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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9:55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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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商务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部 长:陈德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席;项俊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项目情况说明;
(二) 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 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 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一)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
(二)申请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四)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五)申请核准前3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
(六)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订立工程项目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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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

耿 志 宏



内 容 提 要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一个关系证券市场秩序的经济行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且重要。本文试图分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及实践中的问题。文章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兼并、合并等概念的比较,讨论和提出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有关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协议收购的有关问题:第四部分结合国外立法例探讨反收购的有关部门问题,并就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上市公司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反收购



Abstract

Corporate takeover through the public markets (hereinafter "takeover") means the legal act intending to get the control of a public corporation by the means of acquisition of its shares. Takeover and its legal control are both important and complicated. This thesis intends to analyses the basic legal and practice problems during takeovers. It consists of 4 chapters, chapter I, in comparing and differentiating with similar terms such as mergers, consolidation are, discuses and generalizes the conceptions and characters, Chapter Ⅱ、Ⅲ、Ⅳ analyses make thorough exposition and exploration of public takeover, agreed takeover and anti-takeover by means of comparative then put forward some feasible suggestion in respect to improving the takeover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Corporate takeover public takeover
agreed takeover anti-takeover




目 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 言

第一章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分类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念辩析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性质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一、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二、信息披露原则
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第一节 概 述
一、收购要约的构成要素
二、收购要约公布的一般要求
三、收购要约的期间
四、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
五、收购要约的承诺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建筑〔2003〕7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3]60号)精神,今年的资质年检试行网上年检。为保护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现将《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计算机应用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申报、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审批、审核等处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四条 涉及企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技术力量、主要机械设备、工程业绩、统计报表、企业信用档案等企业数据,建筑业企业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和补充。
  第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审批(审核)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和企业数据的变更和补充。
  第六条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资料是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内容,建筑业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访问控制,包括用户密码和信息锁双重身份认证。省建设信息中心为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分配不同的、唯一的用户密码和信息锁。
第八条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访问权限控制,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各自的用户密码和信息锁,不得转借、转让、盗用用户密码和信息锁或越权访问。
第九条 用户密码和信息锁是《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唯一的身份认证标识,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用户密码和信息锁。因转借、转让、丢失或管理不善被他人盗用用户密码和信息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用户密码和信息锁由省建设信息中心统一制作。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统一向省建设信息中心领取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的用户密码和信息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分别持单位介绍信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领取。
  第十一条 信息锁损坏、丢失,应持单位介绍信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时向省建设信息中心重新申领信息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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