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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范暴雨洪涝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17:28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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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范暴雨洪涝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防范暴雨洪涝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5月下旬以来,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0天南方部分地区将有暴雨和大暴雨,降雨量将比常年同期偏多。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范暴雨洪涝灾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前做好预警防范部署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再度发生的强降雨过程和可能带来的灾害性影响,进一步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掌握气象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测等信息,在险情来临之前,及时发布预警通知,提前部署,督促有关方面提早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一要认真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要及时对易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梁、低洼易积水地区和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设置警示标牌。要重点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检查,及时疏通排水管渠,保证各类排涝机电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要落实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公共交通、供气等安全度汛的生产调度预案,确保汛期城市居民日常生活。

  二要加强建筑工地的灾害防御工作。要把预防深基坑垮塌、建筑边坡垮塌、围墙倒塌作为监控重点,加强对地处山坡、临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安全检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要对现有房屋建筑安全状况进行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校舍、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空间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加强值守,做好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安排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或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落实抢险措施、物资和队伍,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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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

杨德寿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 金羊网-新快报 记者 黄琼 见习记者 李斯璐)
许霆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公众的代表性观点认为,许霆是因为ATM取款机出现故障而偶生贪欲,其主观恶性较低,被判处无期徒刑,与其他案件相比,刑罚过重。”法学家们的意见也出现了分歧,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谢望原撰文《无情的法律与理性的解释》,认为许霆构成犯罪,但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普通诈骗罪且不是信用卡诈骗;社科院研究员侯国云、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检察官么惠君撰文《许霆取款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认为许霆不构成犯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道军撰文《对许霆案的深层解读》,认为许霆必须对自己这阶段的行为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许霆案引发的评论》 中外民商裁判网→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 2008-1-21)
对于许霆利用ATM取款机出错大肆取款的行为,本人也想给出个看法。但在给出看法以前,首先允许本人举几个与许霆行为相类似的案例,这些都是发生是中国的有案可查的生效判决。2004 年,罗定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何某、王某将在银行取款过程中的不当得利6000元返还给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2006年,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储户取款记录成存款,而储户又不愿返还案,为此银行状告储户不当得利,该院终审判决储户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2007年,揭西县法院审结一宗典型的储户与银行在取款金额上发生的不当得利案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揭西县支行因职员失误,多付给被告张某径取款金额4212元,被告被判返还不当得利。类似的案例不再一一列举。
这些案例表明,因为银行柜台服务人员出错而多支付给储户取款金额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当得利。ATM的中文翻译就是自动柜员机,它的功能就是让储户自动存取现金或转账或交易,存取现金或转账行为在ATM取款机上进行时,都会自动地记录交易者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储户在银行柜台或者ATM取款机上存取款的行为属于什么呢?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
我们再回到许霆案的重审上。在重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焦点集中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等方面。这与一审时的庭审交锋类似。辩护人仍然坚持许霆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理由是取款需互动、并非窃取;公诉人仍按盗窃罪起诉,理由是能查到身份不影响取款秘密性,许霆的行为仍然是一个单方行为。
公诉人认为许霆在ATM取款机上取款属于秘密行为。如此看来,所有使用银行卡的储户,只要在ATM取款机上取款,都是秘密地而且是一个单方行为。也就是说,储户在ATM取款机上取款不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那么,这些使用银行卡在ATM取款机上取款的储户是否也属于盗窃行为?从而构成盗窃犯罪?如果是,凡拥有银行卡并曾在ATM取款机上取过款的人都是盗窃罪的嫌疑犯。
以两个人在一起为例,一个人将东西交付另一个人是为交易,交易双方对交易内容和交易数量都是确知的;一个人在另一个人不知情时将手伸入其口袋拿出东西是为偷盗,偷盗时被偷盗者对被盗物品及数量是不知情的。就许霆案来说,许霆是将自己的手伸入取款机内拿钱的吗?许霆的拿钱行为是取款机不知道的吗?不是,许霆得到的钱是取款机自己拿出来交给他的,取款机交给许霆钱之后还做了记录,取款机不仅记录了取款人是谁,也记录了取款人取得现金的多少。那么,这也是偷盗吗?
对于一种有目的的犯罪来说,任何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都是可以重复实施的。贪污受贿、杀人放火等无一例外!盗窃犯罪在客观上也是可以重复实施的行为。但许霆的行为是没有人能够重复实施的,如果有人认为本案中许霆的取款行为构成犯罪,那这种行为应属可以重复实施的行为,那他能否也模仿许霆再来一次?说的直白一些,许霆通过取款机获取的巨额财产的结果,不是因为许霆想通过自己实施的行为就可以产生的,也不是他想得到就能得到的,而是因为取款机自身的错误产生的直接后果!即银行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许霆的取款行为所造成而是由于取款机本身的错误所造成,许霆只是利用了取款机的错误。
我们再来看看许霆是否构成谢望原教授所说的普通诈骗罪。诈骗罪,需以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等要件来认定。“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上海律师网/刑事辩护/罪名解读/诈骗罪)。许霆以自己的实名开办了银行卡,以自己的银行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告诉取款机,既无虚构事实也未隐瞒真相,取款机产生的错误认识也不是因为许霆的取款行为所造成,因而许霆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我们再来看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我们不难发现,因为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所以这种结果无论对受益人还是受害人来讲都是一种非常少见的偶然现象。
从许霆案来看,许霆在ATM取款机上的行为不是针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银行或ATM取款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许霆通过取款机获取的巨额财产是一种典型的不当得利,是一种侵犯银行财产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其行为虽然违法,但违犯的是民事法律,其产生的后果是许霆有义务返还银行的财产。
再从现代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分析许霆行为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对于许霆一案,法学教授、检察官、法官还有律师莫衷一是:在定性上有人认为有罪,有人认为无罪;在量刑上,有人认为太重又有人认为适当。难道这不是一种疑罪吗?如果许霆案的证据充分、确实,这些充分确实的证据就只能指向一种罪名且能使我们对量刑是否适当得出基本一致的判断。但对于许霆案,我们无法做出这样的判断。
综上,本人对许霆一案的看法是,许霆是无罪的。本人同意其辩护律师关于许霆无罪,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辩护意见。许霆通过ATM取款机获取的巨额财产是不当得利,他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许霆有法定义务将这些不当得利返还给银行,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杨德寿 / 2008-2-24
E-mail: ydsmbag@sina.com 或 ydsmbag@126.com
法律博客:http://lawfan.fyfz.cn/blog/lawfan/index.aspx?blogcatid=265
摄影作品集锦:http://yangdeshou.fyfz.cn/blog/yangdeshou

参考文献:
谢望原《无情的法律与理性的解释》、侯国云、么惠君《许霆取款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李道军《对许霆案的深层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上海污水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上海污水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本金金额相当于四千五百万美元($45000000)的资助(贷款);
  (C)本项目应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上海市(以下简称上海)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上海提供本信贷资金;
  (D)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实际允许的情况下,使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出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特别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中均已对一些词汇的词义作了相应的解释;下述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意义:
  (a)“上海”系指上海市,借款人的政治分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b)“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包括银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c)“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和上海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定;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e)“公司”系指上海排水公司,为一按其章程成立的国营企业;
  (f)“章程”系指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实施的公司章程;
  (g)“登记规定”系指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以国发字第120号文所颁布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h)“移交和经营协定”系指按照项目协定第2.09节的规定,上海和公司间签署的协定;
  (i)“SSPCC”系指项目协定第2.02节提及的上海污水项目建设公司。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折算的金额相当于七千八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8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款项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为本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中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经借款人和协会协商,附件一可随时予以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帐户的存入和支取,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于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按本协定指定的货币或按该节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的年率(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0三七年三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分别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在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为此,借款人除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其它义务外,还应促使上海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即上海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措施,包括提供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以便履行这样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为,阻碍或干扰这种义务的履行。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上海提供与信贷和贷款等值的资金。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币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日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土地的取得)所规定的义务均应由上海按照项目协定第2.04节的规定承担。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特增以下事项:
  (a)上海未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发生的事件结果造成了的非常形势使上海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该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注销或放弃,以致严重地和不利地影响了公司根据“移交和经营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有管辖权的机构,采取了造成公司解散、撤消或中止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4.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特规定以下增加事项,即:
  (a)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a)段规定的事件,且在协会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第4.01节(c)段或(d)段规定的任何事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此协定;
  (b)公司已经根据“登记规定”完成了注册登记手续;
  (c)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完成。
  5.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增加下述规定,即提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项目协定已由上海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上海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财政部
  北京三里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北京    22486 MFPRC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VAS         440098(ITT)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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