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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5:05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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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5月4日和2010年5月1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八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10年6月9日起生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议 定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删除,以下列替代:
  “(一)在中国:
  1. 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
  第二条
  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
  协定第十条第二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第四条
  本协定并不妨碍缔约国一方实施其旨在防止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律规定,但以其不导致与本协定冲突的税收为限。
  第五条
  一、 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删除。
  二、 在协定第十三条中增加下列规定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参股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取得该收益的人在转让行为前12个月的任何时间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六、转让以上各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六条
  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一、在中国,按照其国内法的规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巴巴多斯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巴巴多斯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二)从巴巴多斯取得的所得是巴巴多斯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2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巴巴多斯税收。
  (三)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第七条
  协定第二十六条删除,以下列替代: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交换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缔约国双方或其地方当局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国内法律相关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信息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
  二、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应和根据该国国内法所获得的信息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种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信息。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信息。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本条请求信息,缔约国另一方应使用其信息收集手段取得所请求的信息,即使缔约国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信息。前句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该信息没有国内利益而拒绝提供。
  五、第三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信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指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因信息与人的所有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  
  第八条
  本议定书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议定书将适用于在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九条
  本议定书应随协定长期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巴多斯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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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安部消防局 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安监管司办字[2004]49号



关于开展“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总队、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配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宣传《消防法》,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强化单位领导、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安部消防局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决定在今年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联合举办“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动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参加。

  附件:“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实施方案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暨

“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征文”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安部消防局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承办单位:《劳动保护》杂志社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

  协办单位:中国消防网

二、活动组委会


  主 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德学

  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司长 吴 鑫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 李世雄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张成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李中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法司巡视员 陈 光

  秘书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副司长 黄智全

  副秘书长:《劳动保护》杂志社社长 张力娜

  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普及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 范强强

  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护》杂志社。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5号

  联 系 人:袁春贤 高 玲

  联系电话:010-64961757、64937935、64961755

  邮 编:100029

  电子邮箱:ldbh@sina.com、ldbh@263.net


  三、活动要求

  (一)知识竞赛活动

  竞赛采用答题形式。竞赛试题共100道,刊登在2004年第5期《劳动保护》杂志及中国消防网上。试题主要选择消防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消防安全科技知识、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常识、逃生技巧等与企业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参赛者可在杂志刊登的试卷上及其复印件上答题,但答题卡复印件的尺寸必须与杂志所登试卷相同,否则将失去抽奖机会。答题具体要求见试卷。答题卡统一寄至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截止日期2004年8月30日。

  (二)征文活动

  征文要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这个主题,就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思路、消防工作重点、消防安全监督及检查、火灾防范方法及应急救援、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高科技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应用等问题展开论述。每篇征文3000字左右,2004年8月30日前通过邮局或电子邮件寄到或发到《劳动保护》杂志社,最好用电子邮件发送。

  四、奖项设置

  (一)知识竞赛奖  

  1.个人奖(集体参赛人员全部参加个人竞赛的抽奖)

  竞赛设个人一等奖20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30名,奖金5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200元;纪念奖200名,奖励价值50元纪念品1件。

  2.组织奖

  设组织奖200名。根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工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组织情况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参赛人员答卷的综合成绩和参赛人数评选,对获组织奖者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征文奖

  征文设个人奖,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评出。一等奖3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5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300元;纪念奖50名,奖励价值50元纪念品1件。以上获奖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竞赛承办单位《劳动保护》杂志社代为扣缴。

  五、获奖名单公布及奖金、奖牌的颁发

  (一)获奖名单公布

  知识竞赛和征文获奖名单将在2004年第11期《劳动保护》及中国消防网上进行公布。

  (二)奖金、奖牌颁发

  今年11月“119消防日”前后,由主办单位召开活动总结颁奖大会,届时,主办单位将邀请获奖者代表到会领奖。其他获奖者的奖金、奖牌和证书将由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直接邮寄给获奖者。

  六、其他事项

  (一)参赛单位如需要试卷量较大,可以直接从《劳动保护》杂志社购买。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工会组织也可集中到杂志社订购试卷后分发到基层单位。

  (二)为配合竞赛活动的开展,《劳动保护》杂志社 5 月中旬将出版《消防安全政策知识》(配套光盘,适宜集中组织学习)增刊作为本次知识竞赛参考书,其中刊登消防安全知识讲座、重大火灾事故案例、消防安全管理政策及法规、竞赛复习题库。

  (三)《劳动保护》杂志“消防安全管理专栏”和中国消防网将选择刊登这次活动的获奖征文,即将编辑出版的《消防安全管理》一书也将选用部分获奖征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4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要求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布其服务质量状况,以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监督电信服务质量状况,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改善和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也便于用户选择电信业务,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报的2001年1--6月服务质量状况内容公布如下:

一、发布通报时间
2001年10月10日--20日
二、发布媒体
人民邮电报,信息产业部网站;
其他经协商确定后的1-2家全国性媒体(详见信息产业部网站)。
三、通报内容
2001年1-6月服务质量状况,包括:
(一)公司简介。
(二)电信服务质量状部文字报告。
(三)主要电信服务质量指标。
(四)受理用户咨询投诉情况。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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