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地主债权处理问题的解释(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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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地主债权处理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地主债权处理问题的解释(节录)
1951年7月6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解释
(略)
二、对于原提第二项关于在解放前工商业资本家所欠地主债务如何处理问题:经本院与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联系研究,认为解放前地主对工商业资本家的债权,应继续有效,并且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条的规定,此项债权也不予没收。因之农会自亦不能收取分配。但如农民为向该地主追偿因破坏土改转移土地所受损害,以及要求返还所欠押金等,而地主必须以该项债权抵偿时,原则上亦应由地主负责清理。若债权、债务双方同意将该项移交与农会,则农会亦可接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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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381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 考核 办法 通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职务升降、调整级别、辞退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的表现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既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又体现民主和公开;
三、注重实绩原则。实绩是公务员为国家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公务员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组织领导能力、业务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和学识水平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公务员的政绩表现,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职位说明书规定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其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政绩比较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积极配合直接领导工作,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三、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全年累计十五天的;
五、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
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缺乏组织领导能力,致使所在单位问题严重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机关公务员总人数的15%,比例数额由全局平衡使用。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公务员考核由局长或由局长授权副局长负责。
第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各司设考核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司长和机关党委书记等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司。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三、直接对正副司长(主任)的考核,审核评价意见与考核等次;
四、审定被评为优秀和不称职公务员的人员;
五、受理正副司长(主任)对考核结果的复议请求和其他公务员的申诉。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由各司正副司长(主任)和本司公务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根据考核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和司内全体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二、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及群众的评鉴意见,审定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结果和考核等次的建议;
三、受理公务员对其考核结果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询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采取上级考核下级的方法,由直接行政首长担任主考;必要时,行政首长可以委托同级副职或下一级正职担任主考。
第十四条 考核公务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对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可以进行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进行。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公务员的直接领导都应该掌握下属平时的工作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七条 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在全体司以上公务员大会上,向考核委员会述职;
三、考核委员会可以在被考核人所在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四、考核委员会根据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情况以及群众评议情况进行评鉴,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委员会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六、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担任处级和处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为领导职务的,应在全司大会上向考核小组述职;
被考核人为非领导职务的,只向考核小组述职,被考核人所在处的全体人员参加;
三、进行群众评议;
四、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汇总各方面的评议,提出评鉴意见,并提出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五、考核小组向被考核人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六、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结论,确定考核等次;
七、按管理权限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行政首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时限和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凡担任正司级及司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应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因病离岗(不含产假)累计六个月以上者;
二、调任到机关工作不满半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年度内事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新录用的公务员,但考核评语可作为试用期满定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解除时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在现任职务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在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三个月内作出。工资级别执行降职后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瑞(士)关于指定空运企业和经停点的会谈纪要
中瑞(士)关于指定空运企业和经停点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的代表团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到十一月十二日在伯尔尼就缔结一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举行了会谈。
双方代表团由下列成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
陈志方 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大使
刘 鸣 副团长,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副局长
陈绪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总调度室副主任
王耀林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通信处干部
徐克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干部
王雷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干部
瑞士代表团:
魏纳·古尔迪曼博士 团长,瑞士联邦航空局局长
恩斯特·艾比博士 瑞士联邦航空局国际关系科科长
奥托·阿莱格尔 瑞士联邦航空局国际关系科
费利茨·波纳特博士 瑞士联邦政治部运输科长
海恩茨·哈斯博士 瑞士航空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秘书长
阿诺德·沙埃勒 瑞士航空运输有限公司外事经理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伯尔尼用中文、法文和英文签订了一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此外,双方代表团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业务局为经营上述协定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瑞士联邦委员会已同意这一指定。
二、瑞士联邦委员会指定瑞士航空运输有限公司为经营上述协定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同意这一指定。
三、关于上述协定第四条,每一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开始时每周往返飞行两班。经营协议航班所用机型将由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尽早商定,并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四、关于上述协定附件一,瑞士方面建议上述协定附件一中所列瑞士联邦委员会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航线上的“仰光”,将来以“仰光或曼谷”代替。此一要求将由中国的航空当局在其认为情况许可时予以同意。中国方面有权在对等基础上在其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航线上增加“或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亚洲另外一点”。
本会谈纪要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伯尔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
陈 志 方 魏纳·古尔迪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