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10:20 浏览: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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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劳动部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关于执行新的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
劳社法司函(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我部对劳动保障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修改,于今年2月29日发出了《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原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监察统计报表(见附件1、2、3,劳社统法3-5号表)。为进一步做好监察统计工作,现就执行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部署监察统计工作,认真做好软件修改、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一律使用新报表报送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数据。
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和《关于建立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277号)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的内容,但上报报表应执行《通知》规定的报表表样。
四、各地应逐步改善监察统计工作条件,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切实保障统计质量。各地在执行监察统计报表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我司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liyansong@mail.molss.gov.cn。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发3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名称: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
| | 案 件 分 类
|劳动保|-------------------------------------------
|障监察|养老|失业|医疗|工伤| | |女职|擅自|劳动|收取|克扣、|最低|工作|职业|
|案件结|保险|保险|保险|保险|职业|招用|工特|招用|合同|风险|无故 |工资|时间|资格|
|案数 |费征|费征|费征|费征|中介|童工|殊劳|外来|的订|抵押|拖欠 |支付|和休|与职|
| |缴 |缴 |缴 |缴 | | |动保|劳动|立和|金 |工资 | |息、|业培|
| | | | | | | |护 |力 |解除| | | |休假|训 |
|---|--|--|--|--|--|--|--|--|--|--|---|--|--|--|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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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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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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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2 | | | | |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 |3 | | | | |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4 | | | | | | | | | | | | | | | |
--------|--|---|--|--|--|--|--|--|--|--|--|--|---|--|--|--|
港澳台投资企业 |5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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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6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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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 |7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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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 |8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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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单位 |9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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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情况 |行政、司法监督
--|-----------------------|-------
|责令|行政|行政| 行政处罚分类 | | |
|限期|处理|处罚|-----------|强制|行政|行政
其他|改正|决定|决定| | |其他|执行|复议|诉讼
| | | |警告| 罚款 |行政| | |
| | | | | |处罚| | |
--|--|--|--|--|-----|--|--|--|----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万元|件 |件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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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18|19|20|21|22|23|2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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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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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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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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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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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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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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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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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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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工作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4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名称: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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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监察 | 群众举报专查 | 劳动保障年检
|-------|----------------------|----------------
| |涉及 |接受 | | |涉及 |逾期| |应参加| |涉及 | |
|检查单| | | | | | | | |年检 | |不合格|
| |劳动者|群众 |立案数|结案数|劳动者|未结|结案率|年检单| |劳动者| |
|位数 | | | | | | | | |单位数| |单位数|
| |人数 |举报数| | |人数 |案数| |位数 | |人数 | |
|---|---|---|---|---|---|--|---|---|---|---|---|
|户 |万人 |件 |件 |件 |万人 |件 |% |户 |户 |万人 |户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合计 |1 | |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 |2 | |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 |3 | |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4 | | | | | | | | | | | | |
--------|--|---|---|---|---|---|---|--|---|---|---|---|---|
港澳台投资企业 |5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6 | | | | | | | | | | | | |
--------|--|---|---|---|---|---|---|--|---|---|---|---|---|
其他企业 |7 | | | | | | | | | | | | |
--------|--|---|---|---|---|---|---|--|---|---|---|---|---|
个体经营者 |8 | | | | | | | | | | | | |
--------|--|---|---|---|---|---|---|--|---|---|---|---|---|
非企业单位 |9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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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援助计划情况:检查单位数: (户);违法单位数 (户);被处罚单位数 (户
补充资料 |
|清退外来人员数: (人);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数: 人。
-----------------------------------------------------------
-------------
|审查用人单位规章
----|--------
其中经 |审查用|纠正用
| |
复查合 |人单位|人单位
| |
格单位数|规章数|规章数
----|---|----
户 |件 |件
----|---|----
13 |14 |1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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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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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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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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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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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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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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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效果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4′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名称: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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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清退擅| |清退风险抵押金|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
|劳动保|涉及 | |补办流| |补签|-------|----------|
| | |清退| |自招用| |涉及 | | 涉及 | |
|障监察|劳动者| |动就业| |劳动| | | | |
| | |童工| |外来劳| |劳动者|金额 | 劳动者 | 金额 |
|单位数|人数 | |证卡 | |合同| | | | |
| | | | |动力 | |人数 | | 人数 | |
|---|---|--|---|---|--|---|---|-----|----|
|户 |万人 |人 |万人 |万人 |万人|万人 |万元 | 万人 |万元 |
-----------|---|---|--|---|---|--|---|---|-----|----|
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 9 |10 |
--------|--|---|---|--|---|---|--|---|---|-----|----|
合计 |1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 |2 | | | | | | | | | | |
--------|--|---|---|--|---|---|--|---|---|-----|----|
集体企业 |3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4 | | | | | | | | | | |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6 | | | | | | | | | | |
--------|--|---|---|--|---|---|--|---|---|-----|----|
其他企业 |7 | | | | | | | | | | |
--------|--|---|---|--|---|---|--|---|---|-----|----|
个体经营者 |8 | | | | | | | | | | |
--------|--|---|---|--|---|---|--|---|---|-----|----|
非企业单位 |9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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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征缴 |取缔|没收|纠正违|参与处理突发事件
------------------| | |反职业|--------
督促缴费 | 督促登记 |非法|违法|技能开| |
----------|-------| | |发规定| |涉及劳动
|涉及 | | |涉及 |职介|所得|的单位|案件数|
单位数|劳动者|金额|单位数|劳动者| | |数 | |者人数
|人数 | | |人数 |机构|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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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万人 |万元|户 |万人 |户 |万元|件 |件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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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14 |15 |16|17|18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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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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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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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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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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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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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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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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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统计表
表 号:劳社统法5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劳社部发〔2000〕7号
填报单位名称: 年(上半年)
----------------------------------------------------------
| | | |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 | 专职监察员 |
|应建机构|专门机构|合设机构|---------|监察员总数|--------------|
| | | |行政 |事业 | |合计 |局内 |街道、乡、镇|
|----|----|----|----|----|-----|---|---|------|
|(个) |(个) |(个) |(人) |(人) |(人) |(人)|(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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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栏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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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 | | | | | | | | | |
--------|--|----|----|----|----|----|-----|---|---|------|
市级 |2 | | | | | | | | | |
--------|--|----|----|----|----|----|-----|---|---|------|
区(县)级 |3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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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级|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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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监察员 | |
--------------|培训班|培训监察员
合计 |局内 |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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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人) |(期)|(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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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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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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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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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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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对本地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的结案数。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按其中做为立案案由的或最主要的一种违法行为类别填报。
2.因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养老保险费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3.因失业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失业保险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4.因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大病医疗统筹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对医疗保险费征缴的案件统计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5.因工伤保险费征缴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拒缴或不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6.因职业中介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职业中介机构或组织违反职业中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7.因招用童工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招用或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8.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9.因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0.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1.因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金(物)、抵押金(物)、保证金(物)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2.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3.因最低工资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4.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5.因职业技能开发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6.其他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报表中未予具体列举的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结案数。
17.责令限期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案件的结案数。
18.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案件的结案数。
19.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严重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的结案数。
20.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警告(如: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案数。
21.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案数。
22.罚款金额: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
23.其他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本报表中未具体列举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案数。(如:没收违法所得)
24.强制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数:是指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结案数。
25.行政复议的案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数。
26.行政诉讼的案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
宾栏:
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9=20+21+23
二、《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工作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到被检查的单位及其经营场所或劳动场所进行的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大检查)。因同一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多次检查的,应按一个检查单位数填报;涉及劳动者人数填报方法同。
2.接受群众举报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接到的群众举报数。如多个(次)举报反映同一劳动违法行为的,按一件举报统计。
3.群众举报案件立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接到群众举报予以立案调查的案件数。
4.群众举报案件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经立案的群众举报查处完毕的案件数。
5.群众举报专查涉及劳动者人数:是指结案的群众举报案件涉及被查处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
6.群众举报专查逾期未结案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群众举报案件进行立案后,而在规定时间内尚未结案的案件数。
7.群众举报案件结案率=群众举报专查结案数/(群众举报专查结案数+群众举报专查逾期未结案数)×100%。
8.劳动保障年检应参加年检单位数:是指按照劳动保障年检的规定,应当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数。
9.劳动保障年检单位数:是指按照劳动保障年检的规定,实际参加了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数。
10.劳动保障年检涉及劳动者人数:是指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单位中劳动者的总人数。
11.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单位数:是指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后认定为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数。
12.劳动保障年检经复查合格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存有劳动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复查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数。
13.审查用人单位规章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件数。
14.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规章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内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并责令其改正的规章件数。
15.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援助计划情况: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
宾栏:8=5/(5+7)
三、《劳动保障监察效果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劳动保障监察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常规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专查中检查的单位数。
2.涉及劳动者人数:填报方法同上。
3.清退童工数:是指劳动保障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清退违法招用的童工人数。
4.补办流动就业证卡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或外来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流动就业手续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5.清退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清退其擅自招用的外来劳动力的人数。
6.补签劳动合同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补签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7.清退风险抵押金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清退非法收取的风险抵押金(物)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8.清退风险抵押金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清退非法收缴的风险抵押金(物)的金额。
9.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发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各项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待遇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0.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发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各项工资、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待遇的金额。
11.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拖欠、漏缴、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所涉及的单位数。
12.追缴社会保险费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拖欠、漏缴、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3.追缴社会保险费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拖欠、漏缴、拒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14.督促登记单位数:是指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数。
15.督促登记涉及劳动者人数:是指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16.取缔非法职介机构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机构做出责令其停止职业中介业务的单位或组织数。
17.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金额。
18.纠正违反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单位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反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单位数。
19.处理突发事件案件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的案件数。
20.处理突发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
四、《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指标解释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建数: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应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
2.专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是指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的机构数。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已设立了专门监察行政机构,又成立了监察事业单位,或者既有监察与其他业务合设的行政机构,又成立了监察事业单位的,按一个专门监察机构填报。
3.与其他业务合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设立的以劳动保障监察为主要业务之一,并在名称中体现出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职能合并设置的期末实有机构数。
4.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是指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
5.监察人员总数:是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人数。
6.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任命发证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期末实有人数。
7.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任命发证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期末实有人数。
8.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期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由市、区(县)组织的各种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次)数。
9.经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培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是指依据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经部、市、区(县)组织的各种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培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
(二)栏目关系
甲栏:1=2+3+4
宾栏:6=7+10; 7=8+9; 10=11+12。
2000年4月30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设计文件鉴定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制定了《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设计审查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由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核后,按照本规则要求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二、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安全使用2年以上,并经现场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参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设备运行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
(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 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均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同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一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鉴定机构。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进行现场鉴定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下列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相应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18158~18169)、《滑道设计规范》(GB/T18878)和《滑道安全规范》(GB/T18879)等国家标准;
(三)没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所鉴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附件4)的规定,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鉴定工作程序和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严格控制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不少于2名,工作应认真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在发出受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附件5),(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合格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附件6),(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报告。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5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要求。
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附件7)。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本着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鉴定所覆盖的产品技术参数范围,并在所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和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依照本规则开展设计文件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2.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格式)
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格式)
6.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格式)
7.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格式)
附件1: 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
┃ 主要运动特点 │ 主要技术参数 │ 产品举例 ┃
┠──────────────┼────────┼──────────────┨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高度≥30m或摆角 │观览车、太空船、海盗船、飞 ┃
┃ │≥45 │毯、流星锤等 ┃
┠──────────────┼────────┼──────────────┨
┃绕可以变倾角的轴旋转 │倾角≥45或回转 │陀螺、三星转椅、飞身靠壁、勇┃
┃ │直径≥8m │敢者转盘等 ┃
┠──────────────┼────────┼──────────────┨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速度≥20km/h或 │滑行车(过山车)、滑道、疯狂┃
┃行 │轨道高度≥3m │老鼠、滑索、矿山车、急流勇 ┃
┃ │ │进、弯月飞车等 ┃
┠──────────────┼────────┼──────────────┨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回转直径≥10m或 │章鱼、波浪秋千、超级秋千、自┃
┃ │运行高度≥3m │控飞机等 ┃
┠──────────────┼────────┼──────────────┨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高度≥30m或运行 │飞行塔、观览塔、波浪飞椅、豪┃
┃升降 │高度≥3m │华飞椅等 ┃
┠──────────────┼────────┼──────────────┨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 │高度≥5m或速度 │直(曲)线滑梯、浪摆滑道、峡┃
┃ │≥30km/h │谷漂流等 ┃
┠──────────────┼────────┼──────────────┨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高度≥20m或 │探空飞梭、蹦极、空中飞人等 ┃
┃ │高差≥10m │ ┃
┗━━━━━━━━━━━━━━┷━━━━━━━━┷━━━━━━━━━━━━━━┛
附件2: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一)设计说明书
设计方案;结构特点;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主要设计依据(必要时应当有地质勘察报告、气象资料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主要受力部件;对制造、运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二)相关的设计计算书
重要结构件强度、刚度计算;主轴及重要销轴强度、刚度计算;关键焊缝强度计算;机械传动系统计算(包括传动件及电动机、减速机选择);液压(气压)传动系统计算;运动参数计算;提供土建设计的受力参数等。
(三)相关的图纸
图纸目录、总图及主要零部件图、液压(气动)原理图等。
(四)电气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电气系统计算(短路电流、电机起动电压降等)、电气原理图、控制程序、流程图、控制柜(操作箱)元件布置图;配备的主要电器元件的资料、避雷和接地、平面图等。
(五)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
设备概述及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及参数;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乘客须知;保养及维护说明(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的内容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安装及调试方法和要求;外购件(主要机电产品)的使用要求;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对操作维修人员的要求;电气及液压(气动)原理图;日常润滑部位等。
(六)其它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建设计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必需的零部件、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境外检验机构审查与检验报告;设计鉴定机构所需的必要资料等。
附件3: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
编号:
┏━━━┯━━━━━━━┯━━━━━━━━━━━━━━━━━━━━━━━━━━━━┓
┃申请单│ 单位名称 │ (公章)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鉴定送审人员 │ ┃
┃ ├───────┼───────────┼───────┼────────┨
┃ │ 鉴定送审时间 │ │申请鉴定地点 │ ┃
┠───┼───────┼───────────┴───────┴────────┨
┃设计单│ 单位名称 │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文件设计负责人│ ┃
┠───┼───────┼───────────┼───────┼────────┨
┃设计设│ 设备种类 │ 大型游乐设施 │ 设备类型 │ ┃
┃备 │ │ │ │ ┃
┃ ├───────┼───────────┼───────┼────────┨
┃ │ 设备型式 │ │ 设备级别 │ ┃
┃ ├───────┼───────────┼───────┼────────┨
┃ │ 设备名称 │ │ 设备型号 │ ┃
┃ ├───────┼───────────┼───────┼────────┨
┃ │ 设备参数 │ │ 主体结构形式│ ┃
┠───┼───────┼───────────┼───────┼────────┨
┃设计文│ 设计来源 │ │ 设计日期 │ ┃
┃件 │ │ │ │ ┃
┃ ├───────┼───────────┼───────┼────────┨
┃ │ 总图图号 │ │ 设计审核人│ ┃
┃ ├───────┼───────────┼───────┼────────┨
┃ │ 设计依据 │ │ │ ┃
┃ ├───────┼───────────┼───────┼────────┨
┃ │主要设计人员(│ │ │ ┃
┃ │姓名、学历、技│ │ │ ┃
┃ │术职称、完成部│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运行方式 │ 项 目 │ 运行方式 ┃
┃计运行│ │ │ │ ┃
┃方式 │ │ │ │ ┃
┃ ├───────┼───────────┼───────┼────────┨
┃ │ 工作原理 │ │ │ ┃
┃ ├───────┼───────────┼───────┼────────┨
┃ │ 运动特点 │ │ │ ┃
┃ ├───────┼───────────┼───────┼────────┨
┃ │ 传动方式 │ │ │ ┃
┃ ├───────┼───────────┼───────┼────────┨
┃ │ 电气控制方式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参数数值 │ 项 目 │ 参数数值 ┃
┃计参数│ │ │ │ ┃
┃ ├───────┼───────────┼───────┼────────┨
┃ │ 载客人数 │ │ │ ┃
┃ ├───────┼───────────┼───────┼────────┨
┃ │ 适用乘客 │ │ │ ┃
┃ │ │ │ │ ┃
┗━━━┷━━━━━━━┷━━━━━━━━━━━┷━━━━━━━┷━━━━━━━━┛
续上表
┏━━┯━━┯━━━━┯━━━━━┯━━━┯━━━━━┓
┃鉴定│序号│文件名称│图号或编号│ 纸型│数量或页数┃
┃送审│ │ │ │ │ ┃
┃设计│ │ │ │ │ ┃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 ┃
┃受理│鉴定机构:(公章) ┃
┃ │ ┃
┃ │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 │ ┃
┗━━┷━━━━━━━━━━━━━━━━━━━━━━━┛
填写说明:
1.需要填写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
2.“设计来源”选择填写:新开发的产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重新设计的产品;境外设计、制造在境内安装使用的产品;已投入使用的产品;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等。
3.“适用乘客”选择填写:成人;儿童;成人儿童均可以。
4.“传动方式”选择填写:机械 ;液压 ;气动 或其他。
5.结构形式一样,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可以以一并申请,进行一次鉴定。
6.申请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附设备简图。
7.本表一式两份,鉴定机构签署意见后一份返给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8.此表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
附件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
┃项目类别 │编号│ 鉴定项目 │ 鉴定要求 ┃
┠─────┼──┼─────────┼──────────────────────────────┨
┃1. │1.1 │主要技术参数 │技术性能和参数(运行速度、倾角、坡度、加速度、加速度变化值、┃
┃技术参数 │ │ │制动时间和距离、转弯半径、起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 │ │ │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1.2 │环境影响 │环境条件对运转的限制,如风、雨、腐蚀、极热极冷等条件应当满足┃
┃ │ │ │安全条件。 ┃
┠─────┼──┼─────────┼──────────────────────────────┨
┃2.关键 │2.1 │金属结构 │支柱、梁、框架、支撑、吊挂构件等结构应当考虑应力集中、振动、┃
┃部位结构 │ │ │动载、循环载荷、风险程度和环境的影响,安全系数选取、主要焊缝┃
┃ │ │ │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2.2 │运行轨道 │运行轨道结构主要联接及焊缝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
┃ │ │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3 │轴类等机械零件 │轴类等机械零件的结构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符合安全┃
┃ │ │ │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4 │标准件及定型产 │机加工或外购的标准件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高强度螺┃
┃ │ │品 │栓等级选择及预紧力、外购的定型机电产品应当满足设计和保证安全┃
┃ │ │ │的要求。 ┃
┃ ├──┼─────────┼──────────────────────────────┨
┃ │2.5 │链条和钢丝绳 │链条和钢丝绳的性能应当满足载荷作用下动载和疲劳的要求。 ┃
┃ ├──┼─────────┼──────────────────────────────┨
┃ │2.6 │载客装置 │座席、座舱、滑车等载客装置的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 │ │ │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7 │其他结构 │站台、平台、楼梯、天桥、栅栏的设置与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 ┃
┃ │ │ │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3.材料 │3.1 │金属材料 │主轴、重要销轴及其他关键零件所用金属材料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热┃
┃ │ │ │处理和无损探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
┃ │3.2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的强度、抗老化性能、环保性能、工艺性能应当满足安全┃
┃ │ │ │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
┠─────┼──┼─────────┼──────────────────────────────┨
┃4. │4.1 │机械传动装置 │机械传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传动和制 │ │ │ ┃
┃动部分 │ │ │ ┃
┃ ├──┼─────────┼──────────────────────────────┨
┃ │4.2 │液压及气动装置 │液压及气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3 │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 │设备润滑系统 │润滑方式、润滑部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
┠─────┼──┼─────────┼──────────────────────────────┨
┃5. │5.1 │乘客的约束物 │游乐设施的乘人部分对乘客的约束应当与其运动特点相符,周围 ┃
┃限制和 │ │ │的缓冲物应当满足保证安全的要求。 ┃
┃保护乘 │ │ │ ┃
┃人的安 │ │ │ ┃
┃全保险 │ │ │ ┃
┃装置 │ │ │ ┃
┃ ├──┼─────────┼──────────────────────────────┨
┃ │5.2 │保险装置(二道保险│安全装置必须可靠,满足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所 ┃
┃ │ │、门锁) │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关键部位,应该并能够采取保险措施时,应 ┃
┃ │ │ │当采取保险措施,保险措施必须可靠和有效。 ┃
┃ ├──┼─────────┼──────────────────────────────┨
┃ │5.3 │限速装置 │ ┃
┃ ├──┼─────────┼──────────────────────────────┨
┃ │5.4 │缓冲装置 │ ┃
┃ ├──┼─────────┼──────────────────────────────┨
┃ │5.5 │行程及限位装置 │ ┃
┃ ├──┼─────────┼──────────────────────────────┨
┃ │5.6 │防碰撞装置 │ ┃
┃ ├──┼─────────┼──────────────────────────────┨
┃ │5.7 │过载过压保护装置 │ ┃
┃ ├──┼─────────┼──────────────────────────────┨
┃ │5.8 │自动控制装置 │ ┃
┃ ├──┼─────────┼──────────────────────────────┨
┃ │5.9 │设备安全罩 │ ┃
┃ ├──┼─────────┼──────────────────────────────┨
┃ │5.10│疏散游客的措施 │必须有故障状态下疏散游客的措施。 ┃
┠─────┼──┼─────────┼──────────────────────────────┨
┃6. │6.1 │电气设备 │设计和选用设备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电气部 │ │ │ ┃
┃分 │ │ │ ┃
┃ ├──┼─────────┼──────────────────────────────┨
┃ │6.2 │电器元件和导线 │ ┃
┃ ├──┼─────────┼──────────────────────────────┨
┃ │6.3 │漏电保护装置 │ ┃
┃ ├──┼─────────┼──────────────────────────────┨
┃ │6.4 │避雷和接地装置 │ ┃
┃ ├──┼─────────┼──────────────────────────────┨
┃ │6.5 │安全保护系统 │设计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 ├──┼─────────┼──────────────────────────────┨
┃ │6.6 │电压与绝缘 │ ┃
┃ ├──┼─────────┼──────────────────────────────┨
┃ │6.7 │电气系统设计 │ ┃
┠─────┼──┼─────────┼──────────────────────────────┨
┃7. │7.1 │设计说明书 │设计依据标准和规程应当正确;技术性能及参数应当符合标准要 ┃
┃设计资 │ │ │求;运行方式应当可靠。 ┃
┃料 │ │ │ ┃
┃ ├──┼─────────┼──────────────────────────────┨
┃ │7.2 │设计计算书 │计算项目应当齐全;采用的公式应适当,各种参数的选取应当合 ┃
┃ │ │ │理(如动载系数、应当力集中系数、传动效率、材料强度、许用 ┃
┃ │ │ │应当力等);受力分析、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应当完整正确;选 ┃
┃ │ │ │取的标准机电产品(型号、功率、扭矩等)应当满足工况的要 ┃
┃ │ │ │求;强度(安全系数)、刚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内容应当全面,无遗漏;操作规程应当正确合理;乘客须知中重 ┃
┃ │ │ │要内容无遗漏,其规定应当合理。 ┃
┠─────┼──┼─────────┼──────────────────────────────┨
┃8.其他 │ │ │ ┃
┃要求 │ │ │ ┃
┗━━━━━┷━━┷━━━━━━━━━┷━━━━━━━━━━━━━━━━━━━━━━━━━━━━━━┛
附件5: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种类: 大型游乐设施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名称:
申请单位:
设计单位:
批准日期:
鉴定机构: (盖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鉴定。
2.本报告书无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 机构章无效。
3.本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 ,字迹应当工整,涂改无效。
4.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鉴定机构和申请单位分 别保存。
5.申请单位对鉴定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 告书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鉴定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
┠──────┼──────────┼──────┼─────────┨
┃ 申请单位 │ │ 设计单位 │ ┃
┠──────┼──────────┼──────┼─────────┨
┃ 设备类型 │ │ 设计日期 │ ┃
┠──────┼──────────┼──────┼─────────┨
┃ 设计属性 │□新设计 □修改设计│ 鉴定属性 │ □鉴定 □确认 ┃
┠──────┼──────────┼──────┼─────────┨
┃ 鉴定地点 │ │ 鉴定日期 │ ┃
┠──────┼──────────┼──────┼─────────┨
┃ 鉴定依据 │ │ 鉴定人员 │ ┃
┠──────┼──────────┼──────┼─────────┨
┃ 复审日期 │ │ 复审人员 │ ┃
┠──────┼──────────┴──────┴─────────┨
┃ 鉴 │ ┃
┃ 定 │ ┃
┃ 结 │ ┃
┃ 论 │ ┃
┃ │ ┃
┃ │ ┃
┃ │ ┃
┠──────┼───────────────────────────┨
┃鉴定所覆盖范│ ┃
┃围 │ ┃
┠──────┼───────────────────────────┨
┃ 备 注 │ ┃
┠──────┴───────────────────────────┨
┃ (鉴定机构章) ┃
┃鉴定: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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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设计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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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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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编号│鉴定项目│鉴定结果│结 论│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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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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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设施名称 │ │ 鉴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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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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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技术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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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鉴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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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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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机构章) ┃
┃ 鉴定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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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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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可以另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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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章) ┃
┃ 负责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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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补 充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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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页(张)数 │资料编号│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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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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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198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民字第12号《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原告倪任福之父美林土改时被定为地主成份,在其保留的半栋祖遗房屋下埋藏了43枚银元。1982年倪美林死亡。1979年4月,倪任福将此房屋出卖给被告倪建林。之后,倪任福及其姐根据其父生前的交待,曾两次到此房挖掘银元,均未获得。1986年10月,倪建林将购买的这半栋房屋拆旧建新时,由帮工倪国和等2人在屋角下掘出43枚银元,原、被告为银元权属发生争执,倪任福于1987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倪建林返还所获银元。
经我们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根据我院法(民)复〔1986〕5号批复①的精神,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倪美林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不宜再作没收处理。
注:①见本编房屋房地产中房屋产权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