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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22:39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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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对引导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深入挖潜,充分利用教育系统资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大学生“村官”的有序流动提供支持和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提供更多机会

  各有关高校要积极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年之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剂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同时,要将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学校资助工作范围。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可申请免试入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

  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计划部分用于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人员

  经商中央政法委、中组部等部门,从2010年起,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中,安排一定比例(10%左右)的招生计划,专项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要根据当年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确保有关招录大学生“村官”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为大学生“村官”提供持续支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

  高校要与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保持联系,定期走访,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毕业生服务地“结对子”,提供教育、科技、信息等全方位的支持,大力促进服务地新农村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针对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为大学生“村官”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为服务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四、努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舆论氛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大力宣传国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各项政策,积极宣传大学生“村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大学生到农村经受锻炼成长成才的先进典型,为做好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就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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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铜陵市建成区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摊贩的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户(含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不包括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农民个人)。

第三条 县、区政府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摊贩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监管工作。

第二章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设置

第五条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建设所需土地、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建设、企业经营的模式运营,经营企业负责对进场交易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的设置应征求食品药品监管和环保部门意见,满足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并遵循方便群众、不妨碍城市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卫生的原则。其中铜官山区建设2处集中交易场所,铜陵县、狮子山区、郊区各建1处集中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应当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周边100米内、新建小区、超市、农贸市场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

第七条 设置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统一的经营设施。

第八条 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应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 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应当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类别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变更。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按其经营项目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食品摊贩凭备案登记材料向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摊位证,取得摊位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持证经营。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经营用具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不得超出设定区域经营。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禁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和票证台帐记录留存备查一年。

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防晒、防雨、防尘设施,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进柜销售;

(二)有食品存放货架、食品应隔墙离地存放,不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三)保持食品外包装的整洁,不得破损。

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上下水通畅,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具应全部使用消毒餐具;

(三)经营场所应当放置垃圾容器,并做到密封;

(四)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污物等餐余垃圾;

(五)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使用气、电等清洁型灶具,禁止使用煤炉等灶具;

(六)从事炸、煎、炒、烧烤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要铺设隔离层,并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七)配备必要的防蝇、防虫、食品保鲜等设备。

第四章 食品摊贩监管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卫生、市容、食品药品管理以及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规范经营和环境卫生,取缔未经许可的食品摊贩;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除餐饮类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应条款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或者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产生油烟、噪声等污染的,由市容管理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科技局: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效载体,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科普基地建设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普基地建设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以及本级科普基地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

(二)有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必要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

(三)每年累计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总人数的20%。

(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5人以上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文字和图片资料;

(七)科普场所通过消防、安全、环保验收。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组织,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功能,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省科普基地。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三)开展科普活动场所、设施、工作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证明;

(四)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五)法人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报单位登陆科技厅网站(www.jlkjt.gov.cn)或省政府政务大厅网站(http://zwdt.jl.gov.cn/),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经网上预审后,各市(州)、县(市)所辖单位由当地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申报,中直和省属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条 省科技厅审批办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认定机关对拟认定的单位,在科技厅网站和政务大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义的,印发认定文件,同时颁发证书和牌匾,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要坚持开展经常化活动,面向社会常年开放。积极筹措资金更新科普设施,丰富科普内容和普及教育手段。研究开发科普产品,提高科普活动趣味性,扩大科普基地及活动的影响。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认定机关的检查指导,每年年底向认定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参观对象、人数、开放天数等),填写相关报表;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报告有关科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可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申请办理综合类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出版环节增值税退付、减免科普影视作品进口环节相关税和门票收入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发生名称、地点或其他简单变更情况时,如需做相应调整,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弄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或不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被取消科普基地资格的单位,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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