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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00:50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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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五十四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2年1月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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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要求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机
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填报所属时间: 年 第 季度 单位:万元
-------------------------------------------------------
| 企业 |1995年初存货|本季抵扣|其中:用期初存货 |本季抵扣 |本年累计|本年累计 |1995年至今
| 分类 | 已征税款余额 |数 额|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数|比例 % |抵扣数额|抵扣比例%|抵扣数额
|-----|--------|----|---------|-----|----|-----|-------
|栏 次| 1| 2| 3|4=2/1| 5|6=5/1| 7
|-----|--------|----|---------|-----|----|-----|-------
|合 计 | | | | | | |
|-----|--------|----|---------|-----|----|-----|-------
|工业及其他| | | | | | |
|-----|--------|----|---------|-----|----|-----|-------
| 商业企业| | | | | | |
-------------------------------------------------------

-----------------
|1995年至今|尚未抵扣完存货|
|抵扣比例% |已征税款余额 |
|-------|-------|
|8=7/1 |9=1-7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公章) 审批人: 填报时间:



1999年7月12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政〔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城市发展,现将《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为,确保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各并联审批部门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监控评测的工作步骤,实施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办结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选址用地审批、报建审批、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凡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为总协调单位,负责组织和召集各审批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管和测评。

第六条 市建委窗口为并联审批具体牵头协调窗口,并联审批实行“建委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程序。

第七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须将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书面提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通过印制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告、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布等方式,统一、完整、一次性地进行预告。

第八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事前服务:
(一)将审批中的定点选址、现场勘察等工作,作为审批部门的服务提前开展;
(二)对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各并联审批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做好转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见附件一),并转递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时抄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未设窗口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传递。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及时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依法在审批承诺期限内(或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见附件二)反馈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建委窗口。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并对各审批部门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各并联审批部门工作情况,予以测评。将提前办结率作为年终考评重要因素之一。各并联审批部门办结期限以承诺期限为准,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定为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完成专项审批的,应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书面说明,经市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否则按照超时默认制视为许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行政审批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并联审批运行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时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编号:



单位(窗口):

单位(自然人)申请 项目审批手续,请你单位(窗口)在接到本通知后,在承诺期限或7个工作日内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建委窗口。





申请单位(人)联系人:

电 话:



市建委窗口联系电话:301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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