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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12:25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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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财经管理,正确反映财务收支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各项收入,包括税收、利润、更改资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各种销售的所得收益、劳务收入、材料、产品(商品)盘盈后收入、其它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均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截留、挪用的必须如数追缴。违纪应交收入不计入各单位当年财政
包干指标,不提取留利,不参与分成。
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国营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必须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自行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违反规定虚转成本(费用)、乱列营业外支出以及企业长期挂帐不予处理虚盈实亏的,除按规定对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进
行纠正、处理外,违纪金额视同利润全数收缴,但不得计入包干指标,不提取留利,不参与分成。
三、企业各项专用基金、固定和流动资金、留利均应按国家核定数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并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多提的专项基金和留利,除尽数归回、分别按规定上交财政和由企业按指定用途使用外,挪用资金的银行利息从本企业正常留利或包干分成中支付。


四、对不按规定归还专项贷款的(包括小型技措贷款、中短期专项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等贷款项目)。没有建成投产或新建项目投产后经济效益差,挖企业原有利润或税款归还贷款的,一律由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并如数向财政补缴。
五、对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或擅自提高各种收费标准的,所得收入要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六、企业长期没有使用的专项拨款、无主帐款,经检查发现后,一律上缴财政。
七、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各项财务收支要严格划清预算内外、全民集体的界限,不准把预算内收入划作预算外,或把预算外支出列入预算内。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全民吃集体、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钱柜”等违纪金额,一律上缴财政或归回原资金渠道。
八、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立和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各种补助,私分产品(商品)和请客送礼等违纪开支,要尽数清退收回。
九、基本建设取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违反规定支付部分追回冲减投资。不按批准计划办事,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或乱拉资金搞基建的必须纠正,规还原资金渠道,并停止施工和拨款。
十、对检查发现的各种违纪问题,除在经济上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要根据违纪问题的性质、手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记律处分。
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执行。对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自查和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查出并及时作了纠正的,其增加的收入或节减的支出可按照规定,分别做为机关经费结余和参与企业正常留利及分成处理。



198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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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85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民间艺术事业,加强对民间艺术的传承、弘扬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以及《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的通知》(浙文社〔2005〕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艺术是指由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积累、传承的具有独特民间艺术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具体包括民间艺术造型艺术(民间艺术绘画、雕刻、刺绣、染织、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和民间艺术表演艺术(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等)两大类。
第三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对象为民间艺术工作、活动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突出民间艺术项目的乡镇(街道),可申报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
第四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的民间艺术项目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在本辖区范围内已经形成传统,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当地家喻户晓、喜闻乐见,坚持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并对周边地区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并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得到社会公认,发展传承态势良好,后继有人。
(三)有较完整记载该项目的形成情况、历史沿革及创作生产成果等艺术档案。
(四)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场所。
(五)当地政府重视支持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对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制定了科学的规划,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第五条 根据民间艺术的特点,申报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除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民间造型艺术和民间表演艺术还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间造型艺术:
1. 该项目已经列入当地文化部门指导和辅导的业务范围;从事该项目并具有一定造诣、影响的带头人在4人以上。
2. 参加该项目创作、制作的队伍年均活动(含办班、传授等有关活动)50天以上;当地文化馆(文化站)抓该项目的辅导、培训活动年均25天以上。
3. 每年在当地举办该项目民间造型艺术展览(展销)活动;该项目的代表作品(产品)经常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展览或者展销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二)民间表演艺术:
1. 该项目已经列入当地文化部门指导和辅导的业务范围;建立一定数量的有关活动组织,拥有该项目表演团队2支以上。
2. 该项目群众参与面较广,拥有表演艺术骨干20人以上;经常参与该项目传授、学习的青少年80人以上。
3. 队伍年均活动(含传授或者培训、加工、排练等)20天以上;每年组织有关表演活动2次以上。
4. 该项目的主要队伍经常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的活动,并曾参加市级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第六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凡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市文化局。
(二)由市文化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的乡镇(街道)进行评估,提出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对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授予证书、牌匾。
第七条 荣获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称号的市本级乡镇(街道),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荣获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称号的其他乡镇(街道),由当地县(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每2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对已获得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称号的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当不符合本办法命名条件时,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创效益,为我市民间艺术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以及《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浙文社〔2005〕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艺术门类分为: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文学、绘画、书法、摄影、雕刻、刺绣、染织、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和民间艺术的人员(含民间职业艺术团体人员)。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专业创作人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不在评审范围。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有良好的艺术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民间艺术创作或民间艺术挖掘、整理、保护、研究、普及和开发工作,具有丰富的创作、研究和实践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作品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民间艺术表演或展示比赛中获得最高等级奖三次以上或有作品为省级以上或国外国立艺术馆收藏。
(三)在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编纂的民间艺术家辞典中有传略者。
(四)对我市某项民间艺术确有传承,造诣颇深,掌握或熟悉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并在该项民间艺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由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经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资格审查、业绩核实,经同级政府审核、盖章后上报市文化局。
(二)市文化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申报材料,提出候选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授予证书、牌匾。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嘉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提供2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长期收藏并适时展出。
(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在市级文化艺术展演比赛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中,享有与专业文化艺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七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家评审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家为终身称号。
对荣获省、市级民间艺术家的市本级人员,由市政府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对荣获省、市级民间艺术家称号的县(市)人员,由当地县(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嘉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一)非客观因素完全停止民间艺术工作与活动;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伪造成果;
(三)严重丧失艺德;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不符合命名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遵守法律和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一)守信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

  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警示标准

 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三)失信标准

  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年检为B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4)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四)严重失信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分类管理是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这种分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工作职能出发,就企业信用行为本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信用分类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的分类监管工作,不搞评比,不搞评估,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施分类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二)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开违法记录。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并依法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5.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四、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企业信用记录,既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过程,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信息、各类监管信息,以及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一方面,要抓好自身业务中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机构以及派出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要重视整合相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税务、银行、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

  五、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企业身份记录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告或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三)公示典型违法企业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将该企业予以公示。

 六、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简称“金信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搞好企业信用监管,必须切实加强基础性建设,重点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遵循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切实加强信息机构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技术标准,抓紧开发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软件,软件开发既要立足现实需要,又要着眼将来,有前瞻性。要在开发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优势,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打下良好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大中城市等发达地区要在2004年底实现联网,较发达地区要在2005年底实现联网,2007年底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联网。

  此外,承担地方政府交办的区域性企业信用管理建设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现与“金信工程”的对接,并为此不断积累经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使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为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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