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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03:03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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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3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日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

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根据《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关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赣府厅发[2009]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必须是对促进经济发展、弘扬社会正气有较大影响,对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负责本市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奖励表彰项目、范围、标准、名额、比例、享受待遇等设定是否规范和大体平衡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奖励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办单位,原则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 项 目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置,确保质量的要求,按以下原则设立: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省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事项;

(三)与国家、省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相对应;

(四)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项目。

相同或相近奖励表彰项目不重复设置。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

非常设项目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常设项目的审批,一般采取集中申报、适时调整的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申报,申报时应注明奖励表彰的周期及理由。

(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1个月之前书面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非常设项目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一般应当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3个月之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数;拟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数量;奖励表彰的形式;奖励表彰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印发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的,可按程序一事一报及时提出,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立项申请,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

第十条 需要由市政府做出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决定稿,送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办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政府填写,加盖“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第四章 条件和比例

第十二条 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公平性。

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在有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功绩卓著,做出杰出贡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市堪称楷模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成绩特别优异,做出杰出贡献,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请省政府记一等功;成绩优异,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在全市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或嘉奖。

第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名额数量,按以下原则分别予以确定:

(一)单位奖励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记功单位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3%,每次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个。

(二)个人奖励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5%,每次行政奖励表彰的个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人,每次记功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0人。记功人员的比例分别为:

记二等功的人员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五;

记三等功的人员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

嘉奖的比例,视情况从严掌握。

(三)副县(处)级以上单位及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确需表彰的,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待遇和经费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的集体,授予荣誉称号、记功或嘉奖,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同时颁发奖牌;对获奖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功或嘉奖,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奖牌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方案,安排奖励表彰经费,专款专用,并负责监督,不得随意扩大奖励范围、增加表彰名额、提高奖励标准,不得以表彰活动名义,转嫁经费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仍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本系统、本行业或全市范围内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文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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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7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发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旗由市政府指定企业制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制作的国旗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规格标准。
国旗有破损、污损的,应当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回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双休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市和县(区)举行大型庆祝活动,应当升挂国旗。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室、重要会场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室可以插挂国旗。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到下列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一)风暴、台风;
(二)雨天、雪天;
(三)其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
第十条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国旗与两面以上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并排或者弧形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二)纵排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一条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者置于上首、中心的位置。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第十二条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之内。
第十三条全日制中小学校,除假期外,每周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升挂国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举行升挂国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第十四条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需要同时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升挂国旗。
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对国旗肃立致敬,可以同时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十五条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日常的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管理范围或者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不合格国旗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14日。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对口联系市人大代表,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选区走访或约见市人大代表一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为出席会议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做好准备。
  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召集代表座谈,征求代表的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代表列席,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行政区域建立代表小组,每年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活动计划,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六、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组织学习培训和开展代表活动。
  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有关资料,提供政情信息,支持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八、认真处理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由主任会议召开专门会议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及时督办,并由办理单位答复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答复代表。
  九、组织代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总结表彰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推动“民本岳阳”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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