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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40:56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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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转包(出包)价款;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本工程所需的机器设备实际垫付的价款;以及在中国境外进行数据资料分析处理的价款,我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五日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
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已明确在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为照顾承包工程作业的特殊情况,现增列以下项目,在征收工商统一税和按核定利润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计算纳税。
一、按合同的规定,为委托方(雇主)代为购买材料而实际垫付的款项;
二、为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的需要,委托其它公司将机器设备运往作业场地,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运费。
本通知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各地税务局在清理过去的遗留问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198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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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575号


中央机关在京单位、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建委、房地局、各建设、设计单位、各施工企业、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做好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的管理工作,规范预算员上岗行为,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房屋修缮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现将《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评估员等四个岗位实行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建才[1991]47号),为加强对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的管理,规范预算员上岗行为,提高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决)算的业务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是指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后,取得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评办公室核发的、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从事编制、管理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或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的人员。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负责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已取得岗位证书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人员,可承担本市范围内的各种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修缮、装饰装修、抗震加固及改造等工程的标底、投标及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可承担审核或者确定房屋修缮工作的造价工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未取得岗位证书者,不得从事有关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得编制、审核及工程造价的确定工作。

五、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反对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遵守职业道德;应该接受主管部门对预算员工作的检查,接受对职业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预算员岗位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复检不合格。对复检不合格者一律注销预算员岗位证书,不得再从事预算员工作。
(一) 在预(决)算编制、审核或确定房屋修缮工作造价的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 预算员岗位证书外借、买卖、涂改、伪造的或在抽查及复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复检的;
(四)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继续教育,且未达标的;
(五) 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日至复检之日不满半年的;
(六) 脱离预算员岗位连续时间在二年以上的;
(七) 岗位证书遗失后,为登报声明作废的;
(八) 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预算员的工作单位变动后,应及时到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

1984年7月10日,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调动直属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卫生事业搞活,现对扩大直属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教经费和学校基金的使用
根据教育部初步意见,从1985年开始,由现在的基数加发展的经费分配办法改为综合定额加专项经费的分配办法。学校基金的使用,原则上60%用于学校建设,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学校基金比较少的单位,40%不够发放当地规定的奖金额度时,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以达到当地规定的奖金额度为限。
二、其他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纯收入)的使用,可参照学校基金分配比例执行。
三、关于医院的经费管理
对医院的经费补助,除大修、大购外,实行定额包干,由医院支配,结余留用。增收节支结余原则上60%用于发展卫生事业,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医院的科研成果转让、进修生培训、招待所收入,可暂列其他收入。
四、关于外事经费
1.凡属自费、自费公派、校际交流和国外各类基金提供的资金,以及符合我部(84)卫计字第141号文件中第一、二项规定的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获得国外资助或奖学金,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2.除由我部牵头派出的团、组及为执行政府协议由我部下达的接待和出国任务外,其它一切外事往来和涉外费用均由各直属单位在部核定下达的限额(包括外汇额度)内统筹安排,包干使用,并按国家规定的时间编报财务计划和季度、年度财务支出报表。
3.属于教育、经贸和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等部门的外事财务工作,按上述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自创外汇的使用,可由单位指定一位领导自行审批。卫生部根据单位领导审批的申请计划表加盖计财司印章后转送中国银行,单位根据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六、进口一般化学试剂均由各单位径向上海化学试剂采购供应站提报申请计划,办理订购手续,同时将品种数及总金额抄送卫生部。
七、凡进口二万美元以下的单台件设备,均由各单位领导根据本单位的经费情况,自行负责审批申请进口计划;卫生部仅作汇总工作,向有关部门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如单位所报的需用外汇计划已超过国家下达的外汇额度(包括订货中的超汇部分),仍转请单位自行核减。对2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设备,要考虑本单位支付国外进口设备经费情况,仍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审批工作。
八、关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对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规定应由财政部审批的三种商品,即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在京各单位购买时,应报卫生部审核后转报财政部审批。对全国控办规定应由卫生部审批的十一种商品,即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像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下放直属单位,由单位领导自行审批,卫生部履行全国控办规定的手续。各单位在审批时,应根据定额标准和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有利生产、科研、教学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适当放宽。各单位应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审批,卫生部负责检查监督。
九、关于基本建设的审批权限
对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及普通职工住宅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权下放,建设单位自行审查,卫生部只审批设计任务书并按设计任务书的估算进行投资包干。
对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试点实行初步设计概算或设计任务书估算的投资包干。按设计任务书估算进行包干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下放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十、关于零星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在京部属单位从1985年起改为年初下达零星基建面积指标,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后由部办理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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