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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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8 ] 37 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中小学布局调整年度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州教育局、先进县市区教育局。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条件
(一)布局调整先进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布局调整政策,科学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能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调整工作;调整合理,能做到既相对集中办学,又方便学生入学,学生不因调整失学,群众不因调整上访;调整措施及配套政策落实较好,教育资源得到统筹而充分利用,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效益有较大提高。
(二)市州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布局调整政策,指导和组织本辖区县市区稳妥开展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成效明显。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单位的评选
(一)各市州教育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第三条有关奖励条件要求,在本市州范围内推选出1个年度布局调整工作最有成效与特色的县市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省厅对各市州教育局推选的县市区本年度调整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评选出全省本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先进县市区。
(二)结合各市州年度调整工作情况,评选出年度布局调整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州教育局,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公用经费和改善定点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专项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三)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执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核查规定》),并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为做好《注册办法》实施后、《核查规定》实施前已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的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研制现场核查
(一)凡已按照原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相关规定完成核查的注册申请,其核查结果可作为综合审评意见的依据,省局不再按照《核查规定》的要求重新进行现场核查。
(二)凡按照《注册办法》的要求需进行药品研制现场核查而未进行的注册申请,省局应按照《核查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二、关于药品生产现场检查
凡按照《注册办法》的要求需进行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的注册申请,应按照《核查规定》实施生产现场检查。
对于未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申报资料已报送国家局药审中心的注册申请,由药审中心先行开展审评,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省局组织实施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三、请各省局认真做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将核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报送国家局药审中心。
四、为保证核查工作质量,国家局将组织对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核查规定》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各有关单位通过国家局网站“28号局令执行专栏”及时反馈,国家局对相关问题研究后予以答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79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情报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情报领域确立这一合作和协作的范围。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与提供工业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出版物和文献;
二、交换工业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学者进行讲学;
三、交换培训工业科学技术管理人员;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培训班;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在科学技术情报领域的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和提供各种已有的科学技术情报;
二、为使用已有的情报系统和数据库提供方便;
三、为发展和改进这些数据库和情报系统进行合作;
四、交换培训人员;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双方根据本条款交换或转让的情报,其应用或用途应由接受一方负责,提供一方并不保证这些情报对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都适合。
第四条 关于本议定书每项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之活动,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双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双方应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名代表。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的有关合作的具体安排已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一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代表经通信联系予以同意,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属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除了由双方一致同意解决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八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