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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42:40  浏览:9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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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7〕20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实现我市“十一五”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总体目标,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传承前人创业精神,推动无锡工商名城和文化名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概念与对象

  第一条 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工业遗产是最具地域特色和个性的历史文化资源,是无锡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 工业遗产内容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有厂房、仓库、码头、桥梁、故居及办公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有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非物质遗产有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等相关的工业文化形态。

  

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

  第三条 普查要制定普查计划,制作登记表格,绘制调查地图。

  第四条 工业遗产普查重点为:

  (1)解放前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2)解放后50年代的工商业企业;

  (3)改革开放期间的乡镇企业。

  第五条 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普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普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要将普查到的工业遗产完备的外观特征和遗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

  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七条 工业遗产的普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城市改造、“退城进园”和农村“三集中”过程中发现符合规定标准的工业遗产,有关方面应及时向市文化、规划部门报告,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认定与程序

   第八条 评估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工业遗产:

  (1)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性等特点。

  (2)同一时期内,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排序前五位或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开办最早,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布局或建筑结构完整,并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4)与无锡著名民族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第九条 工业遗产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监管企业根据普查情况,汇编登记资料;

  (2)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文化、规划、建设、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认定的标准,提出评估意见;

  (3)文化、规划、建设、档案等行政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工业遗产目录;

  (4)确定的工业遗产目录报市政府审核公布。工业遗产目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5)列入目录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标准,分别报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工业遗产采取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挖掘工业遗产的现实价值,既要注重与城市整体脉络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工业遗产保护性利用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实现功能置换,改建为专业博物馆、主题文化公园、社区历史陈列馆、文化艺术创意中心等,或作原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对工业遗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的原则。在企业拍卖、转产、转制、置换等过程中,受让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履行保护工业遗产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有效保护厂房、机器、地下要素、建筑综合整体及工业景观,应当考虑到遗产区的考古及生态价值。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工业遗产普查方式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

  各市(县)、区要将辖区内的企业纳入管理范围,切实承担责任,全面普查梳理辖区内的工业遗产,防止疏漏。

  第十四条 工业遗产普查工作明确以下分工:

  (1)市文化局和规划局是工业遗产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牵头实施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普查、认定,制定总体保护规划,严格实施管理。

  (2)各市(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文化、建设部门相互配合,以块为主,积极开展辖区内的工业遗产普查,搞好登记、汇编,集中报送市文化局。

  (3)市国资委、经贸委负责检查督促各国有监管企业的工业遗产普查及保护工作;各国有监管企业要重视所属国有资产中的工业遗产的保护,认真开展厂房、机器设备、工具等文物的普查,建立档案,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提供普查资料。

  (4)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工业遗产保护的要求,在批准项目,城市改造,土地划拨、出让,企业搬迁、置换,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保护和利用好工业遗产。

  (5)市档案局牵头组织各级档案部门进行纸质文物的普查和整理。

  (6)各市(县)、区及相关工业遗产权属或使用部门要根据工业遗产的保护要求编制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市规划和文化部门要按程序严格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已通过评估界定的工业遗产,市文化部门要积极提升工业遗产文物保护等级。

  市文化局会同规划局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将有建筑特色、有规划水平、有突出价值的历史厂区,作为历史地段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较具价值的工业可移动文物,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国有专题博物馆(档案馆)应分别征集收藏。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重点保障。

  第十六条 在工业遗产的重点保护区内安排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建立工业遗产普查、保护考核机制。由市文化局、规划局组织对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个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单位、个人有破坏或不依法保护已经市政府审核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列入工业遗产保护目录的工业遗产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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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2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盘活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好城市土地资源,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渠道,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公司”),为承担城建投资和城建国有资产运营等事务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政府经营城市的运作载体。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工作,由建投(集团)公司会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建项目计划,由建投(集团)公司负责城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并提出每个具体项目筹资经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建项目筹资经营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规划、分区规划做好控规编制和规划控制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计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经贸、交通、财政、金融等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责,做好筹资经营方案实施的相关工作。
市政府批准的城建项目筹资经营方案中,凡涉及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的土地开发经营计划和年度收购计划,由建投(集团)公司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与城建项目联动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六条与城建项目联动的土地(含城建项目用地)收购,由建投(集团)公司与土地储备中心共同测算收购费用,拟定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投(集团)公司负责筹集收购资金,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回土地。
第七条与城建项目联动的集体土地征用,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土地征用、拆迁、整理和资金筹集由建投(集团)公司负责,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第八条与城建项目联动的土地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由土地储备中心和建投(集团)公司共同拟定,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报批。出让收益上交政府后全额划交建投(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城建项目(含支付城建项目用地的收购、征用的成本费用)。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条土地收购、出让等资金的运作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土地收购、征用、储备、供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劳动部


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发展我国职业技术培训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必须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当前,职业技术培训教师数量不足(尤其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的
状况很突出。全国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缺编50%以上,现有实习指导教师中,具有
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10%左右,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不到15%,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仅占3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和担任讲师职务的各占30%左右,
高级讲师不到5%;企业职工培训的专职教师二十多万人,绝大多数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
师,不能适应开展岗位培训的需要;就业训练中心一千六百多所,仅有专职教师一千五百人。
这种状况说明,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师资培养、提高问题,势必阻碍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
进一步发展。建设一支素质优良、适应需要的师资队伍,是发展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战略性
措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根据以技能培训为主的特点和不同行业、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技工学校要在加强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逐步建立一支既能指导技术操作又能讲授专业(工
艺)理论,专业技术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的新型师资队伍;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
要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岗位技术(业务)培训需要的既懂专业又懂管理,以专职教师为骨干,
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五年内,全国各类技工学校,要按劳人培(1986)9号文《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
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配齐专职教师;文化、技术理论基础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的应达到45%以上,讲师应达到40%以上,高级讲师应达到10%左右,技术理论基础课教
师应争取掌握某一工种的操作技能;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实际操作技能必须具备中级工(五级
工)以上水平,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达到25%以上,一级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达到
20%以上。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要在稳定、提高现有专职教师队伍的基础上,
充实专业技术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培
养师资的规划。

二、加强后备师资的培养

1、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师资培训基地,单独办或联合办职业技术师
范院校、专科学校、进修院校或培训中心,也可以委托普通高等院校开办师资班,培养技术
后备师资。

2、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高级技工或技师培训班、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中选择一部分
人,经过教育理论、生产实习教学法以及有关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后,充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队伍。

3、各地区、各部门每年可以从普通师范院校及理工科院校选择毕业生或从有关单位调
剂一部分专业对口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队伍。

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主要培养目标是,培养既能讲授专业(工艺)理论课又能
指导生产实习操作的一体化的新型教师。为此,应加快教学改革,尽快总结出一套培养生产
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学文件、办法和教学工作经验,争取办成全国职业技术师资培训和进修工
作的中心。

三、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在职教师

1、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技工教师进修
院校、企业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和普通高等院校,办好师资班;根据劳培字(1988)2
号文《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教
师专业证书》教学班,也可以举办教育理论及企业管理知识培训班和外语强化班等,培训在
职教师。

2、各类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有条件的技工学校以及企业培训中心,可以通过高级
技工培训班,对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3、各级技工培训教研室、技工学校、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应积极开展教学
研究活动,组织观摩教学和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教学法的讲座,广泛交流教学经验,并采
取互教互学、以老带新等方式,积极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能力,适应教学需要。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有关政策

1、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治上关心教师进步,提高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
和自觉性;要开展优秀教师的表彰宣传活动,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积极地在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同时,每年要为教师办几件好事和实事。组织安排好教师休
假疗养等活动。

2、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做好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注意总结经验,逐步使这
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可参照《技工学校教师试行条例》,
做好专职教师的职务聘任工作。

3、对一九六六年底前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含本工种工作),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
而没有被聘任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可在编制定员内实行技师聘任制,享受技师职务津贴
和有关福利待遇。具体考核标准和评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
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资司(局)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转变鄙薄职业技术培
训工作的陈腐观念,采取可行措施,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
理的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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