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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明确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央投资建设的粮库资产归属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5:26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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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明确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央投资建设的粮库资产归属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明确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央投资建设的粮库资产归属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财建(20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厅(局),财政部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
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998年以来,国务院决定由中央安排国债资金,分三批建设约1000亿斤仓容的中央储备粮库,其中1998年启动建设的500多亿斤仓容已大部分投入使用。为了加强中央投资建设粮库形成的资产(以下简称中央资产)的管理,明确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计人事〔2000〕32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以后中央投资建设粮库形成的全部资产(包括建库使用的土地)产权属于中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试点单位,代表国家对这部分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资产运营监管的责任,并享有资产受益权。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精神,1998年以后中央投资建设的粮库,凡是符合条件的,将逐批划转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未划转为直属库的,其建库形成的资产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产权要全部交付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理顺产权关系。
三、各地财政厅(局)、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财基字〔1999〕746号、财基字〔2000〕4号文件的规定,做好各地粮库项目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文件相符;项目批复概算、实际投资数额与形成的资产数量是否一致。要协助中储粮总公司做好1998年以后中央投资建设粮库形成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确保中央资产的安全、完整,避免流失。
四、各地计委、粮食厅(局)、建库办要按照国家计委计粮办〔1999〕2245号和计综合〔2000〕2354号文件规定,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的同时,协助中储粮总公司做好资产的移交和登记注册工作,防止发生任何违背政策规定截留中央资产或变相转嫁负担等问题。项目正式验收资料在上报国家粮食局的同时,报送中储粮总公司一套。
五、中储粮总公司各分公司受总公司委托,对辖区内的中央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分公司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管好中央资产。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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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监字〔1995〕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此次清查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小金库”支出中,凡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对用“小金库”资金形成的帐外财产、帐外投资和帐外债权等,要认真予以清理,如实列入
本单位财会部门帐内。
各单位在清查过程中要严禁“只清查,不处理”,严禁在清查结束后继续留有帐外资产和资金等现象发生。
二、凡地方接到举报中央单位有私设“小金库”问题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并下达处理决定;凡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接到举报有私设“小金库”问题的,由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指派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重点清查并下
达处理决定。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此项规定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被重点清查的单位,应将重点清查的情况及处理决定报部清查“小金库”办公室。
三、各单位要在8月底以前完成清查“小金库”的各项工作。对本单位清查“小金库”的全面情况,要填报《清理检查小金库汇总表》,并对本单位的清查工作写出总结报告,于8月31日前报部清查“小金库”办公室。

附件: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监字〔199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近日,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或电话询问清查“小金库”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现依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1995)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对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资金单独计算补交税款问题。凡盈利企业(包括以前年度实行利润承包办法的企业、减免税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所得税先交后退的企业)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均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92年底
的“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的“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凡亏损企业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的“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外,
还应比照盈利企业对扣除流转税后的余额部分计算交纳所得税。
对企业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外,还应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1992年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的处理问题。单位自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方面的“小金库”资金,应按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
金库”资金,应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帐内,抵顶财政拨款。
对重点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除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外,还应处以相当于1992年“小金库”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或从历年经费
结余中支付。
三、关于查出“小金库”资金被支用部分的处理问题。在查出企业的“小金库”资金中,凡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如确属难以收回的,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举报人奖励问题。凡根据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清查的,可按被举报单位实际上交财政的“小金库”资金计算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从收缴的“小金库”资金中列支。其中:查出中央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凡是要奖励的,分别由负责组织检查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
部门的大检查办公室在重点清查结束后,写出专题报告,附上举报信及查出“小金库”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办审核无误后,由中央财政拨付;查出地方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对举报人的奖励,经各地大检办审核无误后,由地方财政支付。对发给举报“小金库”有功人员的奖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将另行下发。



1995年8月10日

杭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是经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的群众自治管理组织。
第三条 住宅小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建立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或由区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召集;现有住宅小区已建立小区管委会的,由小区管委会负责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
负责在大会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内容送达每个业主或业主代表。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设五至十五人,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多于二十一人。
业主委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的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相应工作时间的人士组成。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并在业主委员会中选出。业主委员会可聘有关专业部门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制定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期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研究、处理、决定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事项;
2.决定聘请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
3.审定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监督及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楼宇,可成立楼宇业主管理小组,负责处理本楼宇有关维修、养护等事宜。楼宇业主管理小组应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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