票流水,应作为科目日结单附件。
装订传票时,应另加封面、封底;封面上应填明日期、号码、册数、传票总张数、货币名称、附件张数等有关内容;装订成册后,应在结线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加盖骑缝章。封面上应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业务量大,传票多时,可分若干册,并编列册数顺序号。装订后的传票应及时登记入库保管。
二、每日装订成册的传票,应编列总号,总号应与流水清单上的传票张数加计的总数核对一致,以防止传票散失。
三、已经装订成册的传票,不得随便拆开,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取出附件时,需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注明理由及取出日期,原件应复制副本(或抄录内容)订入原处,并由会计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会同盖章证明。

第三章 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
第十六条 记帐规则
一、记帐时要切实认真,保证记载正确、整洁和内容明了,帐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记载,如传票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由原经办人员将传票内容补充更正以后再行记帐。在帐页开始使用时,帐页上应写出科目及帐户的全名,不得仅写代号。
二、帐簿上记载的文字及金额,应占全格二分之一,文字摘要如一行写不完,可在下格继续填写,但其金额填于末行的金额栏内。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0—”表示结平。
三、记载各种帐簿,应以蓝墨水用钢笔书写,复写帐页应用双面复写纸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红色墨水只用划线和冲帐,以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四、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消蚀。发生错误时,应分别情况,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帐簿上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红线应划至分位,将正确金额填写在划销金额上面,并由经办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正,如果错划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经办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二)帐页记错无法更改时,原帐页不得撕毁,应报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后,在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并由经办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共同在红线交叉处盖章证明,另换新帐页记载;注销的帐页,装订时附在原帐页后,以便查考。
(三)帐页因漏记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内从左到右划一横线,并在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由经办员、复核员盖章。如簿记发生空页时,应在帐页上划交叉红线,并用红字注明“本页空白”字样,由经办员、复核员盖章。
第十七条 销帐冲正
各种帐务发生了差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冲正:
一、当日发现:
(一)传票的内容错误,将原传票作废,另制正确的传票;
(二)传票正确,记帐时记载错误,应按照上述四、(一)点规定更正。
二、隔日发现:
(一)传票填错科目、帐号或帐户,帐簿随之记错,应编制同方向的红、蓝字传票(冲错的用红字,正确的用蓝字),办理冲正。
(二)传票填错金额,帐簿随之记错,应编制借(或贷)方红字传票,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编制借(或贷)方蓝字传票补记入帐。
(三)传票填错科目,分户帐记载正确,仅综合核算发生错误时,应编制同方向红蓝字传票办理冲正;此项冲正传票只纳入综合核算,不再登记分户帐。
(四)原系现金传票,隔日发现帐务记载错误,按转帐方法冲正,不再通过现金科目。
(五)上年度错帐在本年度发现,应用反方向蓝字传票冲正。
(六)凡办理错帐冲正,均应在帐页及传票摘要栏内注明“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并在原错帐的帐页和传票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联行帐务的冲正,按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四、冲正错帐,应使用传票冲正,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登记“冲正错帐登记簿”(登记簿格式可由各行自拟,内容应包括:错帐日期、摘要、金额、错误情况、冲正日期和原经办人等)。
五、冲正各计息户错帐,应计算应加(或应减)积数,进行调整。调整应加(或应减)积数时,应填制调整积数通知单,由复核员盖章;如系业务差错,应经有关主管人员盖章后办理。

第四章 外汇买卖(兑换)核算
第十八条 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帐制的一个特定科目,它在帐务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当买入外汇时,该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贷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卖出外汇时,该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贷方。在填制传票、构成分录、记载帐簿时,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第十九条 一、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由两联套写传票构成,一联是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是外币外汇买卖传票。这两联传票必须当天与对方有关科目转帐,不得只转一方。但在计算外汇买卖损益或差价收入时,可使用普通转帐传票。
对同一货币、同一牌价、同一借贷方向、同一结汇单位的多笔业务,可以汇总填制外汇买卖传票,凭以转帐。
二、外汇买卖科目总帐(适用各科目总帐格式),各种外汇和人民币应由电脑分别产生,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个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发生额计算,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人民币外汇买卖借、贷方发生额计算,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
三、因业务需要按国际市场汇价套汇时,原则上应通过人民币核算。即对收、付的二种外币,均按国家规定的买入或卖出牌价折成人民币,填制两套外汇买卖传票,这两张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的差额,即为外汇买卖收益或外汇买卖损失,填写损益传票,进行转帐。

第五章 利息计算
第二十条 利息是银行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并关系到企业、银行的经济核算和群众利益,必须认真计算。计算时应根据统一的利率和结息方法,做到事先加强复核,事后核对检查,以保证利息计算正确。
一、利息分年息(简写年×%)、月息(简写月׉)、日息(简写日×万分之)三种。年息、月息、日息的相互折算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年息变月息,以12除之;
年息变日息,以360除之,遇闰年也同;
月息变年息,以12乘之;
月息变日息,以30除之;
日息变月息,以30乘之;
日息变年息,以360乘之。
二、计算利息天数时,采用“算头不算尾”,即从存放款的起息日起,算至存款支付或放款偿还日的前一天为止,但在规定的计息日计算利息时,应将结息日那一天计算在内,下期计息时从上期结息日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定期存、贷款,如按对年或对月计算利息的,不足一年或一个月者,折算成日息计算。
对年或对月的计算方法:按存、贷款的存入或贷出日期至第二年之该日为一足年;存入或贷出日期至下一个月之该日为一足月。不论月份大小,均按此计算。
四、活期存、贷款利息采用积数法计算:即以各日的最后余额、乘以存、贷日数,计算出积数,再将积数之和乘以日息,即得利息数。
计算公式为:
积数之和×月利率÷30(化为日利率)=利息;或积数之和×年利率÷360(化为日利率)=利息
各种活期存、贷款如规定按季计息的,其结息日应为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时应将上季度末月21日至月底计息积数并入本季度的计算积数内计算;如规定按年计息的,其结息日应为每年12月20日。12月21日至12月31日的计息积数并入下年度的计息积数内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为了精确核算年度损益,各种定期存、贷款除另有规定的帐户外均应按规定利率计算应付或应收利息,并办理转帐。计息办法可采用逐笔和按利率档次分类计算二种。
第二十二条 应收应付利息中属于本年度的,应在年终核算时,转入有关损益科目。
第二十三条 对国外代理行或客户签有合约的,应按合约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决算是银行检查年度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考核各项业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数字总结,也是清理财产、核对帐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决算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应对资金、财产和帐务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一)清理资金
1.对应收未收款项,包括到期贷款等,平日应加强考核,及时收回;在决算前更应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应加紧催收。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下各户临时性资金,能处理的要积极进行处理,将余额压缩到最低限度。
(二)盘点财产
对本外币现钞、铸币、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等应根据有关帐簿进行盘点,房屋、器具设备,应根据帐面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核对帐务
1.总帐与分户帐(或卡片帐),帐与单据、银行与各单位的帐目,应于决算前进行认真的核对。
2.于11月底编制试算资产负债表,为决算打下基础(此表应分货币编制,包括上年底余额、自本年年初至11月底借贷累计发生额、11月底余额)。
3.对代理行项下未达帐,应采取措施加速清理。
4.对各科目的使用,进行检查,有不当的,应立即改正。
(四)核实损益和其他准备工作:
审查外汇买卖科目各货币汇价的使用,审查各项利息的计算,手续费收支、费用开支等是否正确。
二、决算工作
银行于12月31日办理年终决算:
(一)计算外汇买卖损益:于决算日营业终了后将各种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余额,不论汇、钞一律按决算牌价折成人民币,如与原该货币的外汇买卖帐上的人民币余额发生差额,即系本年度该货币外汇买卖的损益,此项差额应作传票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中转出,转入“汇总收益”科目外汇买卖收益帐户或“汇兑损失”科目外汇买卖损失帐户处理。
(二)轧平当日帐务,根据各科目总帐与该科目下各分户帐余额加计总数核对相符。
(三)经(副)理、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共同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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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97〕贸仲字第77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外,其他企业不办理筹建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因此,领取《筹建许可证》不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登记的必须程序。



19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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