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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19:29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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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8〕772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现将《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将此件转发至各普通高中学校。

附件: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件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河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豫教基〔2008〕138号)和《河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教基〔2008〕5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相关副校长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骨干教师为成员的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是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生学分的认定等工作,并依据国家、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生修习时间达到课程标准要求,模块(专题)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学习过程(课堂表现、作业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报告、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综合评价合格方可申报学分认定。
第五条 学科类课程学分的认定。学科类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修习课时记录、修习过程反映、模块(专题)考试成绩。
(1)学校必须按照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实际修习时间不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的六分之五。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任课教师记录。
(2)任课教师如实记录学生在修习过程中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情况、完成作业及各项学习任务情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及平时成绩等。
(3)模块(专题)学习结束,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 研究性学习学分的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学生在三年中的研究性学习课题应不少于3个。在研究性学习课题立项时,要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
(1)开题报告和研究实施方案;
(2)研究过程记录(每学分不少于18学时);
(3)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
(4)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小结;
(5)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第七条 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获得2学分。参加社区服务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给学分。社区服务应突出公益性并坚持志愿与义务的原则。社区服务内容主要由学校负责联系,也可以由学生自己联系,但须经学校审查批准。学校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有效工作日及学分。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提交个人的社会实践记录(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获得2学分。不符合要求的,不给学分。军训是社会实践的独立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参加军训成绩合格的学生获得2学分。
第九条 选修II课程学分的认定。学校应根据本地和学校实际开设学校课程,并在修习结束后参照学科类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条 学生在达到第四条基本要求、按规定完成模块(专题)修习并经考试或考核后,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学习过程表现、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学生学分认定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委员会对任课教师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做出认定结论,并由校长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确保学分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分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15日内进行复议,作出书面决议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必修模块(专题)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模块(专题)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参照必修模块方法执行,也可以申请改修其他模块。学生应在高三年级上学期末修满144个学分。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学生学分认定工作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对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要严肃查处,以维护学分认定工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第十九条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修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或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省的,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可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相应的学分。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中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学分认定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学校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严厉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施行,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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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大专院校:
为加强对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
2.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登记表。

附1:《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994〕45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到外地工作均需取得《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登记卡的管理机关,负责《登记卡》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登记卡》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的单位签发。
第五条 本市人员外出就业,须持下列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申领《登记卡》。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求职证》。
(二)本市农村外出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外出证明。
(三)本市在职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外出就业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同意外出就业证明。
(四)档案关系在各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存档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六条 各区、县劳动局对本市外出人员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外出就业登记表》(样式附后),发给《登记卡》。对城镇失业人员收回《求职证》。
第七条 《登记卡》为长方形卡片,底色为黄色,上印“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登记卡》每人一卡,加盖发卡机构印章有效。
第八条 《登记卡》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的单位进行年检注册。
第九条 《登记卡》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如有遗失,凭《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到原发证单位补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2:北京市外出就业登记表

-----------------------------------------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 住址 | |
|---------------------------------------|
| 身份证号 | | 学历 | | 是否城镇户口 | |
|------|------------|-------------------|
| 求职证号 | | 下岗待工证号 | |
|---------------------------------------|
| 档案所在单位 | |
|--------|------------------------------|
| 拟去往何地 | |
|--------|------------------------------|
| 职业技能状况 | 初 | 中 | 高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6年8月15日
商标/品牌——虚拟经营的核动力

“你可以没有资金,没有工厂,没有产品,甚至可以没有人,但你不能没有品牌,有品牌就有市场,当然也会有其它。”亨利·福特

童装大王“派克兰帝”北京总部始终只有几十名人员,它至今没有一家自已的工厂,它借鉴美国耐克公司,走的是贴牌生产的经营模式,没有自已的工厂,但拥有畅销全球的品牌。销售渠道是“派克兰帝”从一开始就精心打造的核心竞争力,“派克兰帝”已在全国200多个城市拥有自已的销售网络,庞大的销售网络,构成了“派克兰帝”的生命线。

“美特斯邦威”从1995年开始在定牌工厂与特许连锁店之间,“借鸡生蛋”在竞争激烈服装行业开辟出一条新路。在外来休闲服装品牌长驱直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美特斯邦威”成功利用“虚拟经营”战术,创下了每2秒销售1件衣服的惊人速度。并用10年的时间成就了中国服装品牌的一个神话,没有自己的工厂,没有自己销售队伍却能做到30多亿元的年销售额。

“恒源祥” 1987年从一家手编绒线商店发展到今天成为在中国纺织服装毛纺行业最有影响力的的品牌,2005年在中国市场零售总额超过40亿人民币。“恒源祥”把制造和销售环节完全交给合作伙伴,自己负责整体的品牌策划,为产品注入品牌价值。恒源祥向加盟工厂出售标牌,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恒源祥”严格监管产品的质量管理、工艺控制等。

据国际上的一个调查,到2020年全球的消费者将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用于满足精神、文化的需要,精神需要也被称作是品牌的需要,品牌经营将具有无限的市场潜力。从“派克兰帝”到“美特斯邦威”再到“恒源祥”,这都是中国本土品牌经营成功的典范,他们都没有自己的工厂,“派克兰帝”只做销售渠道,而“美特斯邦威”将销售让给了特许经营商,“恒源祥”干脆销售也不做。这是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他们抛开浩繁的生产环节,放弃了销售,因而他们的人员精简到只有几十人,甚至几个人,然而他们牵动的是几十亿、几百亿的产销量,他们却坐拥最高的利润。这种经营模式已经超出品牌经营的范围,他们的经营完全被虚化了,这是更新的一种模式——“虚拟经营”。

虚拟经营的法宝是品牌,只有品牌才能有这样神奇的力量,为虚拟经营提供了无限的动力,这种动力是核动力,所以品牌是虚拟经营的核动力。
※:从法律而言就是一个注册商标。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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