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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16:12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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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交通部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于1992年10月30日通过两项决议〔MEPC.57(33)和MEPC.56(33)〕,分别对《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化规则)作了修改(两个修正案内容详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这两个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因此,该修正案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现将两个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及附录Ⅱ和附录Ⅲ修正案文本
第1条
第(6)段现行文本由下述内容替换: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的或根据第3条第(4)款规定暂时被评定为属于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第(7)段最后一句现行文本修正为如下内容:
特殊区域应为:
(a)波罗的海区域,和
(b)黑海区域,和
(c)南极区域。
插入新的第(9A)款,内容为:
(9A)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
第2条
增加如下新第(7)款:
(7)(a)如果本附则和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的修正案涉及到由于装运某种物质的要求的提高造成构造或设备和装置的改变,而直接适用该修正案被视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对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的适用,作出变更或推迟一个指定时间。此种放宽,应在考虑本组织制订的导则①的情况下,根据每种物质确定。----------
① 参见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并以第MEPC/Circ.266号通函散发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国际散化规则及散化规则有关污染危害的物质清单修正案适用的导则。
(b)根据本段规定允许对某一修正案的适用给予放宽的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交报告,说明有关的船舶、所运的货物、每一船舶从事的贸易以及放宽的合理性的细节,以便周知本公约的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并采取任何适用的行动。
第3条
第(3)款现行条文由下述内容替换:
(3)目前分类为A、B、C或D类的,以散装形式运输并受本附则约束的有毒液体物质,载于本附则的附录Ⅱ中。
第4条
第(1)款的现行条文由下述内容替换:
(1)本附则的附录Ⅲ中所述物质,经评定认为不属于本附则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A、B、C和D类的范畴,因为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目前尚被认为对人类的健康、海洋资源、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损害。
第(2)款的现行条文由下述内容替换:
(2)排放仅含有本规则的附录Ⅲ中所述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第5条
第(1)款和第(7)款之前的说明性现行条文修正如下:
除本条第(14)款和本附则第6条的规定外,第(1)款现行条文的第2句修正为:
如果要清洗含有这类物质或混合物的货舱,其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接收设备,直至排往此类接收设备的废液中该物质的浓度等于或低于重量的0.1%,并且要直至将该舱排空,但含黄磷或含白磷者除外,其残余浓度应为重量的0.01%。
第(7)款第2句的现行条文修正为:
如果要清洗含有这类物质或混合物的货舱,其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与该特殊区域相邻接的国家按本附则第7条规定所设置的接收设备,直至排往此类设备的废液中的该物质的浓度等于或低于重量的0.05%,并且要直至将该舱排空,但含黄磷或含白磷者除外,其残余浓度应为重量的0.005%。
增加如下新的第(14)款:
(14)对于南极区域,应禁止将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第8条
第(3)款现行条文的第1句和第2句修正为:
如果货舱根据本条第(2)(a)项进行清洗,其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接收设备,至少直至排出的残余物的浓度为按验船师对残余物抽样分析所示,降至本附则第5(1)条或第5(7)条所规定的浓度(视情而定)。当达到所要求的浓度时,剩余的洗舱水应继续排入接收设备,直至舱排空为止。
第14条
在第2行中,“附录Ⅱ中所指定的”一语由“附录Ⅱ中所述的”一语替换。
附录Ⅱ由下述内容替换: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物质清单
目前分类为A、B、C或D类,以散装形式运输并受本附则约束的有毒液体物质,被列于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或第18章污染类栏目中。
附录Ⅲ由下述内容替换: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清单
被确定为不属于A、B、C或D类,并且不受本附则规定约束的散装运输液体物质,在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或第18章的污染类栏目中,以“Ⅲ”表示。

附件二:《散化规则》修正案文本
现行文本第1.1段最后一句增加下列文字:
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的……
现行文本第1.2.1段最后两句修改为如下内容:
本规则目前限于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中所示的液体。业经审查并被确定为安全和污染危害未达到执行本规则的程度的产品见国际散化规则第18章。
现行文本第1.4.16A段由下列内容代替: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附录Ⅱ所指的或根据该附则第3(4)条的规定暂时评价被列入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在现行第1.4.16B段之后增加下列新的第1.4.16C段:
国际散化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分别以第MSC.4(48)号决议和第MEPC.19(22)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现行文本第3.16.10(a)段由下列内容代替:
过滤式呼吸保护是不可接受的;
在现行文本第4.7.21段第3句之后插入下列文字:
远距手动操作装置的安装,应使喷水系统的供给泵和该系统正常关闭的阀,能够从与起居处所相邻的货物区域外的适当位置进行远距起动,并且一旦在保护区域发生火灾时能够容易地进入和进行操作。
现行文本第4.10段修正如下:
4.10 受添加剂保护的货物
4.10.1 第Ⅵ章的表中的“m”栏中提及的某些货物,由于其化学成分的性质,在某种温度条件下,在空气中暴露,或因接触媒介物时,往往会发生聚合、分解、氧化或其他化学变化。可采用在液体货物中放入少量化学添加剂或控制液货舱的环境来缓和此种趋势。
4.10.2 不变。
4.10.3 应注意确保在整个航次里得到充分保护,以防发生变质性化学变化。载运此类货物的船舶应备有制造厂提供的保护证书并在整个航次中保存,该证书中应载明:
1.所加入的添加剂的名称和数量;
2.添加剂是否与氧有关;
3.添加剂在该物品中的加入日期和有效期限;
4.添加剂有效期中的任何温度限制;以及
5.当航次的时间长度超过添加剂的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4.10.4 采用空气排除法防止货物氧化的船舶应符合2.19.3的要求。
4.10.5 含有与氧无关的添加剂的物品,载运时应无惰性气体。
4.10.6与现行4.10.5相同。
4.10.7与现行4.10.6相同。
增加新第4.23段如下:
4.23温度敏感器
应使用温度敏感器监测货泵温度,探测由于货泵故障时的过热情况。
第Ⅵ章
现行第Ⅵ章的文本由下述内容替换:

第Ⅵ章——最低要求一览表
本规则所包含的物品的最低要求载于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
为采用本规则的最低要求起见,下表左栏所示的国际散化规则中的相互关系,应被视为右栏所示散化规则中的参照。如在散化规则中提及第Ⅵ章的表中的“m”栏,即应被视为系指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表中的“m”、“n”和“o”栏的任何一栏。
国际散化规则/散化规则与该要求的相互关系
国际散化规则 国际散化规则 散化规则
第17章项目
船型(e栏)
1=船型1 (2.1.2) (2.2.4(a))
2=船型2 (2.1.2) (2.2.4(b))
3=船型3 (2.1.2) (2.2.4(c))
柜型(f栏)
1=独立柜 (4.1.1) (2.3.2)
2=综合柜 (4.1.2) (2.3.1)
G=重力柜 (4.1.3) (2.4)
P=压力柜 (4.1.4) —
柜的环境控制
(h栏)
惰性气体:充入 (9.1.2.1) (2.19.2(a))
基础:液态或气态 (9.1.2.2) (2.19.2(b))
干燥:烘干 (9.1.2.3) (2.19.2(c))
通风:自然或强制 (9.1.2.4) (2.19.2(d))
电气设备(i栏)
MF:不燃物品 (10.1.6) 标准电气系统
YES:闪点超过 (10.1.6) 标准电气系统
60℃(闭杯)
NO:闪点不超过 (10.1.6) 特殊电气系统
60℃的物品(闭杯)
测试(j栏)
O:开式测试 (13.1.1.1) 开式装置(3.9(a))
R:限制性测试 (13.1.1.2) 限制性装置(3.9(b))
C:闭式测试 (13.1.1.3) 闭式装置(3.9(c))
I:间接测试 (13.1.1.3) 间接装置(3.9(d))
材料和构造(m N1 4.12.1
栏)
N2 4.12.2
N3 4.12.3
N4 4.12.4
N5 4.12.5
N6 4.12.8
N7 4.12.9
N8 4.12.1,铜除外,而铜合
金可以使用
Z —
Y1 4.12.6
Y2 4.12.7(a)
Y3 4.12.7(b)
Y4 4.12.10
Y5 4.12.6,除铝不许之外
呼吸和眼保护(n E:见14.2.8 3.16.10
栏)
特殊要求(o栏) 15.1 4.4
15.2 4.19
15.3 4.1
15.4 4.2
15.5.1—13 4.20.1—14
15.5.14—26 4.20.15—27
15.6 4.6
15.7 4.5
15.8 4.7
15.9 4.21
15.10 4.3
15.11 4.8
15.12 4.9
15.13 4.10
15.14 4.11
15.16 4.15
15.17 4.13.1
15.18 4.13.2
15.19 4.14
15.19.6 4.14.1
15.20 4.22
15.21 4.23
16.2.6 5.2.5
16.2.7 5.2.6
16.2.8 5.2.7
16.2.9 5.2.8
16.6 4.18
16A.2.2 5A.2.2
第Ⅶ章
现行第Ⅶ章的文本由下列内容替换:

第Ⅶ章——本规则不适用的化学品清单
业经对其安全和污染危害性进行审查并且确定未达到执行本规则程度的化学品清单载于国际散化规则第18章。增加如下新第Ⅷ章:

第Ⅷ章——液体化学废品的运输
8.1 前言
8.1.1 海上运输液体化学废品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
8.1.2 因此,液体化学废品的运输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建议案进行,特别是当其系按散装方式海运时,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
8.2 定义
就本章而言:
8.2.1 “液体化学废品”系指提交航运并含有按本规则要求所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成分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或者被此类成份污染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且未表明要对其进行直接使用,对其进行运输是为了进行除在海上之外的地方倾倒、焚烧或其他方式的处理。
8.2.2 “跨境运输”系指将废物从一个国家管辖的一个地区海运至或通过另一个国家管辖的一个地区,或者运至或通过非任何国家管辖的一个地区,但此种运输至少涉及两个国家。
8.3 适用性
8.3.1 本章的要求适用于使用海船以散装形式进行的液体化学废品的跨境运输,并应与本规则的所有其他要求一并考虑。
8.3.2 本章的要求不适用于:
.173/78防污公约的要求所涉及的由船舶操作所产生的废物;
.2国际散化规则第19章所涉及的船舶运往海上进行焚烧的液体化学废品;以及
.3含有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要求的放射性物质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或者被此类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
8.4 许可的运输
8.4.1 在下述情况下方可允许开始进行废物跨境运输:
.1 始发国的主管当局或者生产者或出口者通过始发运国的主管当局的渠道,业已向最终目的地国发出通知;以及
.2 在得到最终目的地国说明废物将被安全地焚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书面同意之后,始发国的主管当局业已发出了运输授权。
8.5 文件
8.5.1 除本规则第5.2条所规定的文件之外,从事液体化学废品跨境运输的船舶应在船上备有始发国的主管当局发给的废物运输文件。
8.6 液体化学废品的分级
8.6.1 为保护海洋环境,所有以散装形式进行运输的液体化学废品,无论实际评估的类别如何,均应作为A类有毒液体物质。
8.7 液体化学废品的载运和装卸
8.7.1 液体化学废品应根据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规定的液体化学废品最低要求载运于船舶或液货舱中,除非有明显的根据表明废物的危害性将证明下述情况是合理的:
.1 按照1型船的要求装运;或者
.2 适用于该物质或其具有主要危害性的成份(如是混合物)的本规则任何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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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2月5日更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间传播,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人间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参见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指导。此前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向人间传播,预防控制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疫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目前对禽流感疫情发展变化形势和禽流感病原学、流行病学特点的认识,制定本技术指南,以指导各地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控制人禽流感疫情发生、传播、蔓延扩散。
一、目的与原则
通过本技术指南的实施,规范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职业暴露人员个人防护,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向人间传播,预防控制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本技术指南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出现人禽流感病例和发现病例之间存在人传人的可能等,分类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随着对人类禽流感认识的不断深入,本指南及相关附件将随时修订、完善。
二、出现疑似或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出现疑似或确认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农业部门的疑似或确认的禽类禽流感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1)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自最后接触病、死禽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7天,并填写相应报表汇总,上报。
(二)职业暴露人员防护
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禽类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附件2)进行个人防护。
(三)加强重点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在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附件3),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四)消毒处理
按照《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附件4),协助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效果评价。
疫区的饮用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微生物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
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预防性投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具体服用范围、剂量和服用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讨论、确定。
(六)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三、出现疑似或确诊人禽流感病例
出现疑似或确诊人禽流感病例时,除采取上述预防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病例的诊断与报告
1、国家对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实行专报管理。自2004年2月5日起各地必须使用“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报告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病例。
2、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按照《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附件5)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网络直报登录地址为:http://211.167.248.17:8080,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录帐号和密码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统一制定下发。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加强对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的同时,须确保“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畅通运行。
(二)病例的隔离救治
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例后,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三)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组织、指导对疫点和病例活动范围内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按照《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6),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开展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
(五)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7天。
(六)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附件7)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各省级实验室禽流感病毒检测结果阳性,或发现无法鉴定的流感毒株,应立即将原始标本及分离物送国家流感中心进一步复核、确认。
四、出现可能的人传人病例
出现疑似或确诊人禽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示病例之间存在人传人的可能时,除采取上述预防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7天。
(二)在更大范围内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除在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县(区)外,各省根据疫情扩散、波及的范围,参照《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当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证据证明禽流感病毒可以在人与人之间传播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附件:
1、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50&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2、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51&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3、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58&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4、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59&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5、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60&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6、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66&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7、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67&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2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2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93年7月2日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2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2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2年国家决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2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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