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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3:55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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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归侨、侨眷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各级组织是本省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按照其章程进行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
第五条 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的死亡而消失。与华侨、归侨依法建立婚姻关系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本省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禁止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归侨、侨眷身份。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归侨、侨眷利用侨资、侨汇兴办工商企业的,给予优惠待遇。对介绍、引进外资、技术、人才的归侨、侨眷应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归侨、侨眷所兴办项目的用途未经兴办者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其所捐赠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九条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归侨、侨眷在本省用侨汇建设住房的,城建、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住宅用地方面应给予照顾,其所建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和地方建设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征用或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补偿和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省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总分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之内的,应提交学校审核录取。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毕业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有关单位应优先录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期间,所在单位和学校不得因此辞退或令其退学。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收职工、分配或出售公房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归侨、侨眷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四条 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归侨、侨眷享受国家规定的出境探亲权利,不得附加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条件。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在归侨、侨眷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后,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离职金或离休金、退休金。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后又返回,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恢复工作的,在返还离职金后,其出境前和恢复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六条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本省已购买的住房,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七条 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各级人民政府应广开就业门路,支持其摆脱贫困;对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优先救济。
第十八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归侨、侨眷,对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侵犯民事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和证明归侨、侨眷身份时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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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现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本决定 自2002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名称:《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发布情况: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六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 2

名称:《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情况:1998年7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1998]164号)

废止理由:根据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联合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汽车电子点火器和汽车磁化节油净化器等节能减污产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再进行认定,由市场、用户自行选择。

中德关于李克强总理访问德国的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中国 德国


中德关于李克强总理访问德国的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13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发表中德关于李克强总理访问德国的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德关于李克强总理访问德国的联合新闻公报


(2013年5月26日,柏林)


  1、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5月25日至27日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这是中国新总理首次出访。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广泛、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就许多重要议题达成共识。

  2、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深刻复杂变化。世界各国相互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存日益加深。中德愿同其他国家一道本着同舟共济、互利共赢的精神,深化协调与合作,为世界和平与繁荣作出贡献。

  3、双方重申相互尊重对方主权和领土完整,致力于和平解决地区和国际争端和冲突,继续发展和深化欧亚区域一体化以及以公正合理的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4、双方愿增进对各自发展道路的相互理解,加深政治互信,推动中德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双方强调法治国家和保护人权的意义,愿继续开展人权对话和法治国家对话,互学互鉴,共同发展。

  5、近年来,中德合作基础良好,两国将继续扩大多种合作机制。新一轮中德政府磋商将于2014年在德国举行。

  6、双方认为,中国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将为中德、中欧关系带来新机遇,为世界经济注入新动力。

  7、双方决定落实城镇化伙伴关系,并进一步加强农业、林业、粮食、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和环保标识等领域的双边合作。双方决定在现有中德农业合作联委会基础上增设部长级双边对话机制,加强对中德农业合作的指导并不断夯实这一领域的合作基础。

  8、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环境、气候和继续支持联合国气候谈判方面结成的紧密伙伴关系,决定在空气净化和可持续消费领域加强合作。此外,双方还将着力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9、双方将进一步深化电动汽车领域合作,包括共同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等。

  10、双方认为,中德作为重要经济体,在财政金融领域保持密切磋商十分必要,决定继续深化两国财政部关于财经问题的对话。双方认为,两国央行继续开展深入对话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11、为进一步促进投资合作,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就未来工作举行了会谈。

  12、中国宣布在德成立中国商会并启动设立投资促进机构。德国政府欢迎中国企业本着互利精神在德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双方支持欧盟和中国谈判投资协定,增加双方的投资机会。

  13、双方共同表示,愿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进一步加强广泛的经济合作。双方将为在对方国家落户的中德企业提供国民待遇,特别是在政府招标方面。双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企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14、双方共同反对保护主义,愿通过对话解决光伏、无线通信产品等贸易争端。双方呼吁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支持公平、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双方推动尽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在国际框架下就出口信贷继续开展对话。

  15、双方赞赏两国政府和许多社会组织近年来设立的各种机制,使数千名学生每年赴对方国家访问。两国政府将继续支持这些措施,进一步促进青年和文化交流。

  16、两国总理共同启动了中德语言年活动,促进汉语在德国和德语在中国的传播。在与中国开展教育和科研合作方面,学术领域合作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包括提供在两国留学和研究访问奖学金、双边科研项目以及共同设立具有双学位的大学课程等。

  17、双方认为,中欧都是国际舞台上的重要战略力量,是推动世界和平、繁荣与稳定的重要合作伙伴。中德将继续密切建设性合作,促进中欧关系发展,共同应对能源资源安全、气候和环境、粮食安全等全球性挑战。

  18、中方赞赏德方在解决一些欧元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中的作用以及欧盟成员国实施的大规模稳定措施。德方赞赏中方在解决主权债务危机上的建设性态度和贡献。

  19、双方认为,中德有必要保持并深化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商及合作。双方主要就伊朗核问题和叙利亚局势等一系列问题交换了意见。这种交流有助于中国与欧盟之间的战略对话以及密切协商与合作。双方将在多边合作领域,特别是在联合国框架下继续开展建设性务实合作。

  20、双方积极评价两国总理的频繁互访。李克强总理邀请默克尔总理尽早访华。默克尔总理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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