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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0:39:35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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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表彰和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全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培养并输送的北海籍运动员、教练员(上一级体育部门确认的输送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运动员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运动员在亚锦赛、全锦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6万元;
(四)运动员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1项奖励,按该项奖励标准增发1份
奖金;
(六)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
员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现任教练员获得奖金与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输送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50%发给。
(二)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
(三)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至2份奖金。
(四)集体项目的主教练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金的60%发给。
第七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区运会比赛中获得第1名的北海籍女运动员、女教练员,由北海市妇联分别授予北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八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机关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行奖励政策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和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体育局按规定办理,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按全运会的奖金金额的50%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金均为含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体育 奖励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1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表彰和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全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培养并输送的北海籍运动员、教练员(上一级体育部门确认的输送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运动员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运动员在亚锦赛、全锦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6万元;
(四)运动员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1项奖励,按该项奖励标准增发1份
奖金;
(六)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
员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现任教练员获得奖金与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输送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50%发给。
(二)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
(三)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给1至2份奖金。
(四)集体项目的主教练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金的60%发给。
第七条 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区运会比赛中获得第1名的北海籍女运动员、女教练员,由北海市妇联分别授予北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八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机关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行奖励政策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金申报工作和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体育局按规定办理,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按全运会的奖金金额的50%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金均为含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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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会议原则通过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年来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的力度。2000-2004年,各级政府和群众投入资金共计200多亿元,可解决农村60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实施,减少了疾病,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减轻了农民取水的劳动强度,解放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各地反映还有一些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及血吸虫病区等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不足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东北、华北、西北和黄淮海平原区,高氟水、苦咸水的分布范围很广。长期饮用高氟水,可引起地方性氟中毒,出现氟斑牙和氟骨症,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饮用苦咸水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一些地区还新发现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造成砷中毒,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的地区,易导致疾病流行,有的地方还因此暴发伤寒、副伤寒以及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近年来,局部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疫区群众因生产和生活需要频繁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疫水,造成反复感染发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上各种饮用水不安全的问题,急需抓紧解决。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原则和保障措施

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政策的要求,今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项目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今后需要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深入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不同阶段的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规划经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目前,经国务院同意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正在执行中,计划在两年内在全国进行212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如何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将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研究确定。请各地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统筹考虑,先急后缓的原则,抓紧做好本地区的规划工作,为编制全国规划奠定基础。今后,凡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且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防治并重、综合治理。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在地下水水源地周围建设灌溉等各类机井,建设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乱打井超采地下水或引起不同含水层水质混合,造成饮用水源的氟砷等有害物质超标。今后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源工程,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咨询和技术指导,涉及防病改水,要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要严格禁止发展高污染工业,防止和减轻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工业和城镇用水的治污费用(成本加微利),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收取,采取市场机制进行治理。

(三)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要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既保证用水安全又节约资金的原则,分类采取有效措施。在研究和制定供水标准时,首先要保证饮用水的水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解决其他生活用水。为了尽快解决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并降低工程成本,部分地区的饮用水与其他生活用水可实行分质供水。为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他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

今后在规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要借鉴已建工程的经验教训,完善和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强化项目管理,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按建设程序审批。将需要解决饮水困难的人数落实到村组或农户,对人数实行名册管理,通过报刊等形式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程建设前,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精简管理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按成本合理确定用水的收费标准。要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对于建成的饮水工程,要建立验收、跟踪调查和水质监测制度,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增加投入,加强资金管理。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多方增加投入,安排好与中央投资相配套的资金,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挪用、滞留资金。要大力推广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和工程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招标投标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落实责任、加强配合。上下之间、有关部门之间、不同学科之间,要加强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在前期工作中,水利部门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了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地方卫生部门与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的完善和运行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要落实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区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73号

批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6〕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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