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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21:56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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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0〕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而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关。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市、州、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进行协调。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裁决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裁决;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协调裁决机关指定。

  第七条有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一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适用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倍数的确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第八条协调、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三)未经协调直接申请裁决的;

  (四)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的;

  (五)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六)裁决机关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七)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八)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协调、裁决事项。

  第三章协调

  第九条申请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协调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协调,并作出协调意见书。

  第十三条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裁决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调或出具协调意见的,申请人在协调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第十五条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协调意见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裁决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前,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再次协调。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协调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组织协调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意见书。协调意见书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作出中止裁决通知书: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裁决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裁决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作出终止裁决决定书:

  (一)在作出裁决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要求撤回裁决申请,经批准同意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裁决请求的;

  (五)受理裁决申请后,发现该裁决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维持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撤销或者直接变更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的,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省人民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0日内制作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裁决决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不予受理决定书、终止裁决决定书和裁决书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专用章”;其他法律文书加盖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协调裁决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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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7 ] 31 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根据富民强省战略和教育强省建设的需要,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推动全省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与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建设体系,提升湖南高等教育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国家和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 设 置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分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建设,按照二级学科目录(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设置。

省级重点学科主要从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主要从尚未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并依照学校申报、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必须根据全省高层次专门人才需求、自主创新趋势和建设经费投入力度来综合考虑确定;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且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已形成两个以上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一个研究方向的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学科的前列,对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4、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或硕士生,其培养质量得到社会的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科研经费比较充足。

5、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资条件好,管理制度健全,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较强的跨学科合作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2、有稳定的学科梯队;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学术骨干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3、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专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有较齐全的图书资料,管理制度健全。承担了多项国家或部省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较充足。

4、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教学改革成绩突出。

第九条 国家重点学科直接认定为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各重点学科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与学校、省重点学科签订《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各学科一般不应对建设计划任务做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经所在高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分层建设,整体提高;自主创新,服务湖南”的方针,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为重点,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引领和支撑湖南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各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研究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十四条 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发展的关键。各学科及所在学校要加强创新团队建设,明确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努力保持学科队伍稳定,建立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构筑学科基地是重点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学科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科学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提高学科在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培养创新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学科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 产学研结合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学科应主动与企业开展项目对接与科技合作,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联盟建设,实现学科优势与产业优势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省重点学科要建立学科网站,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积极参与“湖南省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网”建设,实现学科间的资源共享与科研协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学科实行省校二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同时,成立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是省重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施省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3、组建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并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省重点学科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

5、筹措省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和有关高等学校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省教育厅委托,对省重点学科进行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为省教育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3、向省教育厅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施本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省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并在科学研究、人员配备、财务开支、学术活动等方面对省重点学科给予支持和倾斜;

3、落实省重点学科建设配套投入经费;

4、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对省重点学科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5、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中的国家重点学科,其管理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学科所在学校按规定比例配套的经费,配套比例为:省属高校不得低于2:1,部属高校不得低于4:1。同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不同类别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比例为:

1、自然科学类重点学科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6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人文社会科学类重点学科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必须单独设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帐户,实行专款分科目立账,并保证配套经费如期足额入帐。对未单独列账、配套经费不到位和经费使用不当者,省教育厅将暂停下一年度拨款,直至取消省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条 为加强省重点学科的管理,学校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按5%的比例安排部分管理费用,用于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

第三十二条 使用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province”。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根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

第三十四条 每年12月,各高校必须对本校省重点学科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并于次年1月将自查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部分学科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中期,省教育厅对所有省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将通报表扬并适给予奖励;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计划的学科,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省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六条 五年建设期满,省教育厅将对省重点学科进行验收评估,主要内容是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人转”可以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吗?

广西一位女子申请将“二人转”作为安全套注册商标,没有想到一个商标注册引起了媒体及民众的广泛关注。“这是对东北人的文化精华的亵渎!这样的产品存在会让很多人误解东北二人转。”东北的民众对此事表示了愤慨。赵本山先生说:“太恶劣了!民族文化不容亵渎!东北‘二人转’是优秀民族文化的精华,怎么会有商人见利忘义将民族文化拿去进行商标注册!这种注册是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亵渎!民族文化不容亵渎!” 赵本山将以一个东北二人转普通演员的身份,呼吁广西工商局停止将二人转申请为安全套商标的行为。据了解,吉林省东北风二人转艺术团正式致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书面异议。

“二人转”能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

“二人转”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引起了东北民众乃至一些名人及相关单位的愤慨,认为“二人转”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但商标服务领域的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个绝妙的商业创意,非常形象而且富有想象力。”,那么“二人转”能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呢?在法制社会任何人以及组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执行当然也不能受这些人和组织的影响,是否能注册应该是法律说了算。我们来看看《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外,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图形的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我们考察“二人转”能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主要看“二人转”是否属于禁止之列,我们说显然不属于。如果以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为由认为这个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将“二人转”在其他的商品上注册为商标也许没有人这么感兴趣,因为在避孕套上注册才引起轩然大波。避孕套在国内还被当成色情用品,似乎是一种违背传统道德观的东西,于是愤慨者一致认为将一种正道上的东西用在非正道上就是对它的亵渎。这当然是牵强附会,是站不住脚的。避孕套又名安全套,被卫生组织大力提倡使用,并在公共场所发放,正常夫妻生活也会使用,谁能说使用避孕套的人都是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人?

也许有人会引用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一般认为包括:1、注册商标权;2、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3、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4、企业名称权;5、外观设计专利权;6、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7、自然人的肖像权;8、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8、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二人转”和相声一样只是一种曲艺的名称,也不属于商标法所称的在先权利。

综上:“二人转”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可以注册的商标。

民众如何表达自己的愤慨

任何一件事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在法制社会也允许每个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吉林省二人转艺术家协会秘书长说:“我感到很气愤,也很不理解。这怎么能搁到‘二人转’的商标上面呢,我坚持反对。”气愤是每个人的权利,能否理解取决于个人的学识和理解能力,反对当然法律也是允许的。在法制社会,公民表示反对意见也会给予其表达的途径,《商标法》规定了这样的反对渠道。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自己的看法,无论自己的看法是多么的无理都可以提,商标局也必须受理,如果对商标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给予了民众表达自己看法的通道,但是是否采纳还是由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即阻止民众合法的注册。

我们期望看到通过这个案件来提高民众对商标的认识。

作者:王瑜,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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