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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35:59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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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字〔2008〕69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科(室、队),应急办、法制办、人防办、信息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办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办公室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科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秘书科应及时将已审核的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报送至信息办,由信息办统一发布。
三、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文件的公开。各科室在发文时应对文件是主动公开、依申公开或不予公开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分管副市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以政务通报形式印发的市政府领导讲话以及清理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室历年的文件按上述程序审批。市政府重大信息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2.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由对口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应当在其全部活动结束后再予以公开。
3.市政府重要会议信息的公开。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
4.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概况信息、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府文件等政府信息长期在网上留存外,其他政府信息的留存期限不超过1年。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信息办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科长——信息办领导——办公室主任程序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关科室审核办理。
2.承办科室收到信息办转办的申请件后,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并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领导)——分管副市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信息办,由信息办答复申请人。
3.本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科室请示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信息办,由信息办告知申请人。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5)不宜广泛知晓的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6)仍在推进的工作形成的会议纪要;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提交市国家保密局审核。
七、本规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流程.doc
http://www.yichun.gov.cn/AttFiles/2008-06-24/200806241128334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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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1997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修正)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当前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对因作出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决策而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的责任者,依照《辽宁省关于〈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
以处理。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事先依法报请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也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处以罚款。
三、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事先会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勘探工作。凡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其选址必须事先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勘
探和发掘工作结束前,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影响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进行的分项工程开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文物流失或者损坏的,责令追回文物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
门给予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依法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四、省内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研究、鉴定和利用等项工作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古生物化石的采掘和经营活动。对滥采乱挖和非法交易古生物化石者,分别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私自经营文物购销
活动论处。
五、各地建立“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必须征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权进行审批、管理。各地旧物市场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一律不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监管物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地下、水下埋藏的文物,严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违者,必须依法严惩,不得以罚代刑。
文物系统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缴其所得文物标本和资料,并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安排本级文物保护经费,并根据文物系统博物馆的风险等级,安排用于博物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资金。
八、各级文博单位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文物安全。对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依法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致使文物遭受严重损失的文化单位的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995年5月30日

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坚决打好两个攻坚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坚决打好两个攻坚战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字〔200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集团公司:

  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提出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进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今年后四个月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中心任务。为保证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决策举措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实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伤亡,促进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通知如下:

  一、认清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上来

  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等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务院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坚决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在总结吸取一个时期来煤矿安全工作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构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了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对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两个文件贯穿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的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整改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是治理"工作不实、执法不严"痼疾的两剂良药,是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的两把利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所有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正确认识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国务院两个文件的的重要意义,认清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总局党组的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要从保证国务院安全生产政令畅通的政治和大局高度,增强贯彻两个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实现两个阶段性目标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变压力为动力,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不失时机地把煤矿安全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上去。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实施两个攻坚战奠定思想基础,营造舆论氛围

  (一)认真抓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的传达学习。各单位要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全体干部会,传达学习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相关文件,学习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贯彻总局9月5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掌握两个重要文件的立法精神、核心内容、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战略意图、工作部署和各项具体要求。总局将把有关文件编印成册,下发全系统,以便于学习贯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理解好、掌握好文件精神,为本单位干部和员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把两个重要文件纳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培训的主要教材,系统内部的其他各类学习培训,也都要有这方面的内容。

  (二)把文件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县、乡和煤矿。各单位必须在本《通知》下达后的一周之内,通过政府发文系统、召开会议、送文上门、到矿区宣讲张贴、制作发放矿工安全手册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把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中纪委等四部门联合《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产煤县、乡和所有煤矿,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县乡干部、煤矿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都知道。政府工作人员和煤矿负责人要掌握《特别规定》的主要法律规定,煤矿职工要了解国家整顿关闭的基本政策,了解煤矿安全生产15种重大隐患和行为。

  (三)面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举办专题专栏节目、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掀起宣传热潮,把党和政府整治煤矿安全的决心传达到全社会,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参与、监督煤矿的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与地方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进行联系协商,力争在本《通知》下达后一周内做出安排。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实施办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国务院文件和总局党组的部署,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就如何打好两个攻坚战、做好今年后四个月的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特别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本省(区、市)《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将围绕《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已作出原则性规定、尚待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的问题,包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认定、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有关问题等,抓紧制定出台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就贯彻两个重要文件、开展两个攻坚战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更具体、更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落实煤矿事故预防各项规定,抓好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照《特别规定》列举的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对管辖范围内各类煤矿的安全隐患,立即布置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拒绝停产整顿的,或明停暗开、日停夜开的要启动矿井关闭程序,提请地方政府作出决定。

  各省区要对逾期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以及经审查不具备颁证条件、退回申请要求停产整顿的7000多处小煤矿,提出今年后四个月停产整顿、分批实施方案报总局和煤监局,并在地方主要报纸上发布公告,逐月督促检查,保证进度。所有煤矿都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年底,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关闭。首批停产整顿的1324个、第二批4809个矿井名单,已在《人民日报》、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煤炭报》上公布,地方政府要派员对停产整顿煤矿实施全过程、全天候监督,保证停实、整顿到位。首批停产整顿煤矿到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三)继续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已经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地方政府对重点煤矿进行安全督导、推广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矿井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专家技术"会诊"后续整改工作和煤矿技术改造、煤矿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聘请和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等,都要继续抓好落实。特别是在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上,要切实掌握了解隐患治理实际进展情况。根据瓦斯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提出新办法、新措施,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

  (四)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地方党委、政府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统一领导,是贯彻两个重要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的关键。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等以及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是贯彻两个重要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的必要条件。九月份,总局和煤监局机关要组织力量,分别深入重点省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10-11月,要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组织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向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勇于牵头,善于协调,把联合执法活动迅速开展起来,尽快见到成效。通过联合执法,发挥政府行政资源综合优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抗拒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震慑违法犯罪。

  四、搞好调查研究,加强自身建设

  (一)坚持过细做工作,抓好典型。贯彻两个重要文件,开展两个攻坚战,任务艰巨,政策性很强。随着攻坚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会逐步显现出来。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既要树立攻坚意志,不怕困难;又要重视攻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或调整对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

  要重视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和抗拒执法的坏典型,起到教育警诫作用;通过表扬鼓励依法生产、遵章守纪的好典型,起到示范引路作用。通过解剖典型,发现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完善政策措施。

  (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煤矿安全工作所有的监管监察执法行为,都必须以国家政策和现行法律为依据,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做好政策宣示和疏导工作,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引导矿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不激化矛盾。学习借鉴广东省的做法,注意研究制定解决新问题的政策措施,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从严治内",强化执法责任。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着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现象,以及可能存在的投资入股参与办矿问题和其他腐败问题,一经发现,必须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要把后四个月的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整改提高、"回头看"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巩固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

  (四)加强请示汇报制度。各单位要把两个重要文件学习贯彻和两个攻坚战组织实施情况,以及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作出报告。总局将逐月督促检查。全系统落实的情况,总局年内将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做出报告。

  建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此文转发至市、县、乡;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此文印送各监察分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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