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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程设置之管见/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28:28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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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程设置之管见

王瑜


  仆本无知,故尚学,误入知识产权中,一去十余年。知识产权又称挨批(IP),本为律师,知识产权业务难以拓展,偶有想法,观念又难入主流,故常挨批。曾想系统学习大学知识产权课程,多方询问难得课程设置。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的苏院长闲谈起知识产权课程,为藏内心之怯,广泛发动各色人等,消息终有反馈,上海大学的青年才俊袁真富博士还遥寄来《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研究》,甚幸,对各位亦感激不尽,不免故伎重犯,对知识产权课程设置发表个人意见,对于接踵而来的挨批某将虚心以待。
理性以及严谨的科学思维模式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科技以及思想得到飞跃发展。TRIZ(萃智理论)本来是发明问题解决的理论,还是一种思维模式,能够帮助我们突破思维定势,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进行理性的逻辑思维,系统的分析问题,揭示问题的本质,确定问题的进一步探索方向,根据技术进化规律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开发出富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萃智理论也可以用来分析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
  萃智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步骤:一般的问题按照三个步骤即可解决:1、分析问题(讲明矛盾),2、分析问题模型(测评所有资源),3、构建最终理想结果。解决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可以按照这三个步骤来做,第一个步骤是分析问题,即找到矛盾点。提到矛盾不由得想起中国古代故事:某兵工厂的业务员在推销其产品矛和盾的广告词中宣传:矛无盾不摧,盾无矛可摧。来一无聊文人,说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无聊文人以此发明了“矛盾论”,却贻害中国几千年。而萃智理论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皆为矛盾,关键在于找到矛盾点。无聊文人的错误在于找错了矛盾点,自己的矛和盾不是用来互相攻击的,要解决的是一手持矛,一手持盾在战场上的灵活性问题,后来把盾穿在身上变为盔甲这个问题就解决了。那么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必须找对矛盾点,否则也会陷入自相矛盾中。本人曾经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社会需求非常旺盛,问过几所著名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却发现真正从事知识产权职业的却是凤毛麟角,学生慨叹找不到对口工作,这种人才断桥现象发人深思,由此,我想这大概就是知识产权课程设置的矛盾点:现有课程设置与社会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第二个步骤是分析问题模型,画出简化地描述操作区内的图形,然后测评所有的资源。论资源,中国的大学似乎都不缺,体型庞大,学生人数众多,楼房也豪华得很,不过据本人了解,大学知识产权师资比较紧张。从萃智理论的技术系统论上分析,社会是个大技术系统,大学是个小技术系统,小系统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与大技术系统相衔接,这样经过大学这个小技术系统锻造的学生才能顺利融入到社会大系统中。长期以来中国的大学就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老师以教学为职业,学生自称生活在象牙塔中。大学在自己封闭的小技术系统中自我运作,看不到其他技术系统的资源,这样独立的技术系统无异于闭门造车,形状大小等都不适合在社会的道路上行驶,必须得重新改造,浪费社会资源。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大学的本质是什么?从商业的角度分析,我认为大学就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大部分大学只生产一个产品:学生。通过高考招来的学生是原材料,老师就是工匠,经过四年或者七年的生产周期,产品下线,进行销售。从商业的角度而言,中国的大学陷入严重的同质化竞争,中国大学几乎都是一样的,其间的差异无非是原材料(以分数高低决定)和工匠技能(以毕业的学校及学历决定)的不同而已。但是中国的教育行业还属于卖方市场,像其他缺乏竞争的行业一样,普遍缺乏改良和创新的动力。与企业相比中国大学根本不用考虑产品的销售,产品是否能销售?是否适销对路?等等问题一概不予考虑,其结果必然是产品大量的库存与积压,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如果企业发生这种问题CEO肯定要被解雇了,所以CEO们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进行改进与创新。CEO们必须在按照萃智理论走完第一个步骤找到矛盾点后,按第二个步骤测评现有的资源,除摸清楚自有的资源,还必须调查研究客户的需求,还需要了解整个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分析产品销售情况,对产品进行细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定位,是面向高端客户还是众多普通的消费群体?进行差异化规划……这样才能找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出路。在第二个步骤中,大学如果认清自己的本质就是企业,那么按照企业的解决方法去解决即可。
  第三个步骤构建理想结果,这对目前中国的大学而言就显得很简单,因为设置了知识产权专业的大学极少,同质化竞争问题不用考虑;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极为缺乏,产品定位问题等也暂且不用考虑……那么解决中国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只要分析社会真实需求,按照社会需求设置课程即可(假设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自主程度高,不考虑行政部门的干涉因素)。
  大学是思想及技术的创新基地,但是整个中国的教育系统思想显然是极度缺乏创新的,在一个缺乏创新的行业稍稍一点创新就是很大的成果,企业如此,大学也一样。
  王献之很不君子,别人下棋他老是插嘴,不过他老爸是大名鼎鼎的王羲之,大家不发火,反掐媚道“竹管窥豹,略见一斑”。本人非教育界人士,拿着竹管瞎看,又没有好老爸撑腰,看不出名堂,其结果只有挨批,甚至挨揍了。
作者:王律师,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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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供销社的性质
供销社是农村商业的主体,城乡商品交流的重要渠道,具有“一身二任”的特点,既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又承担国家委托的商品购销任务,是一个独立的合作企业体系。根据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要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其人事、劳动工资、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物价等各项制度,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
二、基本任务和经营原则
供销社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开展供销业务和各项服务活动,支持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积极扶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组织和推动农村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开展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服务,同农
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及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
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不受行业限制。农民需要什么,供销社就办什么。对农民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供销社要多渠道采购供应;对农民要销售的农副产品,供销社要积极收购、帮助推销。对国营商业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商品,包括生猪、鲜蛋、中药材、议价粮油、民用建材、
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等,供销社可代购、代销,也可经销或自营。凡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供销社都可以零售或经营批发。
对花色品种挑选性强的日用工业品和季节性强、质量变化快的鲜活商品,允许供销社在价格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保持品种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按照产品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和合理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
三、机构设置
供销社经营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经济核算的原则。基层供销社可以按乡或集镇设置。根据农村商品生产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可以跨乡、跨区、跨县组建各种专业性的合作社。代销社要积极参与各种经济联合,但要保持供销社的独立性,不能搞平调。
基层社原有的分销店、双代店,要扩大服务职能。可以分销店为依托建立小区域的供销分社,以双代店为依托建立村供销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县联社要真正办成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成为企业性的联合服务组织。凡基层社能办的业务,要依靠基层社去办;大宗业务可实行县、基社联营,组织联购分销或分购联销。要采取多种形式集资,兴办加工、储藏等服务设施,提供市场信息,组织技术研究,兴办职工学校,使县联社
逐步成为综合服务中心和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县联社的各公司要办成县和基层社的联营企业,按大类商品建立专业化公司。
四、坚持群众办社和民主管理
供销社要积极扩大农民入股,数额不受限制。要发动农民集资兴办各项企事业,实行单独核算,盈利按股分成,亏损按股分担。在商品供应上,对社员要实行适当的优惠。
农民社员是供销社的主人,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供销社的一切重大活动和决策,包括社章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领导干部的任免,购销、财务、基建等年度计划,都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它的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五、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
各级供销社的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要给农民社员以真正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供销社的合同工和农民社员符合条件的均可选进领导班子。
供销社的职工实行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招聘制。招收职工,要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签订合同,向劳动部门备案。表现好的长期使用,不好的可以辞退。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可临时雇用日工、月工和季节工。供销社原有的干部和正式职工的待遇不变,对表现不好的可减发奖金、
工资或做其它处理。对原有的合同工要进行考试,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任何部门不得向供销社随意抽调和硬性安排人员。原来“混岗”的职工可不再分岗。
供销社职工的劳动报酬要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步升降,要真正体现按劳分配。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和计件工资,可实行职务津贴和技术人员、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制度,也可以实行浮动升级制度。要继续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结
合。
合同工与固定工同工同酬,按同等条件升级和退职退休。各级供销社都要建立职工劳动保护和保险金制度。
六、财务管理
各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供销社的收益,按国家八级超额累进税规定纳税,税后利润不再上交财政,发生亏损由自有资金弥补。属于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供销社的自有资金(包括社员股金,联营资金,公积金和各项专用资金)均由供销社自行管理,任何部门不
得挪用和平调。
供销社享受国家对城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和待遇。借用银行贷款,按规定付息。属于国家委托经营,需要季节储备的大宗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贷款利息应适当从低。
国家委托供销社承担的商品购销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统筹安排。供销社自筹基建项目,由供销社自行安排。
供销社的税后留利要设立必要的基金,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社员分红基金,扶持生产基金,公益金,调剂基金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除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外,均由各级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984年3月6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执行“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执行“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省交通厅拟订的“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经审查认为可行,现予转发。各地从1959年12月1日起执行。希各遵照。

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海港漂浮或沉没的国家物资及其他物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洋或港湾内所捞获之任何漂浮或沉没物资(以下简称捞获物资),除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物资应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外,其余皆应送交就近港口有关港航主管机关保管,并领取交管凭单听候处理。为保障捞获物资之使用价值避免损坏起见,各港航主管机关得采取必要措施
,妥善保管,如整理、加油、防护或包装等。
所捞获物资如经辨明系国外进出口物资,则按照中央“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处理。
第三条 捞获物资之保管与搬运费用,应由物主认领时偿还或在处理售出价款内扣还。
第四条 在海洋或港湾内捞获之任何物资,捞获人不得匿为私有,否则经查觉后除没收原物外,并得予以适当处罚。
第五条 捞获物资交管凭单作为物资处理后领取奖金之凭证,捞获人如将凭单遗失,应以书面报告有关港航主管机关,经核准后得另行补发。
第六条 捞获人在捞获物资时,对工具损坏和燃料消耗较大者,应由物主负担全部或一部。
第七条 捞获物资交管后,有关港航主管机关得视物资多寡及价值大小,张贴招领通告,必要时可在当地报纸公布。如能辨明物主者,应及时通知该物主前来认领。
第八条 港内捞获物资招领期限为十五天;海洋捞获物资招领期限为一个月。
第九条 物主在招领期限内认领捞获物资时,应提出证明经有关港航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领取手续,并应归还该项物资在交管期间之一切费用(包括搬运费、保管费及有关打捞费用等)。
第十条 逾期无人认领之捞获物资,由有关港航主管机关根据物资数量之多寡,报请上一级机关核准后处理之。
捞获物资之购得者,由有关港航主管机关给予证明。
第十一条 漂浮物资打捞奖金,以原物资卖价扣除保管费用余额一般不超过10%;海底沉没物资打捞奖金,一般不超过15%。如捞获时工作困难或对捞获人的生产有一定影响者,可酌情予以增加;海底沉没物资打捞奖金不能超过30%,漂浮物资打捞奖金不能超过20%。
第十二条:打捞奖金,由有关港航主管机关通知物资捞获人持交管凭单具领。自通知起五个月不具领者,以自动放弃论,奖金全数缴公。
第十三条 港航主管机关及国营单位的船舶或职工对打捞物资应视为应尽的义务,原则上不予奖励,但捞获物资价值较高或对国家贡献较大者,应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由山东省交通厅公布施行,修正时同。



195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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