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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障视角下财产保全制度的构想/侯立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16:08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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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大法官杰克逊曾说过:“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正义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这一窗口,给与每一个公民以公正的关怀,对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与同等的关注。” 马克思曾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笔者认为,不能期冀于司法者毫无偏私,不会犯错,应通过程序规范制度的运行,规制司法者的行为,通过审执分立、完善救济体系、检察监督介入等,防止财产保全制度出现司法偏差。

  一、启动:须依当事人申请

  财产保全的功能应该是“私权实现保障”, 从本质上说是保障当事人私权的实现,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因此,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与否应以当事人是否申请为前提,法院不应以职权主动开启。另考察域外立法例,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将财产保全界定为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权,保全的裁定和保全的执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 笔者认为,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财产保全的启动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这符合“私权自治”原则,也可以淡化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法官负有释明义务,可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财产保全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的内容、目的、程序、期限和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以帮助权利人明确不当保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可实时再向当事人阐明财产保全制度,征询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审查:确立形式审查标准

  对保全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标准与实质审查标准。形式审查,即只要申请人提出了在其诉请的金额范围内的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法院即可受理。实质审查,即对保全申请进行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从申请人能否胜诉,是否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等方面予以严格审查。笔者认为,实质审查可以有效防止或减少错误保全的发生,但是标准模糊,而且过于苛刻,难以操作,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执行混乱。防止错误保全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财产保全毕竟不同于实体权利的裁定,在极短时间内必须作出裁定,否则丧失了保全的良机,从实践中发现错误保全的概率极低,而且可以在制度上对错误保全予以及时矫正,如设立复议、上诉制度,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也可以通过申请人担保得以弥补,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平衡不能僵化理解,平衡不是对等,应强调的是一种获得程序保障、程序救济的公平对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债权人只要提供了初步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法官审查后即可启动保全程序。

  三、条件:保全担保与担保解除

  现行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门槛高,不尽合理,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因为即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往往远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因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比例的现金担保,或提供信用担保,面对信用担保主体条件的差异及审查的难度,可以推行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制度, 实现从实质性财产担保向信用担保的转化。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担保解除的规定过于简单、模糊,不便操作,建议予以细化,可依保全标的不同,分为金钱请求(或可转化为金钱请求的诉讼请求)和特定标的物请求,对于金钱请求,被申请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必须予以解除,对该条件应该予以明晰并加以限制,基本的原则是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实现的难度大于保全财产的,除申请人同意外,不能解除保全措施。 而对特定标的物请求,除申请人同意外,不得解除保全措施。因为像民事纠纷中一些特定的标的物,往往赋予了超乎财物本身之外的象征意义,申请人只能从特定标的物才能满足自身诉求,故非申请人同意,一般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四、分立:保全裁定与裁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由审判庭负责保全裁定的执行,减少了向执行机构移送和执行机构审查的环节,满足保全程序“迅捷性”的要求,但是无疑又回到了“审执合一”的旧思路,也与当前执行机构改革的趋势不符。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保全裁定执行的实效性,还是从执行体制改革的趋势来说,保全裁决权应由立案庭行使,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审判与执行工作具有不同的特点,故工作方式及专业素质的要求很大差异。执行机构在长期的执行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是审判部门无法比拟的。作如上设计,一方面可以提高执行的实效,另一方面也可以回避在保全工作中审理法官与被申请人人之间冲突,消弭两者之间不应有的对立、抵触情绪,增强当事人对裁决的信服感及认同感,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对于分立可能造成的审执脱节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院工作的内部管理和提高法官的责任心等方法来保障。

  五、救济:确立有限上诉制度

  目前,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中,程序性救济权利体系不够健全,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保全复议制度。但过于简单,当事人不能充分有效参与到救济程序中,且复议制度只是自我纠错机制,缺乏上诉救济,使得当事人程序保障权利虚无。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对于假扣押、假处分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告,这有利于给予当事人以完整的法律保障。鉴于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应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应及时将保全事项告知被申请人,一时裁定书难以送达的,可以通过电话、捎口信等各种便捷方式迅速告知被申请人已采取保全措施及相应救济程序。程序设计上可采用复议加上诉的组合方式,对保全裁定不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就驳回保全请求、保全异议和撤销保全的裁定提起上诉。

  六、监督:检察机关适度介入

  目前关于检、法间就监督范围、适度的争论抑或是博弈引发广泛关注,在执行、财产保全中检察机关可否监督,学界及司法界展开广泛的讨论,笔者认为有些所谓的理论问题,背后所隐含的是一种利益或权力的博弈。自我纠错或内部监督机制毕竟有其先天的缺陷,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适度介入,可以规制财产保全制度的运行,应该不存在理论或逻辑障碍,关键如何健全监督的机制和保障监督的实效。检察机关如何介入财产保全,如何监督,应通过健全机制予以细化明晰,落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文本或口号层面,限于篇幅,本文不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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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是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推进我国麻风病防治进程,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麻风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形势,我部制定了《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doc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有效控制我国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书面及电子版本报卫生部疾控司。
联系方式: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传防处 刘海涛
010-68792556(0)、68792554(fax)
yiqing-moh@126.com


二○○六年三月 日
附件:

附件:《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
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 - 2010年)
(征求意见稿)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是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推进我国麻风病防治进程,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麻风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形势,特制定本规划。
一、控制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专业人员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各项防治策略和措施,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五十多年来,共计免费查治麻风病人约50万名,全国绝大多数县(市)已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但近年来,在全国整体疫情保持平稳的同时,部分地区疫情仍无明显改善,甚至呈上升趋势,与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27个省份在省级水平,89.6%的县(市)以县(市)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4个省份在省级水平,298个县(市)以县(市)为单位,尚未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其中43个县(市)(约占全国1.5%)的患病率仍大于1/万。山东、浙江省作为历史上麻风病流行严重的地区,虽已通过基本消灭麻风病的国家级验收,但其个别县(市)疫情出现了波动。
目前,全国尚有现症病人6300余例,其中需要治疗的3100余例。每年新发现麻风病人1600余例,复发病人约160例。 新发现病人中,儿童约占2.1%,Ⅱ级畸残者约占21%,病人发现平均延迟在3年左右。
在疫情分布上,全国现症病人的62%、新发现病人的61%,尚未达标县(市)的69%及患病率大于1/万的43个县(市),位于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和西藏5个省份;海南、广西、江西、福建、湖北等省份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达标工作进展缓慢,防治任务仍很艰巨。上述地区大多是经济落后,交通不便,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的边远和民族地区。据专家预测,在这些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现症病人尚未被发现。
在我国某些地区,对麻风病的社会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病人发现等策略和措施的开展,对麻风病防治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大量农村务工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麻风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增大。
另外,我国现有治愈存活的麻风病人约21万名,其中约10万名存在不同类型的可见畸残;约2万名残老的治愈病人滞留在麻风院(村)内。麻风病院(村)的建设和麻风病人及其治愈者的医疗、康复、生活等问题,迫切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治、巩固成果、持续发展、力争消灭的原则。加强政府对麻风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合理使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保持麻风病防治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建设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三、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规划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现新、复发病人,规划期内新发现病人总数不少于8000名;
2、全国所有县(市)的患病率均控制在1/万以下;患病率大于1/10万的县(市)总数量控制在170个(约占全国6%)以内(见附表):
2008年,安徽、青海省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重庆、广东、陕西3省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云南、贵州、四川和西藏4省实现以省级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以县(市)为单位未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的县(市)数量,湖北省控制在全省县(市)数的4% 以内(不超过4个),福建省控制在6% 以内(不超过5个),江西省控制在6%以内(不超过6个),西藏自治区控制在11%以内(不超过8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3个),湖南省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5个),海南省控制在20% 以内(不超过4个),四川省控制在20%以内(不超过36个),贵州省控制在34%以内(不超过30个),云南省控制在38%以内(不超过49个)。
截至2005年底,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河南、河北、新疆、甘肃等省份已经达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尚未接受国家级的考核验收,规划期间要保持疫情的稳定,并做好验收准备。已经通过国家级验收的省份,继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出现疫情反复的山东、浙江省个别地区,要在规划期间重新达标。
(二)工作指标
1、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覆盖率达到100%;
2、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规则率达到95%以上;
3、麻风病联合化疗治愈率达到98%以上;
4、新发现麻风病人中Ⅱ级畸残率下降到20%以内;
5、完成治疗的现症病人每年随访监测率达到95%以上;
6、皮肤科医生接受麻风病诊疗培训率达到90%以上;
7、乡村医生麻风病防治培训率达到80%以上;
8、公众麻风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的,并投入正常运转
四、对策与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把麻风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不断增加经费投入。加强与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得有力支持,以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健全防治体系,落实各级职责
各级政府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将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健全麻风病防治体系,明确各级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县(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是健康教育、病例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病人畸残预防等工作的基本单位,负责督导检查乡镇级麻风病防治情况。地(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对所辖县(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工作。国家和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麻风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规划评估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有麻风病疫情的县(市)级及以上地区,要明确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应设兼职人员,负责落实病例发现、随访等具体防治措施。
要积极发挥综合性或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开展疫情监测、疑难病例诊断、合并症治疗、神经炎和麻风反应处理等工作,为畸残病人提供医疗及康复的规范服务。
(三)稳定防治队伍,落实相关待遇
高水平的防治队伍是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有力保证。我国麻风病防治队伍正处于新老交替时期,面临人才断层问题,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已是当务之急。由于麻风病防治需要长期在基层工作,条件十分艰苦,实际待遇较低,人员流失和转岗现象严重,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急需提高。各级政府要提高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待遇,积极落实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精神和其他工资、职称晋升等国家有关政策,创造稳定人才、吸引人才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完善监测系统,准确掌握疫情
按照《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县(市)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疫情监测系统,做到疫情信息及时、准确。掌握我国麻风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及早发现麻风反应和神经炎病例,减少畸残的发生。做好麻风病流行趋势的预测,为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五)早期发现病人,给予规则治疗
要坚持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根据不同流行地区和防治阶段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线索调查、接触者检查、疫点调查、团体和中小学生检查等工作。通过广泛的健康教育,鼓励病人主动就诊和发动群众报告病例。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警觉性和识别能力,推动各级综合性及专科医疗机构参与麻风病诊断。根据不同地区流动人群的特点,强化对其麻风病人发现和治疗的属地管理。对于新发现的麻风病人,按照国家统一的治疗方案免费提供联合化疗药物,给予及时、全程、规则的治疗,并及时处理麻风反应及并发症。同时,做好抗麻风病药物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
(六)及早预防畸残,积极促进康复
将预防麻风病人畸残作为麻风病防治日常工作的内容,并协调各级有关部门,纳入到残联康复的总体规划中。通过对病人预防畸残的健康教育,使其掌握眼、手、足自我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加强对麻风病人的周围神经炎及眼部损害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加以正确处理。要密切关注现症病人和青壮年病人,保护劳动力,提高其生命质量。
(七)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培训力度
要把麻风病防治知识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纪念活动和多种大众媒体,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在群众中树立“麻风病可以预防和治”愈的观念。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医务人员等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消除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和偏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人的社会风尚,为病人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麻风病防治策略、技术、方法等培训,突出重点、保证效果,特别要努力培养一批防治骨干,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建设出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
同时,要特别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的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麻风病症状的认识,促进及早发现病人,开展积极的治疗。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医学院校中,要安排相关课程,使学生掌握麻风防治的基本知识。
(八)改建麻风院(村),加强规范管理
对全国麻风病院(村)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重点在于麻风病院(村)的功能定位、日常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并制定可行的建设方案。利用国债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完成对我国现有麻风院(村)合并及新、改建任务。协调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提高现有麻风院(村)残老病人的医疗、生活和康复质量。
(九)开展科学研究,增进国际合作
要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加强应用性研究,如麻风病耐药监测,麻风病人延迟就医行为干预,神经炎早期诊断和处理等。加强与医学院校及其他科研单位的横向联系,鼓励其参与防治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
要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促进我国麻风病的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控制目标,加强防治网络能力建设,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麻风病防治的投入力度,以政府投入为主,筹集各方资金,根据麻风病防治工作形势与任务,统筹规划使用。
(三)积极协调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制定新的政策和措施,解决麻风病人的医疗、康复等问题,促使麻风病人早日回归社会,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提高和落实麻风病防治人员的待遇,稳定防治队伍;加快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高麻风病防治骨干的比例,建设高水平的防治队伍。
(五)广泛开展大众的健康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国家政策和防治知识,逐步消除社会歧视和偏见,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努力,逐步消除麻风病的危害。
六、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各地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部会同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积极推动全国的麻风病防治工作。



附表:


麻风病防治规划目标细化表
(单位:个)
省份 基本消 灭麻风病目标
2005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消除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云南 69 20 49
贵州 45 15 30
四川 54 18 36
湖南 23 8 15
西藏 13 5 8
广西 21 8 13
江西 12 6 6
福建 11 6 5
海南 9 5 4
湖北 10 6 4
重庆 7 7 0
陕西 13 13 0
广东 5 5 0
青海 1 1 0
安徽 1 1 0
浙江 2 2 0
山东 2 2 0
合计 298 128 170

注: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基本控制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万;控制麻风病标准:病率≤0.5/万;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10万。
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
(2006 - 2010年)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是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推进我国麻风病防治进程,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麻风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形势,特制定本规划。
一、控制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专业人员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各项防治策略和措施,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五十多年来,共计免费查治麻风病人约50万例,全国绝大多数县(市)已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但近年来,在全国整体疫情保持平稳的同时,部分地区疫情仍无明显改善,甚至呈上升趋势,与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存在一定差距,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27个省份在省级水平,89.6%的县(市)以县(市)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4个省份在省级水平,298个县(市)以县(市)为单位,尚未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其中43个县(市)(约占全国1.5%)的患病率仍大于1/万。山东、浙江省作为历史上麻风病流行严重的地区,虽已通过基本消灭麻风病的国家级验收,但其个别县(市)疫情出现了波动。
目前,全国尚有现症病人6300余例,其中需要治疗的3100余例。年新发现麻风病人1600余例,年复发病人约160例。 新发现病人中,儿童约占2.1%,Ⅱ级畸残者约占21%,病人发现平均延迟在3年左右。
在疫情分布上,全国现症病人的62%、新发现病人的61%,尚未达标县(市)的69%及患病率大于1/万的43个县(市),位于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和西藏5个省份;海南、广西、江西、福建、湖北等省份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达标工作进展缓慢,防治任务仍很艰巨。上述地区大多是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的边远和民族地区。据专家预测,在这些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现症病人尚未被发现。
在我国某些地区,对麻风病的社会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病人发现等策略和措施的开展,对麻风病防治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大量农村务工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麻风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增大。
另外,我国现有麻风病治愈存活者约21万名,其中约10万名存在不同类型的可见畸残;约2万名治愈残老者滞留在麻风院(村)内。麻风院(村)的建设和麻风病人及其治愈者的医疗、康复、生活等问题,迫切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治、巩固成果、持续发展、力争消灭的原则。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合理使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保持麻风病防治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建设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三、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规划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现新、复发病人,规划期内新发现病人总数不少于8000名。
2、全国所有县(市)的患病率均控制在1/万以下(指县、市人口在3万以上者);患病率大于1/10万的县(市)总数量控制在170个(约占全国6%)以内(见附表):
2008年,安徽、青海省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重庆、广东、陕西3省份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云南、贵州、四川和西藏4省份应在省级水平上将患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2010年,以县(市)为单位未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的县(市)数量,湖北省控制在全省县(市)数的4% 以内(不超过4个),福建省控制在6% 以内(不超过5个),江西省控制在6%以内(不超过6个),西藏自治区控制在11%以内(不超过8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3个),湖南省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5个),海南省控制在20% 以内(不超过4个),四川省控制在20%以内(不超过36个),贵州省控制在34%以内(不超过30个),云南省控制在38%以内(不超过49个)。
截至2005年底,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河南、河北、新疆、甘肃等省份已经达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尚未接受国家级的考核验收,规划期间要保持疫情的稳定,并做好验收准备。已经通过国家级验收的省份,要巩固防治成果,提高病例发现、畸残预防等防治工作水平,探索适合当地的麻风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出现疫情反复的山东、浙江省个别地区,要在规划期间重新达标。
(二)工作指标
1、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覆盖率达到100%;
2、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规则率达到95%以上;
3、麻风病联合化疗治愈率达到95%以上;
4、新发现麻风病人中Ⅱ级畸残率控制在20%以内;
5、现症病人完成治疗时新发生的畸残率控制在10%以内;
6、完成治疗的现症病人每年随访监测率达到95%以上;
7、现症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每年检查率达到90%以上;
8、皮肤科医生接受麻风病诊疗培训率达到90%以上;
9、乡村医生麻风病防治培训率达到80%以上;
10、公众麻风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11、完成麻风院(村)的改造建设任务,并投入正常运转。
四、对策与措施
(一)健全防治体系,落实各级职责
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将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强化和健全麻风病防治体系,明确各级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县(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是麻风病健康教育、病例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病人畸残预防等工作的基本单位,负责督导检查乡镇级麻风病防治情况。市(地)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对所辖县(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工作。国家和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麻风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督导监测、健康教育、规划评估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有麻风病疫情的县(市)级及以上地区,要明确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兼职人员,负责落实病例发现、随访等具体防治措施。
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明晰、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麻风病人早期发现和诊断的水平。要积极发挥综合性或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开展疫情监测、疑难病例诊断、合并症治疗、神经炎和麻风反应处理等工作,为畸残病人提供医疗及康复的规范服务。
(二)完善监测系统,准确掌握疫情
按照《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县(市)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疫情监测系统,做到疫情报告及时、准确。掌握我国麻风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及早发现麻风反应和神经炎病例,减少畸残的发生。做好麻风病流行趋势的预测,为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三)早期发现病人,给予规则治疗
要坚持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根据不同流行地区和防治阶段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线索调查、接触者检查、疫点调查、团体和中小学生检查等工作。通过广泛的健康教育,鼓励病人主动就诊和发动群众报告病例。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警觉性和识别能力,推动各级综合性及专科医疗机构参与麻风病诊断。健全激励机制,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病人发现、报告工作。
根据不同地区流动人群的特点,强化麻风病人发现和治疗的属地管理。对于新发现的麻风病人,按照国家统一的治疗方案免费提供联合化疗药物,给予及时、全程、规则的治疗,并及时处理麻风反应及并发症。同时,做好抗麻风病药物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
(四)及早预防畸残,积极促进康复
将预防麻风病人畸残作为麻风病防治日常工作的内容,并协调各级有关部门,纳入到残联康复的总体规划中。通过对病人预防畸残的健康教育,使其掌握眼、手、足自我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加强对麻风病人的周围神经炎及眼部损害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加以正确处理。要密切关注现症病人和青壮年病人,保护劳动力,提高其生命质量。
(五)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培训力度
要把麻风病防治知识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纪念活动和多种大众媒体,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在群众中树立“麻风病可以防治”的观念。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医务人员等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消除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和偏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人的社会风尚,为病人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要制定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计划,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麻风病防治策略、技术、方法等培训,突出重点、保证效果,努力培养一批防治骨干,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同时,要特别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麻风病症状的认识,促进及早发现病人,开展积极的治疗。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医学院校中,要安排相关课程,使学生掌握麻风防治的基本知识。
(六)改造建设麻风院(村),加强规范管理
对全国麻风院(村)现状进行调查,重点研究解决麻风院(村)的功能定位、日常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制定可行的改造建设规划,争取以中央专项投入为主,对现有麻风院(村)进行改造建设,改善居留者居住条件。各级卫生部门要协调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可行的配套政策,确保建成后的麻风院(村)正常运转,提高现有麻风院(村)残老病人的医疗、生活和康复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麻风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改、财政、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的职责,建立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麻风病防治的立法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共同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政府投入,确保规划实施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麻风病防治的投入力度,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资金,根据麻风病防治工作形势与任务,统筹规划、合理使用,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要求执行。卫生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防治工作重点和优先领域,发改、财政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麻风病院(村)改造建设工作要与落实配套政策和加强管理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调整后麻风病院村的作用。
(三)稳定防治队伍,提高人员待遇
高水平的防治队伍是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有力保证。我国麻风病防治队伍正处于新老交替时期,面临人才断层、人员流失和转岗等严峻形势。各地要提高麻风病防治人员的待遇,积极落实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等国家有关工资、职称晋升政策,建立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机制,充分发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高麻风病防治骨干的比例,建设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
(四)开展科学研究,增进国际合作
要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开展应用性研究。加强与医学院校及其它科研单位的联系,鼓励参与防治相关课题的研究,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开展一些基础性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要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促进我国的麻风病防治工作。
六、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各地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部会同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积极推动全国的麻风病防治工作。





附表:
麻风病防治规划目标细化表
(单位:个)
省份 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
2005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减少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浙江 2 2 0
安徽 1 1 0
福建 11 6 5
江西 12 6 6
山东 2 2 0
湖北 10 6 4
湖南 23 8 15
广东 5 5 0
广西 21 8 13
海南 9 5 4
重庆 7 7 0
四川 54 18 36
贵州 45 15 30
云南 69 20 49
西藏 13 5 8
陕西 13 13 0
青海 1 1 0
合计 298 128 170

注: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基本控制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万;控制麻风病标准:患病率≤0.5/万;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10万。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深环〔2005〕324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2    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    污染物排放许可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7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8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9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10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二)Ⅰ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环保立项批复文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Ⅱ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
   (三)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生产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项目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 一级 □
   1.3生产(经营)行业及主要产品。
   1.4员工总数_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8拟投产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________(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
   二、项目拟选建设地址周围的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企业情况)和经营地地界地点坐标
界址点坐标: 示意图: 北
X坐标
Y坐标



















  
  三、建设项目特征(请在隶属项目特征前的“□”内划“√”)
  □ 3.1属于非生产性项目。
  □ 3.2属于工业生产项目(申报此项者,填报第“四”部分)。
  □ 3.3属于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开发区、围海造地、水利工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干线、电讯工程、仓储业、污水处理厂等(申报此项者,填报第“五”部分)。
  四、工业生产项目(本表填不下,请加附页)
     4.1主要产品(年产量): 4.2主要原料(年用量):
名称
数量(单位)






















名称
数量(单位)


























   4.3主要设备或设施: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备注











































   4.4附属设施:
   备用发电机___型___千瓦发电机__台;燃油类别___;用量吨___/日;
   锅炉___型___吨锅炉__台;燃油___类别;用量___吨/日;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排水情况:
   工业用水量___(吨/日);生活用水量___(吨/日);
   工业废水排放量___(吨/日);生活废水排放量___(吨/日);
   重复用水量___(吨/日);废水排放去向___(吨/日)。
   4.6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框图(如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产生,需明确标出产生环节,并用文字说明):
   4.7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五、其他项目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饮食娱乐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项目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一级 □
   1.3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1.4员工总数___人。
   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7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1.8拟开业日期___年__月
   1.9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延期、补办)。
   二、项目拟选经营地址及周围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整栋占用,须注明上下层企业、单位名称)
   示意图:北
    ↑
  


   三、经营内容
   3.1旅业:
   3.1.1旅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3.1.2客房___间;床位___张;
   3.1.3洗衣房面积___平方米;
   3.1.4___型湿洗机__台;___型干洗机___。
   3.2餐饮:
   3.2.1餐厅面积___平方米;厨房面积___平方米;炉灶__个;
   3.2.2燃料___种类;燃料用量___公斤/日;
   3.2.3卡拉OK音响套。3.3歌舞厅:
   3.3.1娱乐场所面积平方米;的士高舞厅面积平方米;
   3.3.2卡拉OK音响___套。
   3.4健身娱乐:
   3.4.1保龄球、桌球:
   球室面积___平方米;球道数___道;球桌数___台。
   3.4.2桑拿浴、药浴:
   浴室面积___平方米。
   3.4.3其他。
   3.5排水情况:
   总用水量___;废水排放量___;重复用水量___;
   废水排放去向___。
   四、附属设施
   4.1空调设备:___型___台。
   4.2备用发电机:___型__千瓦发电机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3锅炉:___型__吨锅炉___台;燃油类别__;用量___吨/日。
   4.4其他设备及设施:
   五、防治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措施简要说明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表所填报材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法人代表(亲笔)___
(注:委托签名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注意:
   1.我局批复为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之合法依据,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
   2.我局批复后5年内实施建设有效,如超过5年不动工建设,建设单位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第号
200 年月日

项目分类情况

Ⅲ级
Ⅱ级
Ⅰ级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
经济类型





所在行政区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土地开发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_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用地项目概要
   1.1用地项目名称__________
   1.2申请用地单位__________
   1.3用地地址__________
   1.4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1.5用地单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1.6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2.1用地性质__________
   2.2建设项目内容________
   2.3建设规模__________
   2.4其他情况(水电气用量及运输量)__________
   2.5拟开工日期____计划建设工期个__月
   三、用地地址周围主要山河、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和用地坐标
   界址点坐标: 示意图: 北
X坐标
Y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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