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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09:52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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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等


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为改善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机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协调发展,决定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现将新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内各民用机场均按此标准收费。原(86)民航局字第105号文件和民航局发〔1989〕7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废止。
此标准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起降服务费分配比例:
(1)场道维护费25%;(2)消防服务费50%;(3)救护费25%。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20%计收。
3.场道灯光费
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4.停场费
停场时间 收费标准
4小时以内 免
4—24小时 按起降费的10%计收
24小时以上 每停场24小时按起降费的
15%计收,不足24小时,
按24小时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
1.旅客过港服务费
航空公司承运的候机或到达旅客使用机场公共设施,机场提供候机楼服务设施、场区内道路保障、公共区域清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绿化以及停机坪上飞机的警卫等服务,机场按照国际、地区、国内航班客座数的80%计收;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及客包机,经停站按实际出港旅客人数计收;对改换航班号的航班,亦按80%的客座数计收。收费标准如下:
(1)国内航线
折扣运价(y) 收费标准(元/人)
(a)y≤50元 免
(b)50<y≤125元 10
(c)125<y≤200元 20
(d)200<y≤400元 30
(e)y>400元 40
(2)国际航线、地区航线(不含国内段)的收费标准为40元/人。国际、地区航线的国内段按国内航线规定标准计收。
(3)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始发站按下列办法计算:
a.对有一个经停点的航班,始发站按80%客座数(其中30%为到达经停站旅客,70%为到达终点站旅客)计算;
b.对有两个以上经停站的航班,始发站按80%客座数(其中60%为到达终点站旅客,40%按到达经停站的个数平均分配)计算;
c.做技术经停的航班不在此列。
(4)西安(咸阳)机场、沈阳(桃仙)机场、重庆(江北)机场、长沙(黄花)机场、天津(张贵庄)机场、深圳(福永)机场分别在(1)项内(d)(e)及(2)项标准上加收10元/人。
2.机务费
(1)例行服务费,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30%计收。
机务例行服务内容:
根据承运人的现行要求进行航线维修项目的检查;
将航线检查情况记入飞机飞行记录本并签字;
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记入检查时发现的故障和缺陷;
飞机临起飞前进行飞行前的最后检查;
提供技术熟练的人员协助飞行人员或地勤人员进行检查;
机务机坪值班;
安排在飞机到达前和起飞后的等候迎送;
对飞机的地面服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引导和指挥飞机;
提供引导、指挥设备;
在飞机到达和起飞时提供或安排对飞机的引导、指挥;
飞机停靠、放置和移开轮挡;
放置并移开起落架锁销、发动机罩盖、空速管罩、操纵面锁销、尾撑杆;
提供通话耳机和进行地面与驾驶舱间的通话;
提供、放置并移开驾驶舱梯;
安全措施,在发现飞机的内外部有任何损坏时,不论何种原因或何时发生,都要立即报告承运人授权代表;根据要求提供、放置并移开以及操作适当的灭火和其他保护性设备。
以上费用包括机务车辆(含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牵引车、氧气车)使用费。
(2)非例行服务,按工时及材料费或双方协议收费。
3.飞机清洁费
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舱内卫生、消毒等服务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最大起飞全重1.2元/吨计收;
(2)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1.8元/吨计收。
以上费用包括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4.运输服务费
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各种服务,如: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费: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10 45
T>10 50
(1)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的,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大业务载重计收;
(2)对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不收费;对执行货运任务的飞机,收取40%;
(3)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
(4)运输服务费分配比例:
办理值机手续(含收运行李)、配载及常规服务(如文件传递、查询行李等)占13%;
引导旅客登机、清点旅客人数占2%;
分拣、分发、保管行李占6%(含50%的设备使用费);
装卸、搬运行李占8%(含50%的设备使用费);
收运、分发、查询货邮占9%(含50%的设备使用费);
内场装卸、搬运货邮占6%(含50%的设备使用费);
外场装卸、搬运货邮占7%(含60%的设备使用费);
保管货邮占5%;
候机楼设施使用、维护及服务占20%;
候机楼公共地带供水、电、冷气、暖气占15%;
电子控制、显示系统占5%;
手推车、问询、广播、饮水各占1%,共计4%。
5.安检费
机场为保证飞行安全,按规定对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按飞机最大业务载重每吨15元收取;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
6.加油费
包括油车使用费、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的运输费、再加到飞机上的人工费。标准如下:
(1)使用加油车加油的,6元/吨;
(2)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5元/吨;
(3)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可按当地标准收取航油调运费。
7.商务特种车辆使用费
名 称 收费标准
旅客摆渡车
飞机座位数≤40 20元/车次
飞机座位数>40 40元/车次
旅客桥
飞机座位数≤150 60元/次
飞机座位数>150 80元/次
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客梯车 35元/小时
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收费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
三、航路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公里)
T<50 0.20
50≤T<100 0.30
T≥100 0.40
凡为国际航班、地区航班国外段提供监听服务的,收取300元/班次的监听费。
四、机场进近指挥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机场进近指挥费分配比例:
(1)气象费15%;(2)空中指挥费30%;(3)航行服务
费15%;(4)通讯费20%;(5)导航费20%。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机场进近指挥费的20%计收。
五、候机楼内场地租用费(参考标准) 收费标准:元/月
1.头等舱休息室、贵宾室
由机场经营的,除按各航空公司提出的标准提供饮料并结算外,再向航空公司按旅客收取5元/人(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服务费;由航空公司经营的,除按上述标准向其他航空公司结算外,还应按100元/月(平方米)向所在机场支付租金。
2.营业用地
(1)值机柜台
2000元/个(含柜台、普通磅秤、传送带、行李牌用柜及相应的值机用地);对使用电子磅秤的,2100元/个;不含传送带装置的,1800元/个。使用国际值机柜台,在上述标准上加收30%。
(2)仓库用地
8—10元/平方米。
(3)商业用地
基价:100—600元/平方米。
凡设在候机楼内的餐厅、饮食店、小卖部、免税店及旅行社、饭店、邮局、银行、汽车公司柜台等有直接收入的商业、服务业用地,除按价计收租金外,还应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收租金,具体比例由机场与各有关单位商定。
对航空公司设置的售票柜台、售票室(含售票收款处)按200元/平方米收费。
3.办公用地
20元/平方米。对航管部门工作用地按10元/平方米收费。
租用方未经允许,不得将候机楼内场地转租给第三方。
六、其它规定
上述一、飞机起降服务费;二、地面服务费;三、航路费,四、机场进近指挥费为三类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类机场的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在三类机场标准上加收12%。
二类机场的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在三类机场标准上加收10%。
1.机场分类
根据“飞行区等级划分”和“起降架次、旅客吞吐量”指标,机场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机场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2)二类机场
西安(咸阳)机场 沈阳(桃仙)机场 成都(双流)机场
重庆(江北)机场 深圳(福永)机场
(3)三类机场,指除一、二类机场以外的所有现用民用机场。
以上机场分类为暂行规定,以后由民航局视实际情况调整。
2.最低收费和其它收费
(1)最低基础收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或业载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收,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收费不足20元的各按20元计收。
(2)对飞行学院不载客货的训练飞行和地区管理局对各地导航设施的校验飞行,凡使用民用机场的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3)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按下列办法收费:
在本场训练、试飞、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50%计收;航线训练、熟练、公务飞行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75%计收;如载客货,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100%计收。
七、通用航空收费规定
1.在固定机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免收航路费。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1)工业飞行收取50%;
(2)农、林业飞行当日内每起降5架次(含当日不足5架次)按一架次收取。
2.在临时机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航路费。地面保障费和任务组织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1)省(市、区)局、航站提供地面保障服务(含通讯、气象、飞行指挥等)的,按飞行小时收入的8%收取地面保障费、除航油及航油调运费以外,地面保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设备、车辆的调遣费由保障部门承担。
(2)航空公司自派通讯、气象、机务等地面保障人员的,省(市、区)局按飞行小时收入的2%收取地面保障费。
(3)由省(市、区)局组织、航空公司执行的通用航空生产任务,按飞行小时收入的2%收取任务组织费。

附件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
机 型 | 起飞全重(吨) | 业务载量(吨)|80%客座数
----------------------|------------------|----------------|------------
B747--400CMB| 385.6 | 75.3 | 238
B747--200CMB| 377.8 | 78.0 | 236
B747--200F | 377.8 | 111.0 | —
B747SP | 316.0 | 43.5 | 233
A300 | 170.5 | 43.8 | 219
B767 | 159.0 | 32.0 | 171
B707 | 151.0 | 24.0 | 122
A310 | 145.0 | 32.0 | 182
B757 | 109.0 | 25.5 | 160
TY154 | 100.0 | 18.0 | 130
L100 | 70.3 | 21.0 | —
MD82 | 63.0 | 18.0 | 114
B737--300 | 61.0 | 15.0 | 102
安12 | 61.0 | 11.0 | —
B737--200 | 56.0 | 14.0 | 98
YK42 | 56.5 | 12.3 | 96
BAE146 | 37.3 | 8.5 | 72
安30 | 23.0 | 4.0 | —
安24 | 21.0 | 4.0 | 36
Y7 | 21.0 | 4.0 | 36
伊尔14 | 17.5 | 3.0 | 19
DHC8 | 18.6 | 5.6 | 43
S360 | 11.7 | 3.9 | 29
米8 | 12.0 | 2.7 | —
贝尔214 | 7.0 | — | —
双水獭 | 5.6 | 2.0 | 14
空中国王 | 6.4 | 0.6 | —
Y12 | 5.3 | 1.7 | —
Y5 | 5.2 | 1.2 | 10
S76 | 4.5 | — | —
贝尔212 | 5.0 | 1.1 | —
海豚 | 3.8 | — | —
B0--105 | 2.3 | 0.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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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另类风险

杨涛


众所周知,今年4月起中国政坛掀起了一股对官员问责的风暴,官员问责制成为了今年中国政治生活的一大靓点。从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到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从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到安徽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中央和地方对于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都进行了严肃处理,官员开始成为有风险的职业了。
人们开始熟悉了问责的风暴下的官员职业的风险,然而,对于官员的另外一个风险可能就不甚了解。这就是违反官场“潜规则”??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而招致的政治受排挤乃至于人身受侵害风险。
这绝非是戏言,君不见,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副政委董留民在侦查一起涉黑案件时,不听上面的停止侦查招呼,遭到黑社会的保护伞的报复,被迫背井离乡。中共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为了查处自己辖区内的腐败大案,一方面受到来自上头的压力,另一方面还得时时面对黑社会威胁。6年来,他每天不得不身着防弹衣上班。万般无奈之下,他给媒体发信,请求声援。
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今天的某些地方的官场中,“潜规则”比我们能看到的法律规则更有用,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远远比违反法律规则的问责风暴风险大。因为问责风暴下的风险大多只是处分、撤职,且还有地方官场势力的暗中保护,而违反“潜规则”受排挤、无辜背“黑锅”,免职还是小事,很多人甚至人身安全都无法不能保障。在这样的恶劣的政治生态下,一些想为民好事,有心反腐败的官员,不能不去掂量这两种风险的成本收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于是官场可能又多了一个碌碌无为的官员甚至是一个为害一方的官员。
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是官员的不能承受之重。其根源在于官场的“潜规则”积弊已久,其威力远胜于法律的规则。有的法律规则漏洞较大,“潜规则”活跃于法律规则的真空当中;有的法律规则不长牙齿,无法制裁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有的法律规则被执行者置于一边,成为了一种摆设,“潜规则”代替法律规则大行其道;更多的是民众知情权受到限制,无从知晓法律规则是否真正被执行和“潜规则”在实际中被运用,“潜规则”难以成为千夫所指,而且民众也无权决定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的命运。有了以上林林总总,我们就不难理解官场的“潜规则”是如何令许多官员“竟折腰”的原因了。
我赞赏黄金高给媒体发信请求声援的做法,“潜规则”是在黑暗中生存,最怕见的是阳光,让“潜规则”在阳光下晒一晒,有益于官场的政治生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让法律规则击溃官场的“潜规则”,让问责风暴的力度加大,让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承担巨大的风险,让违反“潜规则”而依法律办事的官员得益。因此,法律规则不能再有空白,法律制裁力度要加大,法律的执行要到位,民众要有充足的知情权,要有决定不合格官员命运的权利,媒体要有能深入官场政治生活进行曝光的权利。只有使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变小、变无,官场的政治生态才能良性发展,官员才能大胆依法行政,民众的福祉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令[第137号]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具体业务,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创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和一切用人单位。
第四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人;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数;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残疾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残助残义务。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向社会招收(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招收(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空出编制或从离休退休人员空出的编制中安置。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职、晋级、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残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录用残疾人计划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下年度录用残疾人计划;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可免于接收残疾人,但应按规定比
例差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同级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接通知书后30日内通过银行将应缴款额转入指定财政专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银
行收取,并从逾期之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中央、省属单位、外省市驻晋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地、市所属单位和企业,由各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三)县(市、区)所属单位、企业(含个体)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省、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下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征(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代征总额的40%上缴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四)地、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10%;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地(市)各5%。应上缴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足额上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可以从单位予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缓缴或减缴。
第十七条 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仍不执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加盖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按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审批拨款。代征上缴部分由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划转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按计划使用和管理财政划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受财政、审计、劳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计划使用,损失浪费、贪污、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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