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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56:18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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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市农办拟订的《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农办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农业抗御风险能力,有效分摊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区域性巨灾风险,依据《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是指各地在开展水稻、小麦、油菜、玉米(以下简称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险试点过程中,为抵御因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政府超赔风险,市、县两级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部分保费收入、省级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建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以外的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暂不纳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第三条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由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

  联办共保模式下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部分,或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营模式的保费收入,其风险分摊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自行解决,不纳入巨灾风险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分别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

  第五条 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各县(市)、区级政府按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的10%上缴的部分;

  (二)市财政按各县(市)、区向市财政实际上缴保费收入的50%安排预算;

  (三)在各县(市)、区保费上缴和市财政预算安排到位的前提下,由省财政按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等额补助;

  (四)可以用于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即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包括各级财政补贴部分及农户自缴部分,下同)的5-10%安排;

  (二)上级财政的保费奖励;

  (三)县级政府保费收入当年的结余(指当年保费收入减当年赔付支出的结余);

  (四)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

  (五)可以用于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筹集实行封顶控制。

  (一)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封顶控制。本市区域内连续几年未发生巨灾,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达到全市当年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收入总额的2倍时,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即停止累积,县(市)、区政府不再上缴保费,市级财政不再配套。

  (二)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封顶控制。本县(市)、区连续几年未发生巨灾,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达到本县(市)、区当年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收入总额的4倍时,本级财政停止对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预算安排,但县(市)、区政府当年保费收入结余部分仍应滚存进入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主用于各县(市)、区政府超赔支出,根据灾害程度及超赔情况,实行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与超赔县(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共同分担的原则。

  (一)县级政府因巨灾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发生超赔,但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未发生超赔时,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当年超赔部分的20%,其余80%部分由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责赔付。

  (二)县级政府因巨灾当年保费收入发生超赔,并且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也发生超赔时,按下列情况分担:

  1.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50%以下(含)的,市、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负担50%;

  2.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50%以上、100%以下(含)的,其超过50%的部分,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超赔部分的70%,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30%;

  3.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100%以上、200%以下(含)的,其超过100%部分,市级政府巨灾准备金负担超赔部分的80%,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20%;

  4.当巨灾超赔额超过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的200%时,其超过200%部分,全部由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

  第九条 县(市)、区在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当年本县(市)、区政府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发生超赔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动用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级政府可申请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一)县(市)、区政府已按规定向市财政缴纳保费收入,无拖欠;

  (二)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发生巨灾,本级政府当年保费收入出现超赔;

  (三)县(市)、区政府按要求建立了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四)主要种植业保险赔付方案已报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县级政府申请使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受灾情况及勘查定损结果;

  (二)县(市)、区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状况;

  (三)经相关部门核定的赔付方案。

  第十一条 当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发生超赔时,根据《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动用省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争取省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灾害现场勘查和相关资料的审核,建立由农业、气象、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核查定损组,按以下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县(市)、区发生区域性巨灾后,及时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核查定损组在收到报告后2日内,赴相关县(市)、区进行实地勘查,形成灾害损失范围、损失程度的勘查评估报告。

  (二)在收到县(市)、区政府申请使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相关材料后,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受灾情况和赔付方案的抽查,按照抽查结果和市核查定损组的勘查评估报告,确定是否符合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条件。

  (三)市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状况进行核查。

  (四)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报告,提出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应承担的赔付资金拨付到对应的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投保的小麦、油菜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财政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投保的水稻、玉米等品种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财政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市财政收到各县(市)、区财政上缴资金后,在15日内将市本级财政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划入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申请。

  第十四条 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年度使用情况表,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并及时向财政厅报告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风险投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投资收入应全额充实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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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省政府决定,省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财政
厅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1999年8月)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范围
省内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包括各类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专用汽车及其他车辆。
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原则
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高效原则,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就近就便优先采购省产车。
三、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方式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公务用车的具体情况,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政府采购省产车,采用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省外车、进口车,根据所需车辆的车型、数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程序
(一)申报审批。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均须填写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通知单》;对全部使用单位自
有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将批准的《政府采购申报表》移交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对属于控购管理范围内的车辆,由申请购车单位按规定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申办准购手续,控办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开具《专控商品准购证》,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转交政府采购中心。
除防洪、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公务用车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外,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都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购买。
(二)资金拨付。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拨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车单位付款;全部或部分使用单位自有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在集中采购之前,由购车单位将自有资金先行汇入政府采购中心的采
购资金专户,在采购完成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车单位付款。
(三)车辆采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已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县,由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尚未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县,由财政部门负责采购;市县采购公务用车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四)验收提车。政府统一采购合同订立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组织专家与用车单位、供车单位共同验收提车。验收提车时,填写验收交接单,由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证明。验收交接单由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备查。
(五)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中心按合同价加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费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连同购车发票一并交给购车单位作为记帐凭据,同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交给购车单位。
五、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制度,把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情况纳入年度财政检查、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擅自采购公务用车的,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严厉查处。



1999年8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对各类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为在新形势下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市场秩序中尚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商
品、缺斤少两等各种商业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的公害,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乃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案件经常发生。因此,我们要坚决贯彻江总书记的指示,强化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执法水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就是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法规,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对各类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尽快形成。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市场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对各类拥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早晚市、商业出租柜台和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开办单位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租赁柜
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强化对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行为规范。市场开办单位和展销会举办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持登记证开业,并及时办理市场变更、注销登记;必须建立健全市场及展销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制度运行。目前
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比较普遍,但相当一部分柜台出租者没办理租赁手续,危及到消费者的利益,承租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要通过贯彻《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尽快改变这一状况。
三、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经营者、市场中介组织及其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要突出重点。一是经营者必须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所持证照必须齐全,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二是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市场日常
监督管理,其根本目的在于两方面:一是及时查处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缺斤少两、强买强卖等违法违章行为;二是预防并及时制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因此,要把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与开展市场专项治理进一步紧密结合起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采取点、面结合的方
式,努力提高市场有效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
四、加强对上市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上市商品的管理是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上市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上市商品的来源、流向、销售渠道、销售价格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强化对粮食、棉花、化肥、成品油、农用生产资料、汽车
等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菜篮子”、“米袋子”等重要商品的监督管理,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国家规定专营的商品必须持有合法的手续。要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用电器、食品、酒类、饮料等消费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的违法行
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五、积极改革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积极探索改革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制。对于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集中有形的市场,要改变传统的驻场管理,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制。建立市场巡查队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市场、商业出租柜台、各类展销会等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资格、上市商品
、经营行为进行动态的、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即时到位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当管辖区域内发生交易纠纷及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巡查人员要迅速到场,并即时依法予以处理。凡是有条件的地方,在集中交易的市场、场店要设立投诉台和投诉电话,并健全和发
挥“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的快速反应作用,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要建立巡查人员责任制等与巡查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要特别注意做到迅速、正确、有效地搞好即时处罚。市场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于市场上经常发生的,事实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违章行为,要认真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时做出处罚,迅速予以矫正。
同时要不断健全完善即时处罚规定和措施。对按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市场违法违章案件,应及时移交案件查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六、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努力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
强化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要严格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市场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公正、规范执法。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实施行政执法不作为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
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收贿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市场监督管理队伍必须进行严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培训,努力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和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则。要积极推广、宣传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中出现的先进经验,不断改革和完善市场监
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努力拓宽监督管理领域。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当地情况的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方式。
生产要素市场和其它特殊类型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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