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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院”法职人员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0:11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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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院”法职人员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院”法职人员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


(2001年9月21日牡丹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审判、检察人员的法律意识、群众观念,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两院”法职人员任前公示制办法如下:

  一、公示对象: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同级职务变动或市委已公示过的,不再公示)。

  二、公示内容:拟任命法职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曾任职务、现任职务。

  三、公示方式与范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拟任命法职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将提请拟任职人员的情况,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限:从公示之日起,以7天为限。

  五、公示要求:

  1、在公示期限内,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反映。反映的情况要真实、清楚或基本清楚。反映问题要置真实姓名或单位,并说明联系办法。

  2、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在公示期间设专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话,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对于群众反映或者举报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人事选举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3、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限内,群众无不良反映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对群众有反映,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不影响任用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查清的,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暂缓提请任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严重且查有实据,由主任会讨论决定,不予提请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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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7]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做好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 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 运用各种综合性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相互印证、配套衔接,便于与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备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 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体系,阐明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各县(市、区)、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可行性、软硬性等原则,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20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6项。


三、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收集、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 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进行一次调度分析,上半年结束后进行一次通报。


(四)计分方法: 将20项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各县(市、区)中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市、区)总分及排序。


(五)数据收集与审核: 每年2月底前、7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分别将本区域上一年度、上半年指标体系基础数据和服务业运行情况分析报送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经审核后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并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与发布: 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年2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市统计局将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经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并表彰奖励;每年7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市统计局将各县(市、区)上半年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七)实施时间: 考核自2007年起试行。


附件: 1.泰安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2.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附件2









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1、服务业增加值: 指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除农林牧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常住单位(即第三产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量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指服务业增加值与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常住平均人口×100


二、配套指标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指服务业税收收入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比例,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服务业税收/全部税收×100 


8、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9、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指一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服务业的同期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1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11、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00-传统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100


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和农业生产者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3、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及其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它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客(货)运周转量=Σ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客运每人公里相当于货运每吨公里。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为: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
交通运输客货运总周转量的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4、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幅度相对于基期规模的百分数,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计算公式: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贷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15、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电部门为用户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服务的总量。它用各种邮电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份数、长话张数、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求得。邮电业务总量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电工作的总成果,是研究邮电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


16、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总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总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17、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销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销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8、领导重视: 主要评价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19、措施有力: 主要评价政策是否完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


20、效果显著: 主要评价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贡献以及服务业排序位次增长。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07〕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1亿元左右,其中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均不低于200万元。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设立专户管理,政府审批使用。此外,各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环保、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二、关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凡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用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经现场核实开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凡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今年8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此仅指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③建设工期在2年以内;④新征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经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4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关于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政府对开工后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申请资金扶持的单位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若项目实施后达不到第三项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条件的,政府将予以收回。

  五、关于所得税返还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市外境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业主应为新设立的独立纳税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项目业主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汽车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本地企业兴办配套企业(引进的或新设立的企业为独立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六、关于减免相关规费。享受相关规费减免的企业必须是在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新上的工业项目。相关收费部门均按十政发〔2007〕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检查,通报相关收费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企业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工业企业新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成果的,在实现产业化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成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八、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九、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受奖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②销售收入高于历史最好年份5000万元以上;③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④当年盈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税务部门、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贴息。每年初由市经委同各区签订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奖励。贴息比例按实际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需要贴息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一、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非业主或非企业开发的)建设用地集中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属于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市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其他由区级(开发区)安排资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连续3年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和新增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凡补助给区级(开发区)的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决算办理。

  十二、关于审核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核各项扶持和奖励资金。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牵头单位为市经委,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等。

  十三、关于兑现时限。补助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三项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受理时间:上半年为1月1日-20日,下半年为7月1日-20日。兑现时间:上半年为2月底以前,下半年为8月底以前;其它扶持政策一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兑现时间为2月底以前。补助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或相关单位。

  十四、关于重复奖励问题。同一企业相同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附件: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附表

  附表1、十堰市重点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申请表(下载)
  附表2、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3、十堰市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建设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4、十堰市境外及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5、十堰市新办汽车零部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6、十堰市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7、十堰市工业企业购买科研成果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8、十堰市工业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9、十堰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0、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1、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2、十堰市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3、十堰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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