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2:48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


(普通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项目)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签订贷款协议。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申请贷款,用于附件一中描述的项目;
  (B)本项目将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实施,因此借款人应以亚行满意的期限和条件将贷款转贷给农行。
  (C)特别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亚行同意根据以下确定的期限与条件,以及亚行与农行同日签定的项目协议,从普通资金来源中贷款给借款人。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贷款规则、定义

  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议,这些条款应视同全部载入本协议,并具有同样效力;但受本协议附件二所规定的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1.02款 在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贷款协议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一日国务院56号文,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法定经营范围的文件;
  (b)“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法律和农行章程建立和营运的金融机构;
  (c)“政策说明”系农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通过并随时修改的政策说明;
  (d)“发展战略说明”系指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农行通过并随时修改的乡村工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发展战略说明;
  (e)“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的范畴内,系指负责项目的农行;
  (f)“附属贷款协议”:系指根据本贷款协议3.20款规定由借款人与农行签订的协议;
  (g)“项目省份”系指吉林、山东、江苏、福建和广东省;
  (h)“分贷款”系指从本贷款中发放或提议发放给合格企业用于合格项目的贷款;
  (i)“合格企业”系指农行提议发放与已经发放分贷款的企业;
  (j)“合格项目”系指在一个项目省份中的合格企业利用贷款实施的特定的发展项目;和
  (k)“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1.03款 贷款规则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在贷款中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该制度详载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颁布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章

  2.01款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五千万美元($50,000,000)的贷款。
  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2.03款 (a)借款人应以0.75的年率向亚行交付承诺费。此项承诺费自本贷款协议签署第六十(60)天开始,按以下规定的贷款额余额(减去累计提取的金额)计收,即: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22,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按42,500,000美元计收,
  之后,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本贷款的任何部分被取消,本条款(a)中表达的每一部分贷款额将以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被取消前贷款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2.04款 贷款的利息及其它费用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
  2.05款 (a)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三规定的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每一分贷款的分期偿还应该(1)根据项目协议2.02款(a)和(b)的规定,每一分贷款从批准或同意从贷款帐户上提款之日开始,不得超过十五年的期限,其中包括不超过三年的宽限期,和(2)每半年偿还一次大致相同的本金加上利息。

         第三章 项目的描述、贷款的使用

  3.01款 贷款的项目应是农行在项目省的特定发展项目,贷款目的如本贷款协议附件一描述,全部必须与章程、政策说明、发展战略说明及项目协议一致。
  3.02款 借款人应与农行签订附属贷款协议,特别应涉及将贷款转贷给农行、实施项目、和借款人与亚行各自的权利等。附属贷款协议的格式与条款应为亚行所接受,而且不应损害和限制本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
  3.03款 (a)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与服务方面合理的外汇开支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款项,但应与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相一致。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款项只能用于为合格企业发放分贷款,而且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款项只能用于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部分的外汇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支付的全部物资和服务须按本贷款协议附件四中的条款进行采购。
  3.04款 根据贷款规则8.03款的目的而规定的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截止日期是从贷款协议生效日起满四(4)年的那一天,或其它随时由借款人与亚行同意的日期。

            第四章 特别约定事项

  4.01款 (a)借款人应促使农行根据行之有效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保护和经营实践与发展政策,勤奋有效地实施项目。
  (b)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五中规定的一切适合借款人的义务。
  4.02款 借款人应提交或促使提交亚行合理要求的有关报告和材料。包括:(i)贷款和贷款的使用情况;(ii)项目情况;(iii)合格企业、合格项目和分贷款情况;(iv)农行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金融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和(vi)任何其它与贷款目的有关的事宜。
  4.03款 借款人应使亚行的代表能考察任何合格企业、任何合格项目、用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农行保留的任何有关的记录与文件。
  4.04款 借款人应及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促使农行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对资金、设备、服务和其它资源方面的规定。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义务的行动。
  4.05款 (a)借款人应行使附属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4.06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亚行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的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和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如果因任何宪法和法律的原因,不得对政府机构的资产建立留置权,则借款人应及时地、没有任何损害地、以亚行满意的其它相当的资产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收费的偿还。
  (b)本款(a)中各项规定不适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的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的一切政府分支机构或一切机构的资产,和一切政府分支机构的一切代办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任何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章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a)农行未能履行补充贷款协议中的任何义务;
  (b)发放给农行一笔贷款的任何一部分本金,其原定偿还期为一年或超过一年,但根据这笔贷款的合同或为这笔贷款而立的担保书的规定,由于任何违约的原因,需在偿还期前提前偿还。
  (c)亚行因合理原因对章程或任何其他条款的取消、中止或修改将或可能对农行实施项目,或履行项目协议中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8.07款的要求,兹对提前偿还的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即:本贷款协议5.01款所列的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章 生效

  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款(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了本贷款协议;
  (b)形式和内容都使亚行满意的补充贷款协议已正式由借款人与农行签署,并已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议生效,补充贷款协议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9.02款(d)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将向亚行呈交的意见书中的补充内容,即借款人与农行已正式认可或核批附属贷款协议,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议签订后第90天为本贷款协议生效日期。
 
              第七章 授权

  7.01款 借款人指定农行为其代理机构,使其可按本贷款协议3.03款3.04款、及贷款规则5.01、5.02、5.03、5.04和5.05各款的规定,采取任何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签订任何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7.02款 农行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7.03款 农行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授予农行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章 其他规定

  8.01款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根据贷款规则11.02款目的所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11.01款,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方面: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3103 ADB PH (RCA)
           40571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IPI)
      传真号码:(63-2) 741-7961
  双方业已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约首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贷款协议,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关登明                   垂水公正
   (中国驻菲使馆代办)              (亚行行长)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如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陈昌银 高 亚 李学高


  政府信息,无论是制作的,还是获取的,只要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就必须进行审查。《条例》为我们设置了一条鸿沟,即公开与不公开,这是一对矛盾。实话说,对我们具体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搞不好就面临“双惩”的危险。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根据《条例》的规定要受惩;应不公开而公开造成泄密或者引进其他后果的更要受惩,可以说进退两难。那么,如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呢?现在,我们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操作层面讲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
  在实践操作中,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实行三级审查制,分为审查、审核、审批三个步骤:
  第一步,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门或者部门内设处室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工作因层级而异必然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者处室。如,县级人民政府由民政、司法、物价等部门组成,民政部门又内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处室。这些部门或者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由这些部门或者处室首先进行审查也符合“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总体要求。
  第二步,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尚不统一,设在政府办、监察、法制和信息办的均有。根据《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我县明确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公开办(设在县政府办)是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公开办和各部门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对外窗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职责。各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除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要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只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我们认为是不妥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不仅仅是保密审查,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这将在下面关于审查内容方面进行讨论。
  第三步,由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根据上述审查、审核意见,审批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三级审查制度是我县目前推行运用的制度,正在实践中进行磨合,待条件比较成熟后将以正式文件印发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
  关于审查内容方面,我们认为《条例》的规定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一一予以讨论。
  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六个方面,即: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发布协调审查,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和是否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审查。
  1.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条例》对“内部政府信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曹康泰主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在释解第二条时是这样说的:“在认定政府信息时除了考虑掌握信息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还要分析这些信息是否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外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所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三)内部审计结果;(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已废止)第十二条以前也有过类似的规定,但多了一项“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另外,上海、河北、辽宁和江苏等省、市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还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纳入不予公开的范围。上述各类政府信息,如果以政务公开的要求来衡量,有些是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个种概念。
  对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时,要紧扣《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牢记政府信息概念的特征,正确区分内、外部政府信息。内部政府信息是不须要公开的,外部政府信息要继续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2.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保密审查的内容,我们将之总结为“431”,即四个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秘密)和工作秘密;三个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一个稳定:社会稳定。保密审查是各项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三个问题需要阐明一下:一是条文顺序。《条例》将保密审查放在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十四条,却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认为,保密审查的规定应当放在总则中,次序排列在第七条之前。二是依据缺乏。目前我们开展这项审查工作的最大困难就是手中缺乏相关资料。据有关资料记载,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台以后,几乎每个部委都制定了关于自己的保密范围文件,共有80多部,如果加上省、市制定的相关文件,数量还不止于此。因为这些文件本身有些就是保密的,我们难以收集,但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又得以这些文件为依据,所以,建议将这些文件汇编成册,印发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涉及到的保密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保密教育,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等途径予以解决。三是审查期限。根据《条例》规定,保密审查不是答复期限中止事由,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才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加上转送、文来文往所需时间,批复时间有可能实际超过三十日,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连延长的期限计算在内不过30个工作日。也许有人认为,这可以通过两者之间存在的节假日差异进行调济,我们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操作,但在理论上不能这样研究。目前,《保守国家秘密法》正在修改,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
  3.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征求第三方意见制度,《条例》在第二十三条是为依申请公开而设立的。据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不需要本项审查。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也体现不出《条例》的前瞻性。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进行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另外,存在一个疑问?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时,第三方的答复期限《条例》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与《条例》衔接规定为15个工作日,还是与行政复议衔接规定为60日,或者与行政诉讼衔接规定为3个月。总之,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延长。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一般为15个工作日,此后催请一次并延长15个工作日,如果第三方仍然未作答复,视为不同意公开。
  4.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发布协调审查。这项审查存在的疑问是协调的期限如何确定?协调未果的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我县的要求是平行各单位相互协调答复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协调未果的或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报送县政府办牵头协调确定。
  5.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这项审查存在的疑问是批准期限与依申请公开的期限如何衔接?我们的理解是,按规定须经批准才能发布的政府信息,在未获批准之前属内部的,可以此理由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这一点与发布协调审查是不同的。发布协调审查中,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有,而本项审查中,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不会主动公开的,只存在依申请公开答复问题。
  6.是否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审查。这项审查是依申请公开工作独有的,不同于前五个方面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共同进行的。其来源于《条例》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依申请公开中实行区分公开制度。对此,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一是该制度与征求第三方意见制度有类似之处,同样适用于主动公开工作;二是通过以上六个方面的审查,已经可以确认哪些内容应当公开,哪些内容不予公开,不需要将区分公开单独作为一项审查工作开展;三是如果要增加一项审查内容,我们的看法是将是否属于主动公开审查列入其中,以鉴别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这项审查也可以通过上述前五项审查内容予以解决,所以我们未将之单列。

  

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6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保障信息管道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信息管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道,是指本市市区道路(含桥梁)城市规划红线以内、各类园区(含工业区、住宅小区等,下同)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包括人孔),以及依附各类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管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含桥梁)、各类园区和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及其它永久性建筑外部的信息管道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市区信息管道的建设立项;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信息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实施行业管理;市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内信息管道的集约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政府委托信息管道专业公司具体负责。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信息管道的需求,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信息管道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市区信息管道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综合平衡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信息管道的需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区信息管道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涉及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中应当包含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内容。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管道集约化设计的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信息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信息管道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信息管道建设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改变信息管道的设计。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信息管道,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集约化建设的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附属于整体工程的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管道工程,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管道资源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信息管道的维护和管理应本着安全、便利、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信息管道的出售和租赁价格以及维护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