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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3:01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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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的范围内由其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个体工商户经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第十四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五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八条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缴费期间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有权了解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向职工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支付情况。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妨碍、阻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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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

王开天


2005年,垦利县法院被中国法院网评为“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作为全市唯一的基层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司法公正树形象和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先进集体”,被东营市委、市府表彰为“妇女儿童工作先进单位”,工会委员会被评为“优秀工会组织”,纪检组作为全市基层法院唯一的一家被表彰为“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组织”;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联合再次授予“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民一庭被东营市妇女联合会授予“妇女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市中院王少南院长批示要求垦利县法院要打造“品牌法院”,县委陈泽浦书记对法院工作做出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在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该院再次荣获第一名。
光辉的工作业绩,展示着垦利县法院各项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近年来,该院审判工作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成绩的动力源在哪里呢?关键在于全体干警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年年有进步。特别是省高院开展“司法能力建设年活动”以来,垦利县法院以此为契机,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审判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审判质量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做到“五个坚持”,增强“五种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审判工作水平。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法院队伍综合能力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垦利县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组成员自觉树立“敢为人先”的精神,不但当指挥员,而且当战斗员,并以实际行动为干警作出表率。如该院实行院党组成员办案制,立案庭将尾数为“0”的案件确定为院领导负责办理,案件不分难易,轮到谁谁办,促使党组成员自我加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党组成员积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天早上召开办公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各项工作集体研究,集体讨论,共同落实。党组成员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时时处处以大局为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分工不分家,在全院上下形成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在市中院对班子成员的测评中,连续五年优秀率为百分之百。
二是加强干警业务学习。新的审判形势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善于学习、不积极学习的法官必将逐步成为落伍的法官。该院实行 “以考促学”,院长亲自出题,每年制定考试计划,严格考试纪律,促使干警在学习上下真功夫;推行“外出培训人员讲课制”,让外出培训人员将学到的知识传授给大家,达到“一人受培训、全员有提高”的效果;在司法考试中,分管领导靠上抓,政工科具体抓,为干警提供专门的学习场所,参加培训安排车辆接送;鼓励参加专家报告会,组织干警听取著名法学专家的授课,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为干警报销学习费用,提高干警的学习积极性。院党组成员带头学习为干警做表率,如纪检组长李玉军同志率先垂范,每天晚上坚持在阅览室学习,并报考了硕士学位考试,为干警树立了榜样。现在,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已占全院的88%。在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中,连续两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达到44%、50%,一人考取了全省法院系统和全市的“司考状元”,司法考试工作受到省高院尹忠显院长的批示。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辟了警示教育专刊,定期从本院局域网上发布警示教育案例,使干警掌好权、用好权,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工作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院长与各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庭室长,层层签定分级负责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各中层负责人与干警签定无违法违纪责任书,明确了职责,强化了分工,进一步约束干警的行为,树立干警的廉洁意识;实行“说情人大会说明制度”,狠刹内部说情风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对说情者一经发现,责令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说清楚,并按照审判纪律追究责任。
二、坚持审判立院,切实增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能力
审判工作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保障。在工作中,该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促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探索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缩短办案时限;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采取调解为主、寓教于审的多元化调解方法取得良好效果。如在2005年审理的2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20件调解结案,调解率达87%,并且调解结案的案件有95%当庭过付赔偿款,及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立了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基地,深入到企业、农村、学校、社区,采用以案讲法、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到集市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
二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调解结案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最能实现“案结事了”。该院严格贯彻“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的三调解原则,在庭前调解中,侧重于那些属于当事人为争口气,争议不大,矛盾也相对缓和的案件。庭中调解着重为当事人辨法析理,阐述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让双方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了解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使其自愿选择最佳的解决纠纷方案。庭后调解的案件属于复杂疑难案件,分歧较大,要求法官针对不同案情、不同类型的当事人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本着耐心、诚心、公心、爱心、交心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成功率。今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83%,案件呈现出了“调解多、上诉少、发改少、申诉少、公信力高”的良好局面,省高院尹忠显院长对庭前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2005年,组织选任的10名陪审员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发挥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参与审理,“五一”以来,已审理案件18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垦利县地处油区腹地,涉油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涉及面广、负面影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严重阻碍经济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审时度势成立了油区巡回法庭。该法庭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先予执行、诉前保全等措施,有效避免了涉油侵权案件的发生。如4月份,在处理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与永安镇南义和村非法扣押油田车辆一案中,巡回法庭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迅速组织干警赶到现场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通过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三被告认识到了错误,放行了被扣押60多天的三辆汽车,从立案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仅半天的时间,为油田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处理这类案件,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为胜利油田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在,涉油侵权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已由2002年的32件,到2005年下降到不足5件,且规模大的涉油侵权案件已完全杜绝,使油地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三、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增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要确保司法为民获得实效,取得群众的认可,就必须使审判工作体现出亲民、爱民、护民、便民的要求。为此,垦利县法院在方便群众诉讼措施上抓落实,确保能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取得实惠,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审判工作的渴望和要求。
一是加强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信访办公室,出台了《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信访工作制度》、《关于创建规范化窗口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等专门文件规范信访行为,确定每月5日、10日、20日为院长接访日,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亲自抓、信访部门协调的信访工作格局。工作中,实行信访听证制度,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政府信访部门参与,积极化解矛盾。2005年,接待来访群众18人次,群众对信访工作满意率为100%。在全市涉法信访工作会议上,我院的信访工作做了典型发言。
二是加强作风建设。良好的工作作风是法官亲民、爱民的外在表现。对待群众漠不关心,冷眼相待,和对待群众主动问候,端上一杯水,两种截然相反的工作态度,群众就会对法官是否能公正裁判产生两种相反的认识,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办案效果。为此,垦利县法院邀请东营宾馆的教师为全院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礼仪教育课,起到很好效果。民二庭倡导的“一杯清水、一份情怀”,注重便民服务,更是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是加大救助力度。许多参加诉讼的群众还不富裕,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缓减免,仅上半年,缓减免诉讼费达19.45万元。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是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我们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司法为民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努力搞好执行工作。实行“执行案件换人执行”制度,对各个执行员自认为不能执行或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每人拿出5个案件,责成执行局及监查室负责执行。实行执行案件督办制,对四个月内尚未执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详细的执行情况汇报,由局长会同两庭长研究制定下一步的执行方案,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的实现。这两项制度实施以来,改变了执行工作“一人包办难监督”的情况,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已来,收案558件,结案452件,执结率达81%。
五是积极奉献社会。该院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平台,唱响了一曲曲青春奉献之歌。继民二庭被团中央授予全省法院系统第一个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后,全院掀起了创建青年文明号的热潮,政研室、立案庭、刑庭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各个庭室建制度、抓规范、重服务,开展“青年文明号助万家”活动,设立下岗职工咨询热线,倾听困难企业职工心声,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涌现出了一幕幕奉献社会的感人事迹。巴艳同学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但年仅16岁的她在一天之内经历了母亲去世、父亲突发精神病的家庭变故,巴艳思想上动了退学的念头。2005年3月31日上午,全体干警自发开展了向垦利县一中巴艳同学献爱心活动,共为巴艳同学捐款6000元,使巴艳同学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四、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增强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司法公正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审判质量则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2005年以来,审判质量有了新突破,特别是民事案件,在新收的841件案件中,没有一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主要抓了以下方面:
一是改革审委会工作方式。审委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对案件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该院开创性地实行审委会委员考选制度,4名业务骨干经考选进入审委会,使审委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探索建立专业审判委员会,制定了《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了刑事行政和民商事两个专业审判委员会,并对委员选任、回避、发言顺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审案件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认真填写拟定好的评议表格,对在旁听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评议表,对庭审做出评价,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严格卷宗评查,确定审监庭专门负责,卷宗未经审监庭审查不得入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三是加强对案件的考核。今年,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开展,三次完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其中,案件质量的考核分数占整个考核总成绩的40%,调解结案率、发改率等在案件考核中更是占有较大的比重,并将案件考核指标纳入对干警个人的考核,使人人重视案件质量,思想上牢固树立起“铁案”意识。
五、坚持科技强院,切实增强物质装备能力
良好的审判设施、现代化的物质装备,是司法能力建设的物质基础。在700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大楼启用后,在实现“三区分开”的基础上,该院坚持走科技强院之路,努力增强物质装备能力。现在,该院微机已达到人手一台,防火墙、程控交换机、扫描仪、金属探测器、安检门、考勤机等配套办公设施齐全。投资建成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SYBASE数据库软件、电子公文传输、法院交费系统、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法院信息管理与统计、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等信息化系统被广泛应用。率先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了国际互联网页,这在全省是第二家,全国是第七家。适应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审判管理网络化,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审理、结案、执行、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在网上运行。建成了电子阅览室,实行网上学习。推行网上办公,取消了纸质文件的内部发放,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经费,降低了成本。建成了可以实现对庭审活动、庭审观摩、机关保卫监督的监控系统,在审判楼和办公楼安装摄像机头61个,对重点防范部位加强防范;在办公楼、审判法庭安装了消防系统,配有具有声光报警等功能的烟感和喷淋设备。科技装备在审判工作中被广泛使用,实现了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办公无纸化,为确保公正司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单位:山东省垦利县法院
电话:0546-2568129
邮编:257500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2]17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党的思想理论建设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教学和研究中的指导地位,不断提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

  1.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义。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是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学科,是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设立以来,学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学科规模拓展,科研成果显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明显提高,队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新形势下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质量,凝炼学科研究方向、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学科队伍素质,完善机构设置,促进学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在高校主要担负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与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任务。学科建设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把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服务作为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二是遵循学科建设规律、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规律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规律;三是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研究,加强马克思主义各主要组成部分内在关系的研究和把握,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在关系的研究和把握。四是以思想理论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需求促进学科建设,以学科建设的成果服务思想理论建设和支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思路和目标。着眼时代特征,立足不断发展的实践,认真总结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经验,主动适应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凝炼方向、优化结构、提升质量、规范管理,实现学科的健康发展。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学科研究方向更加明确,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为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高素质人才培养作出更大贡献,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势学科。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4.凝炼学科研究方向。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和特点,抓住学科发展中带有基础性、导向性和战略性的重要问题,组织力量,汇聚队伍,出思想、出成果、出人才,不断提高学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要自觉地把学科研究方向凝聚到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服务上来,并将其中的重大问题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使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学科专业建设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管理紧密结合,统筹规划、整体部署、统一实施。用学科专业建设成果服务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和亲和力。

  5.加强科学研究。重视和加强学科基础理论建设,着力进行整体性研究、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构建严谨、规范的学科理论体系。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历久弥新的思想价值;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及其相互联系;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弘扬马克思主义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不断推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

  6.提高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队伍的主体。要按照“一岗双能”、“一身二任”的要求,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的理论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不断强化学科意识,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各高校要进一步积聚学科力量,整合资源,以项目为纽带,形成老中青结合的学科队伍。有关部门要制定学科队伍建设规划,通过若干年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学贯中西、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高层次领军人物,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一大批高素质的中青年理论骨干和教学骨干。通过举办各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到相关的研究基地进行访问研究,以及国内外社会考察和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全面提高学科队伍素质。

  7.推进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和重点基地建设。严格遵循学科建设标准和有关要求,大力加强学科建设,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布局,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要从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建设经费、考核认定、管理职责等方面,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在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以国家重点学科为依托,建立若干个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研究生导师培养任务。

  8.加强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各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0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应处理好学科性质和研究特色的关系,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内在要求,合理设置研究方向;处理好基础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的关系,充分体现二者的紧密结合;处理好理论学习和理论运用的关系,着力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好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关系,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要确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的学位课程,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要明确入学考试科目,其中一门必须是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要求,对论文的开题、写作和答辩等环节加强管理。

  9.加强学科交流。要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之间的交流,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系统内各学科之间的交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立足本学科发展,鼓励跨学科交叉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拓展学术研究视野,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国际影响力。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为学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0.规范学科建设组织机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要以独立的、直属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为依托,当前要着力解决学位点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机构分离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单位要对导师队伍的准入资格提出明确要求;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并至少承担一门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学科专业建设绩效的工作机制。

  11.加大学科建设经费投入。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培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供有力保障。要保证经费投入,设置专项建设资金。学科建设经费,由国家、地方和学校共同筹措、分级管理。教育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导师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项课题。列入教育部专项工程建设的学校,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列入专项工程建设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建设水平。

  12.加强学科建设检查评估。要加强指导,适时地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学科健康发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议组开展学科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对问题严重的学科点进行整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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