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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28:52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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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莆政综〔201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经市政府同意的等其他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行项目业主职责,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原则上应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述所列以外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三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招投标办组织协调代建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再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代建管理机构、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莆田市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莆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挂靠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六条 市代建办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资格的认定,核发《代建单位资格证书》,建立和管理我市代建单位名录库。代建资质实行年检制,每年于12月初由代建单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代建办审核后,签盖年检专用章,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本规定等,指导项目使用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莆田市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从我市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选择代建单位;特殊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项目使用单位可以直接从我市代建单位名录库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选择代建单位。

(三)组织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将代建合同鉴证后,报市相关部门备案;监督项目代建的履行情况,协调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关系;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代建项目的资产移交。

第七条 代建单位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代建单位代行项目业主职责,参与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事项。

(二)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制定施工计划,确保项目建设工期;配合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进行认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代建项目竣工验收。

(三)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负终身责任,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发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问题,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并会同代建单位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及时拔付工程款。

(三)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乙级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房建、市政、水利、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或记不良记录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上项目建设管理的形式,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招标或邀请)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批复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选择确定代建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市代建办组织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市代建办对合同条款审核后予以见证。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全过程参与代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包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确定等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章 代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确实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经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同意后,按照市政府《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时,项目使用单位应明确项目资金拼盘中各项资金的具体来源。工可审批后,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拼盘资金集中到财政基建帐户实行国库统一支付。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直接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的结余资金按来源比例返还。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申请工程进度款,必须经过监理单位审核、代建单位复核后报财政部门拨款,其中:

(一)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由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进行审核并报代建单位复核。

(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60%报财政部门拨款。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竣(交)工验收后,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报市财政局审定,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使用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执行。

实施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0.7”。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0.7”。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0.7”。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0.7”。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0.7”。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0.7”。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结余中开支。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实行代建制项目,项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需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的要移送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发改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代建办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依纪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额;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每超过一天,市财政局应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二十七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适当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市代建办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实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莆政综[2007]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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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通知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集体股的股东即资产代表人为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股占集体财产折股股份总额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体股的管理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区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成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4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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