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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18:35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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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开展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社科厅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高校正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这对于进一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肩负着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的重要职责。要紧密围绕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理论武装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理论教育,深入推进科学发展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为切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的作用,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特别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要尽快对教学计划适当调整,安排相应的教学活动,包括组织专题讨论、演讲比赛、征文活动等,强化科学发展观理论教育,配合搞好学习实践活动。

  二、在“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中,集中开展一次科学发展观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学生。

  三、找准学生理论学习的兴趣点和关切点,加强对科学发展观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学生理论社团的作用,支持、指导学生学习研究科学发展观,到社区、村镇宣讲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

  四、各地各高校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切实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学习和培训。通过教师培训和集体备课、教学观摩等活动,深化教师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评价、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理解,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做到真懂、真信、真用。在暑期要集中一定时间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进行一次专题培训。

  五、充分发挥校内外专家学者和各有关部门同志的作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作辅导报告,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要积极参与有关教学活动。积极争取从社会各界聘请理论研究、教学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来校作专题报告,帮助师生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形成科学发展的共识。

  目前,我部正组织有关专家评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教案”和“精彩课件”。我们将把有关科学发展观内容的“精彩教案”和“精彩课件”及时发放各地各高校,并挂在相关网站上,供教师学习、借鉴。

  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我部社会科学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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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第六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它有关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
第七条 根据区位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后的房屋由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除。
第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迁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房屋,对其合法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2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二)拆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为生产(经营)用地的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对其合法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5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载明用途为住宅而擅自改变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第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分户获取安置资格:
(一)被拆迁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二)被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已达到晚婚年龄,且人均居住面积在40m2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

第十一条 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三种方式。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分区域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另行制定;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房屋拆迁,一般采取异地集中联建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住房安置方式,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异地集中联建安置(以下简称重建安置)是指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重建基地上自行联体建房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根据规划要求不能采取重建安置,只能采取建造公寓楼置换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也不要求公寓式安置,而选择领取住房安置补助费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合法住房面积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不足240m2的按240m2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分支户按150m2的面积标准支付其住房安置补助费。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4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30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规划区按26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180元/m2支付住房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大于240m2的,大于240m2面积部分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不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第十三条 属于重建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按当地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自行修建住房,国家建筑规范内的房屋基础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 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以及非法买卖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告知或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


第三章 其他补偿及补贴

第十五条 拆迁乡(镇)、村企业用房,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收土地告知前3个月核定实际在岗人数平均工资总额的80%发给双停补助,一般只发3个月,最高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拆迁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其它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等按相关规定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的内外设施、装饰,按市物价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做营业门面或家庭作坊(面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经营损失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的不予补偿)。

拆迁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房屋出租协议(合同)且依法纳税的,根据其实际出租面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和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搬家费以被拆迁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

第二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过渡费。过渡费以被拆迁户为单位,按月计算。重建安置的按六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领取到安置房止,再增加三个月计算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三个月计算过渡费。

第二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只有一处房屋,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小、结构等次低,选择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建房确有困难的,给予建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7万元的,可补贴到7万元;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6万元的,可补贴到6万元;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5万元的,可补贴到5万元。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本办法计算补偿后,其各种费用总额达不到4万元的,可补贴到4万元。建房补贴由被补贴人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告无异议后,报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实施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住房安置资格中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节约用地奖。其中: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每户2万元,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每户1.8万元,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每户1.5万元。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每户1.2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拆除房屋面积,给予按时搬迁奖。

为鼓励提前搬家腾地,对自搬迁规定期限首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的被拆迁人,给予提前搬家奖。其中,7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3500元的奖励;10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2000元的奖励;1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每户1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误工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出色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预算总额500万元以内的按2%奖励,500万元以上的,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每增加补偿安置费1万元,增加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征地房屋拆迁的单位应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工作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机构,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拆迁市辖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牧场等国有农用地上的房屋,参照本办法中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各类补偿、补助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物价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有关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附件:1、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征地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标准
3、征地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4、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标准



附件1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 屋

类 别
补偿标准
主 要 特 征








700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钢砖,内墙纸筋粉刷且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560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纸筋粉刷且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500
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串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纸筋粉刷且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420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屋、层高3m,24cm斗墙,外墙搓沙,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35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76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106”涂料罩面,室内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油漆纸板顶棚,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31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76m,24cm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者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房 屋

类 别
补偿标准
主 要 特 征

木结构类
27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土木类
23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偏屋类
14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无独立山墙,24cm斗墙或13cm墙,瓦屋面,檐口高度2.2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杂屋类
90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13㎝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说明:

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2、上述标准为建(构)筑物建成五年内的补偿标准,五年以上者,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钢混和砖混类每年递减2%、砖木类每年递减2.5%,木结构和土木结构类每年递减3%,其它类每年递减4%,递减的总额不得超过50%。

3、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单价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用房增减3%。

4、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85%执行。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80%执行。

5、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I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2

征地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标准



拆迁住宅房屋数量
补助标准
备 注

5户以下

(含5户)
300元/户
1、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是补助给直接参与协助配合拆迁工作的村(居)、组干部。

2、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标准以村(居)为单位,按被拆迁房屋的户数进行核算。

3、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拆迁工作任务的,酌情补助。



5户以上至15户

(含15户)
以15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270元

15户以上至25户

(含25户)
以26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240元

25户以上至40户

(含40户)
以40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200元

40户以上至70户

(含70户)
以58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180元

70户以上
以150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160元




说明:

1、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一户或一个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增补30元。

2、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附件3



征地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类型
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备 注

自营门面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80元/㎡


自营家庭

作坊
平均年缴税额+作坊生产面积×160元/㎡


房屋出租

作门面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60元/㎡
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30%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

房屋出租作生产、办公等用房
平均年缴税额+出租面积×80元/㎡
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25%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

房屋出租

作住宅
平均年缴税额+出租面积×60㎡
每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25%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


说明:

1、平均年缴税额=征地公告前三个月的实际所缴营业税的平均值×12个月。营业税系指自营门面及家庭作坊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

2、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4、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合同)面积,不含为其提供的公用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廊、过道等)。

5、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80%执行。





附件4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标准



1、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重建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40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过渡费
300元/户·月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重建

误工费
1000元/户·月
按三个月计算




2、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重建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6元/m2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过渡费
12元/m2、月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杂、棚面积除外)




3、按时搬迁奖励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按时搬迁奖
10元/m2
按拆迁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4、迁坟和埋电杆、拉线及绿篱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新坟

(五年内)
旧坟

(五年以上)




土筑坟
1000元/座
700元/座
在公告迁坟期限,逾期不迁的,由建设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

水泥坟、三沙坟
1200元/座
900元/座

砖坟、石坟
1500元/座
1200元/座

埋电杆、拉线
占用耕地的按350元/根补偿

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250元/根补偿

占用非耕地的按150元/根补偿
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绿 篱
4元/m
高度在1.5米以下

绿 带
8元/m
高度在1.5米以上

说明: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执行。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85%执行。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80%执行。

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威人职〔2002〕44号



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2〕2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 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
(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
(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 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 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第七条 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组建部门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
不得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组建部门委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机构尚不健全或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应专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受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为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评委会人员组成
第十条 评委会成员由备选委员和执行委员共同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称为执行委员,一般为7至35人(不等于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中、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按行业或相近专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3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1人。
(二)中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初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7人。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建立健全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信息库成员应达到足够调整的数量,并根据人才成长、评审需要等因素随时增减。收入信息库的评委会成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遴选产生。
第十二条 遴选各级评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四)组织纪律性强;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中青年(55岁以下)专业技术骨干要占评委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吸收适量(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
(三)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委会。
第四章 评委会成员调整
第十五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各级评委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调整工作由组建部门负责。每次召开评审会议之前,组建部门按成员调整的有关规定,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随机确定参加本次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委会,须有一定数量的异地(或其他高等学校、单位)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第十七 条召开评审会议须保证本次评委会执行委员全部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组建部门,由组建部门补充调整。
评委会成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评委会的工作。
第五章 评委会的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评审程序、标准条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价。
(一)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中级评委会负责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初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评委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法,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二条 各评委会应制订出评委会工作守则以及考评的具体方法,经相应组建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评委会专业(学科)评议组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委会评审表决的参考依据,不是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评委会的执行委员兼任。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遴选,由评委会组建部门会同办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表决方法,由该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评委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应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对承担该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委托。对违犯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追查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应委托由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况。
(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七)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三章 呈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呈报。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授权有关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呈报权限按省高级评委会的呈报原则相应降低一级管理。
第十一条 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呈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左右(其中原件2份,其他可为复印件,具体份数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任现职以来各年度及任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各1份(原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
6、学历证书、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原件);
8、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原件1份;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上报一式3份。
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份(原件),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对申报人员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量化赋分,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评审材料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把关制度。评审之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测试答辩等办法。贯彻公开(评委会内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 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重点是核实这些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标准,所填报的成果业绩是否真实,推荐、呈报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异议期为15天。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待异议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报送核准公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委会组建部门报送核准公布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异议期公示情况报告各一式2份。
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
3、评审通过人员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证明。
4、《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5、《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向授权部门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数量:
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等各一式2份。
2、《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
3、《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与《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是看有关程序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有外语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无问题的,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核准意见、加盖印鉴,并及时行文公布,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委托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或因工作性质特殊而在规定范围内的评委会不能评审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委托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省人事厅出具委托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二)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他市或省直部门组建的中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三)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县(市、区)人事局或市直部门或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出具委托函,委托相应的初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评通过人员,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准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私营企业等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相应的评议推荐、呈报以及核准公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一律不得再重新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分别突破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越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突破其中任意两项,或三者皆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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