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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竞争上岗中“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56:44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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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竞争上岗中“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关于做好竞争上岗中“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人事劳动司
2003-05-25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在京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竞争上岗各环节的“非典”预防工作,经研究,专门制定以下措施,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并通知考生严格遵守。

一、各单位在组织动员、民主推荐、报名、考察等工作安排上,要认真落实我部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规定,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做好通风、消毒等预防工作。

二、建立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对推荐上报的报名人选、群众评鉴员和监督员要进行健康登记,如实记录他们在竞争上岗期间每天的健康状况和上午8:00、下午4:00的体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健康登记”表上签字。

健康状况和体温异常的特别是体温超过37.2度的,必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报告人事劳动司干部处。报告电话是:64192504,传真:64192596。瞒报、谎报健康状况及体温者,一经发现,除取消考试资格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要适当调整报名人员的工作安排,并提出做好预防“非典”工作的要求。笔试和面试前,考生应尽量减少外出,在家自我隔离一周。同时要加强体育锻炼,注意饮食和休息,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抵抗力。

四、实行考前体检制度。笔试和面试前,所有考生都要到部医务室进行胸透检查。检查合格者加盖医务室印章。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考试资格。

笔试考生的体检时间安排如下(面试考生的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6月3日上午,部机关大楼内各单位考生;

6月3日下午,北办公区各单位考生;

6月4日全天,其他单位考生。

不在部机关大楼办公的考生,参加体检由各单位统一派车接送,凭准考证从前门进入医务室(在部机关大楼前院东南侧二层小楼)。体检后即从前门离开,不许进入办公大楼。

五、进入考场前,由医务人员对考生的健康状况和体温进行检测。体温超过37.2度但不到38度的考生,在专门考场参加笔试;体温超过38度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各司局、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非典”预防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竞争上岗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保障竞争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农业部防治“非典”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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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含义理解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含义理解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向我司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住宅”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建住宅”,应当理解为农村居民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1992年5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市场管理中,加强了对收购、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的打击和制裁,成绩是显著的。但是,近年来
随着乱捕滥猎、走私倒卖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的泛滥,野生动物市场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在一些省区的个别市场(包括皮毛专业市场、药材市场、鸟市)中,还存在着摆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死体)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骨架及其他产品的
现象;一些地区的各类餐馆,尤其是个体、私营餐馆中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的产品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省市还出现了一些违法加工制作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进一步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不准进入集贸市场;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能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交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
二、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擅自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任何饭店、餐馆均不得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四、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加工制作、经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不得以制作标本为名进行皮张的倒卖活动;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林业、公安、渔业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市场检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一律交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或渔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对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凡存在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一律不得评为文明市场;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出成绩的,要及时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者,要及时批评教育直
至追究责任。



199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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