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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37:05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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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2001年6月21日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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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工会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豫发〔2001〕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0〕102号)、《中共郑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9号)有关规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一、联席会议的目标是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进一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涉及职工权益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工会工作和工会自身建设中需要政府支持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商定。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四、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出席。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主持。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模范先进人物代表参加。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相关事项的落实。每次联席会议要对上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联席会议取得实效。

市总工会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六、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与市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


(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第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㈠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㈡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㈢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㈣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㈡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㈣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㈤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㈧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㈡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㈢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㈠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㈡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㈢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㈠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㈡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㈠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㈡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㈢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㈣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㈤有加工成套设备;
㈥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㈦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
㈡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㈢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㈣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㈡自有品种的证明;
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㈡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㈢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4)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印制,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至2001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农种生申字( )第 号
----------------------------------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
|----|---------------------------|
|住 所| |
|----|---------------------------|
|电 话| | 邮 编 | |
|----|---------------------------|
| |生产| |
| |地点| |
|申|--|---------------------------|
|请|作物| | | |
|项|种类| | | |
|目|--|---------|--------|--------|
| |品种| | | |
| |名称| |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种子晒场 | 平方米|
|种|------|--------|------|-------|
|子|种子检验人员| 人|生产技术人员| 人|
|生|------|--------|------|-------|
|产|种子检验室 | 平方米|检验仪器 | |
|条|------|--------|------|-------|
|件|仓库面积 | 平方米|烘干设备 | |
|--------------------------------|
|申请单位 |审核机关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 |
| | | |
| | | |
| 负责人(章) | 负责人(章) | 负责人(章)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许可证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 签发许可证 |-------|-----|-------|
| | | | |
----------------------------------
XXX省农业厅印制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附件3: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农种经申字( )第 号
----------------------------------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
|----|---------------------------|
|住 所| |
|----|---------------------------|
|电 话| | 邮 编 | |
|----|---------------------------|
| |经营| |
| |范围| |
|申|--|---------------------------|
|请|经营| |
|项|方式| |
|目|--|---------------------------|
| |有效| |
| |区域| |
|-|------------------------------|
| |申请注册资本| 万元|仓库面积 | 平方米|
|种|------|--------|------|-------|
|子|种子检验人员| 人|储藏技术人员| 人|
|经|------|--------|------|-------|
|营|种子检验室 | 平方米|检验仪器 | |
|条|------|--------|------|-------|
|件|种子加工房 | 平方米|加工机械 | |
| |------|--------|------|-------|
| |营业场所面积| 平方米|加工技术人员| 人|
| |------|-----------------------|
| |自有品种 | |
|--------------------------------|
|申请单位 |审核机关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 |
| | | |
| | | |
| 负责人(章) | 负责人(章) | 负责人(章)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许可证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 签发许可证 |-------|-----|-------|
| | | | |
----------------------------------
XXX省农业厅印制
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工商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4: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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