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谈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赵立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11:19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赵立明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事业部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 邮编:400013)

[摘 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可变因素多、建设周期长、失控风险大等特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是投标、中标、实施。本文论述了承包境外工程前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的重要性,探讨了进行可行性分析应当侧重的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关心此话题的朋友们探讨。(笔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 境外;工程项目;承包;可行性分析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条件等不尽相同,因此影响工程承包的可变因素大大增多,不确定性强,风险很大。因此,应特别强调做好工程项目承包前的可行性分析工作。这对于我们甄别出实实在在、便于执行的好项目,大有裨益。

下面,结合工作中的一点体会,谈谈进行境外工程项目承包的可行性分析时,应当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局势

一国的政治局势,主要看该国政局的稳定性、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与我国的关系,及其政策的开放性、连续性。政局是否稳定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运作和进度。在动荡频繁、内忧外患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不宜、甚至不应当承包工程项目。当前,在非洲、中东、中亚、南亚、南美等地区承包工程项目时,就必须把政局因素加以慎重考虑。

分析一国政局是否稳定,主要看该国在野党的势力是否强大、军队在政治中的地位、以及宗教、民族矛盾是否尖锐、有无恐怖活动等。

二、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经济表现

当地的经济表现,特别是汇率、外汇管制,通货膨胀和税收政策,对于承包工程项目非常重要。

汇率变动存在很大的风险,承包一个境外工程所创造的利润可能被汇率损失全额吃掉。而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和自由汇出对于工程承包同样有影响——那些国际收支不平衡、外汇储备短缺的国家,会采取比较严厉的外汇管制措施。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外汇资金风险,及时兑换、确保资金安全回收。

通货膨胀必然使需要当地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程造价大幅度提高,而业主通常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因此承包商就面临很大的经济损失。至于影响工程承包的税收政策,则主要表现在工程所在国对于外国承包商是否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是否同本国承包商同等看待、同等课税上。

由于世界各地的汇率变动、通货膨胀、外汇和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因此,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前必须由专人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调查并摸清这些情况。

三、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市场准入

首先是项目所在国有关外国人员准入的法律规定。当前,许多境外项目的业主在招标时都要求承包商采用EPC总包方式承建项目,而在许多国家,出于保障当地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原因,该国往往不允许外国施工队伍的进入,由此产生了外国人员的准入问题。承包商不得不在当地寻找分包商,这就对承包商控制当地分包商的能力提出巨大考验,此外还有可能因为承包商的人员迟迟派不出去,而使项目的进度受到拖延。

其次是该国有关外国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的法律规定。当前,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外国产品的准入,都设置有一定的门槛,实质上属于人为的贸易壁垒。譬如,欧盟国家对于欧盟以外国家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要求通过CE认证,而且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还要求通过ATEX认证。对于境外承包商而言,一个工程项目涉及的系统设备有成千上万件。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产品的认证问题,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承包项目,就具有很大麻烦。

四、工程项目所属业主的资信状况

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理想的业主至关重要。一般而言,项目业主是否理想,主要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和判断,即:业主自身的实力和信誉;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的来源、额度、落实状况;项目审批手续的完善程度;业主的建设经验、对承包商的态度、付款情况;业主聘请的监理商的资历水平、工作方式、解决争端的立场等等。

理想的业主必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经营管理的经验,有一定的融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不错。其所拥有的项目,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审批手续和比较齐全的资料,而业主对于该项目的发展思路也很清晰,与承包商的讨论很专业很细致。

调查项目业主的资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调查,在与外方接触交往中形成印象,听取与外方熟悉人士对外方的评价,或者从银行或者有关专业机构获取资信状况证明等。

五、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和状况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如果现场的自然条件、工作和生活条件恶劣的话,就会给完成项目带来很大困难,使得承包商增加额外开支,提高运作成本。

因此,首先要调查项目现场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和自然灾害状况,要了解全年不能、不宜施工的天数。其次要调查项目现场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三通一平状况,现场道路及其进出条件,生活配套设施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国政府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46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辽政发〔2003〕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级分别统筹,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向职工所在单位征收,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3%。

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第六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地税机关应根据调整后的单位缴费费率,及时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第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第十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因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条例》实施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生活护理费随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

第十五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就医,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在外地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在就医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或未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由于工伤职工本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转院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在工伤认定之前,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未颁布实行前,暂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实行定点管理制度。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二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必须留足工伤职工平均寿命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人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用人单位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 2207 ] 46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7〕39号)要求,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手册》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湖南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学贷中心”特指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校资助机构”特指湖南省各高等学校专门的资助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质量分类


第三条 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是资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状况,促进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为目的。通过资产质量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二)发现资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资产质量管理;

(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按照余额分类原则,凡向开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有余额的借款人,均要对其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

第五条 资产质量分类以借款合同为依据,需对每个借款学生的每笔贷款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对各高校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情况进行汇总,以反映每年度助学贷款项目资产质量的分类分布情况,即正常类贷款所占比例,关注类贷款所占比例等。

第六条 资产质量分类以风险为基础,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七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

(一)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强,并连续保持及时还本付息的良好记录;

(二)关注贷款:贷款期间虽还款正常,但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需要通过催收或采用其他措施,才能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三)次级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6个月(含)以内;

(四)可疑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至1年; 

(五)损失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1年(含)以上;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采取追偿措施后仍然未能清偿的贷款或借款人死亡。

第八条 分类流程:

(一)校资助机构根据分类标准,对本校借款学生逐笔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每季填制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并按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形成分析报告,报送省学贷中心。

(二)省学贷中心对全省高校助学贷款资产分类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全省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布情况。

(三)湖南分行依据省学贷中心的汇总结果,对助学贷款项目资产质量的分类结果做出判断。

第九条 资产质量分类的具体要求:

(一)填制完成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见附件1.1)

1、分类的时间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每季度末月的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分类时点。

2、分类的范围要求。由于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按年度划分项目,比如2007-2008学年即为“湖南省2007年度助学贷款项目”,因此对资产质量分类,是在每一个项目下对借款人的助学贷款进行分类分析。

3、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填制。各高校主要是按五类情况统计出借款人数和贷款余额。如果出现贷款逾期情况,则需要对逾期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贷款逾期人数、逾期利息额和逾期本金额,并分析出现原因。

4、如当季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发生较大变化,认定表还需另附分类工作底稿(见附件1.2)。当贷款逾期时,需要填写此表,详细描述逾期情况并分析原因。

(二)填制完成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预测表(见附件1.3)

1、为达到“从严控制风险、提前暴露风险,及时防范风险”的管理目标,校资助机构应根据本校的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湖南省就业形势等,预测本校助学贷款未来三年资产质量分类情况。主要以分类时点已经发生的事实和可能出现影响今后还本付息的风险因素,在按照当前分类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推断出预测时点的资产质量。

2、加强对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变动原因的分析,资产质量好转的原因主要从落实离校后跟踪联系制度、信用教育、回收奖励制度等方面分析;资产质量下降的原因主要从就业风险、离校后跟踪情况、道德风险等方面分析。

3、校资助机构应于每季度分析时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类,并将经校资助机构负责人(即审定人)签字后的分类认定表报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汇总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湖南分行。

第十条 湖南分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工作进行监督,即每年按不少于全省高校数的10%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各高校校资助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质量分类工作。省学贷中心、湖南分行对其资产质量分类质量列入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内容并予以考核。

第十二条 对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高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资产质量分类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资产质量的,将依照《湖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考核办法》追究经办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专 户 报 告


第十三条 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高校借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学生在校及离校等情况的阶段性报告。报告由校资助机构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撰写,要求语言简练,描述准确,既要有问题分析,又要有措施建议。湖南分行指导并督促校资助机构按季提供每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专户报告,校资助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完成上季度报告,报告由校资助机构负责人批阅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汇总后于5日内报湖南分行。

第十四条 专户报告的格式:

(一)封皮(见附件2.1)

(二)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我校于2007年4月26日,对4000名贫困学生发放助学贷款20000元,其中一年级3000名,二年级1000名。个人贷款额度最大的为XX元,最小的为XX元。本次贷款用于学费XX元,住宿费XX元,生活费XX元。截止目前本校可享受贴息的学生有XX名,自付利息的学生有XX名,违约的学生有XX名。违约金额为XX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XX元。填制助学贷款项目逾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2)。

2、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该部分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内容,需要由校资助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问题可以涉及任何方面,尤其要具体分析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并提出学校跟踪管理措施。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1)风险或问题:

① 借款学生变动情况

简述借款学生有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生重病、死亡等增加贷款风险以及涉及债权债务变化的重大情况,有无贷款展期、提前还款情况;如有请明细总结并列出。

② 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分析

根据目前本校校资助机构的管理能力,预测借款学生离校后本校校资助机构可能无法控制的风险。

③ 代理行执行中的问题

简述代理行在业务经办中存在的问题。

④ 其他问题

(2)建议及措施:

① 提出借款学生离校后学校跟踪追偿措施。

② 提出解决其他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四章 档 案 管 理


第十五条 信贷档案是校资助机构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校资助机构整理后报湖南分行备案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正本一份;第二类是校资助机构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

第十六条 报送湖南分行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要求

文件目录(见附件3.1)每盒1份,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盒材料一一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每个学校填制一份备考表,置于首盒卷内文件目录下;合同原则上按每盒100份存放,不同学校、不同年级、不同贷款期限的合同不能混放在同一盒。

(二)文件目录及档案盒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全称(每年度为一个项目,如 “湖南省2007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不能使用简称;

2、件号:填写文件件号,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在每件文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件号;第一盒100份放完后件号即应编到“100”,第二盒件号从“101”开始,以次类推。

3、文号:填写借款合同号,不得随意简化;

4、责任者:填写参与各方的规范简称;

5、文件标题:填写“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6、日期:填写合同签订日期,日期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070426;

7、页数:填写合同的起止页,在每件文件的有效张页正面的右下角和背面的左下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如1-8;

8、备注: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9、移交部门:统一填“客户二处” ,移交人:填写为“客户二处经办人”,负责人:填写为“客户二处负责人”,日期:填写实际移交日期;

10、接收部门:统一填“办公室” ,接收人:填写为“开行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统一填“开行办公室负责人”,日期:填写实际移交日期;

11、归档号:

(1)学校编号:指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校编号,每个学校的编号由5位编码构成。

(2)年级号:4位编码。如果本盒所放的为2003级学生借款档案,此处即为2003,如果本盒所放的为2004级学生借款档案,此处即为2004,以次类推。

(3)期限:指贷款年限。2位编码。

(4)总盒数和第几盒:“总盒数”指该校共装档案的盒数,“第几盒”指本盒所处的位置。

12、封面:用黑色笔按封面要求工整填写(见附件3.2)。

13、备考表:备考表由文件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组成(见附件3.3)。

文件情况说明:填写该类档案文件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应归档的重要材料遗失或原件遗失的,在备考表中说明后由校资助机构的负责人签字。

立卷人:该卷档案经办人签字;

检查人:负责人审核签字;

立卷时间:完成立卷的日期。

第十七条 校资助机构留存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工作原则

1、该类档案实行“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档案保管员集中保管”的原则。

2、校资助机构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3、校资助机构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省学贷中心、湖南分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4、省学贷中心、湖南分行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整理操作

1、文件分类及排序。经办人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原则上分为两类,即“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和“综合卷”。同一类下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有关针对所有或批量借款学生撰写的综合性报告和报表集中存放在“综合卷”。

2、编制卷内文件目录(目录格式见附件3.4)。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袋材料一一对应,分袋存放,置于袋首。

(三)具体要求

1、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全称。例如:湖南省2007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不能使用简称;

2、件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流水编制“1,2,……”;

3、备注: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4、经办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5、负责人:校资助机构的负责人签字;

6、日期:填写验收日期;

7、填写封面(格式见附件3.5)。


第五章 空白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空白合同是指湖南分行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套印湖南分行、省学贷中心印章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印制数量由省学贷中心在助学贷款发放前30个工作日,根据校资助机构的需求向湖南分行提出。

第十九条 空白合同由省学贷中心统一组织高校领取,领取时需进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发放后剩余的空白借款合同由省学贷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空白借款合同的发放原则:

1、借款学生在500人(含)以上的学校多发所需空白合同数量的5%;

2、借款学生500人以下的学校多发10%。

按上述方法领取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再领取的部分须支付印刷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控制差错率。凡出现差错的作废合同,由校资助机构统一收齐并登记其流水号,经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回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集中交湖南分行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和湖南分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附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