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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40:43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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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适应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部部署了12个县级和14个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编制规划的基础。为保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规划修编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严格把关,保证规划修编采用的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准确性。


二、规划基期为2001年或2002年,规划基数必须采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者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籍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审查确认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三、开展更新调查的县级、市(地)级试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更新调查时,应对行政辖区的各类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更新调查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重点对建设用地和耕地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查找并分析数据差异的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四、请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基数的审核工作,并向部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采用的基数、核查情况、数据分析、具体意见等。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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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32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重点新开工项目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建立,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该经费专项用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之前、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开展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调查研究、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与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依据苏州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 , 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专项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专项经费的使用采取“报账制”,由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有关合同等支付凭证,经市计委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设计单位或服务单位。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资金使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文件编制费、咨询费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 号)执行;对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前期设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经费做到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至当年第三季度末仍未使用并年内不再有专项经费使用需求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用于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并在年底前将经费安排到位。

第九条 市计委负责对使用专项经费的前期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未达到年度进度目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安排该项目下一年度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条 经考核后,对顺利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对不能顺利实施的项目,经市审计局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对已发生的专项经费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对个别前期工作费用过大的项目,由市计委向市政府提出专项经费申请,同时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 年 1 月 1 日 之后本办法施行前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关于鼓励投资及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关于鼓励投资及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庆政发〔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3月6日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关于鼓励投资及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关于鼓励投资及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促进地方企业成长,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外来投资企业、市内地方企业及中直在地方注册的企业。
  第二条 农业及服务业(房地产业除外)新建、改扩建项目,我市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及哈大齐工业走廊园区内新建、改扩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见附件)。以实际完成工作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2009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的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3年内,政府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市、区(县)留成部分40%的额度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3年内,政府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市、区(县)留成部分60%的额度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对一次性使用5万平方米以上净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区改造项目除外),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实际,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余额应在当年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齐之前,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我市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哈大齐工业走廊园区内新建、改扩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余额可以在企业投产前全部缴齐,在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齐之前,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对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实现增加值增幅50~100%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政府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5%的额度予以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增幅100%以上的,政府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5%的额度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对利用技术成果转化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且当年实现增加值增幅超过50%的企业,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为期1年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尝试开展担保公司、工业园区企业联保、同行业企业联保、协会和商会会员联保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充实工商担保公司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下调市工商业担保公司担保费率,担保额度在1000~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按1.5%收取保费;担保额度50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按1%收取保费。
  第七条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好、增长潜力大的企业,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当年实现增加值1000万元以上且增加值增幅50%以上的企业,政府对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对当年增加值增幅50~100%的企业,最高按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给予贴息;对当年增加值增幅100%以上的企业,最高按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给予贴息。
  第八条 鼓励市内各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不利用市工商业担保公司担保向企业放贷,当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平均贷款余额增加10~20亿元的商业银行,政府奖励银行经营班子30万元;当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平均贷款余额增加2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政府奖励银行经营班子50万元。
  第九条 建立与大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大企业优先优惠保障本地企业原料需求,帮助地方企业进入大企业产品采购网。大企业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第十条 以上涉及的财政支持与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区(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留成比例分级承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对已出台政策与本政策条款内容相交叉的情况,按照最优惠企业的原则选择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项目表 执收部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工商部门
1
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及领取执照副本费用)

税务部门
2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水务部门
3
地方水电管理费

公安部门
4
城镇治安看护费

5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6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统计部门
7
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8
标准门、牌工本费

质监部门
9
统一代码证书收费

1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

建设部门
11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12
城市排水许可证工本费

13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

14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1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6
广告牌匾准设牌照工本费

17
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权属证书工本费

国土部门
18
土地登记费

19
征地管理费

20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21
地质勘察费

22
土地管理费

23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24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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