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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05:14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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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奠定基础,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号)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建设单位并入企业财务决算。为了使各中央企业在并表时规范操作,我们设计了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并表的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及有关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表的方法和步骤

  (一)将建设单位报表按照统一要求转换为企业类报表;

  (二)将转换后的报表内重复科目予以抵消;

  (三)与生产单位报表进行抵消合并。

  二、并表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遵循“全面完整、不重不漏、规范操作、双轨运行”的原则进行报表格式转换与合并;

  (二)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一套完整的基建财务报表;

  (三)企业应做好资产清查、往来账核对等基础工作,为并表做好准备;

  (四)企业应按统一工作要求编制抵消工作底稿;

  (五)企业应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逐级逐户实施并表;

  (六)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合并后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报表合并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三、企业集团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确保并表质量,并及时就并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2.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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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青体事务国务部长办公室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青体事务国务部长办公室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青年体育部(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加强体育领域现存的友好关系和合作的愿望,为进一步发展和促进体育组织间的合作,本着相互承认主权、民族独立、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双方现行法律和规章,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进行下列体育活动:

  1.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进行体育组织、俱乐部和国家队间各项目的团队交流。

  2.进行地区性体育项目的合作。

  3.加强协调两国奥委会在洲际和国际体育问题上的立场。

  4.进行两国体育领导人的互访,以进一步促进双边关系,交流体育经验。

  5.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互换各项目的体育专家和教练员。

                第二条

  在对等基础上,接待方为来访团队提供食宿、医疗和境内交通费用;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第三条

  实施此谅解备忘录的全部通讯联络均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换文制定实施此备忘录的程序、计划和推荐项目,并将这些内容列为备忘录的一部分。备忘录全部内容在内的信件来制定计划和推荐活动。

                第五条

  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将由双方通过和解方式协商解决。

                第六条

  该谅解备忘录可以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可以文字形式提出修改或补充要求。凡经双方提出的、符合各自法律和规章达成的修改或补充,将成为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这种修改或补充自双方商定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1.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三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要求废除,则自动延长两年。

  2.如本谅解备忘录到期,其条款须待全部程序、计划和合作项目执行完毕后方可失效。

  本谅解备忘录由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日在雅加达签署。两份原件均用英文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秦政 [2005] 219号


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
工作补充规定

为使全市“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秦皇岛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暂行办法》(秦政[2002]29号)、《关于城市区退城进郊及改制企业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3]14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搬迁的时间要求
根据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凡在城市区内所处位置按长远规划不是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都要列入搬迁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力争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凡是沿城市主干道、影响市区景观和有污染的企业要先行搬迁,其它企业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二条 搬迁项目的管理
1、搬迁企业要制定搬迁方案,列入年度搬迁计划后,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2、列入年度退城进郊搬迁计划的企业要与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由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对搬迁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协调。
3、凡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企业,无正当原因在本年内不能实施搬迁,或拖延搬迁,期限超过一年的,将视情况,减少其享受退城进郊搬迁政策优惠,并由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促其尽快搬迁。
4、搬迁企业完成搬迁(新址项目建成投产和原址腾空)后,要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处理
1、城市区土地开发要优先使用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确保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如期变现。
2、企业列入年度退城进郊搬迁计划后,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原址土地收购储备,再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让。
第四条 搬迁企业选择新址的原则
1、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选择新址时,原则上要向工业园区集中。
2、新址占地要严格控制投资强度和用地规模,建设容积率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的标准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搬迁后税收缴纳
企业搬入新址后上缴税金方式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变现资金的返还
1、退城进郊企业原址土地变现资金原则上按评估确认价在扣除8%市偿债基金和2%土地出让手续费后的余额予以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土地依法出让后,其超出评估确认价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
2、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在实施退城进郊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进行嫁接改造以提高产品档次和扩大生产规模,可适当提高原址土地变现资金返还比例,即按土地拍卖价在扣除8%市偿债基金和2%土地出让手续费后的余额予以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3、企业原址土地中规划为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由市政府收购。收购价按原址土地现状进行评估确认,原属划拨用地的按评估确认价的60%返还资金,原属出让用地的按评估确认价的100%返还资金。
第七条 奖励和补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1、市政府在退城进郊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增值收益中集中30%资金,作为部分退城进郊企业专项补助和奖励资金。
2、对按评估确认价返还资金造成搬迁资金严重不足的企业,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后,视情况提出补助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再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3、对按年度搬迁计划提前完成搬迁工作的企业,经验收后,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补充规定有关条款与秦政[2002]29号、秦政[2003]141号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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