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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52:44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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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中国政府 巴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6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部长贺敬之阁下的邀请,巴林国新闻大臣塔里格·拉赫曼·穆埃耶德阁下率领的巴林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部长贺敬之阁下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至十五日对巴林国访问所取得的积极成果,通过这次访问,在十月十日签署了两个友好国家之间的文化协定,并已经两国正式程序批准。这个协定是两国在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教育、青年、体育等方面进行友好合作的具体步骤。
  双方还讨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一九九二、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项目,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作家、艺术家进行考察访问,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和艺术发展。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国际书展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三条 中方派杂技团或芭蕾舞团访巴。

  第四条 中方在巴举办中国绘画艺术展。

  第五条 巴方在华举办造型艺术展。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文物展。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互换图书资料和图书馆专家的交流。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进行考察访问。

  第九条 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特别是文化和艺术节目。

  第十条 双方在官方节日之际,互换新闻节目,以供广播电视选用。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官方代表团访问期间,通过卫星转播消息报导。具体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中方派记者或新闻工作者代表团访巴。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海湾通讯社与中国通讯社互换官方新闻。

            三、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教师和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讲学和专业考察访问。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具体接受奖学金生的办法,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包括高等院校之间建立联系和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学者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教育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四、体育、青年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访问、比赛和体育技术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进行友好访问。

  第二十条 双方同意在对方举办体育运动会、重大比赛和青年活动时,进行新闻采访。

               五、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代表团访问: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一般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展览: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组织展览和宣传的费用,并负责对方展品在其国内的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及为对方学生的居住提供必要的方便。
  本纪要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 林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穆埃耶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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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99 号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

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遵循依法经营,普遍服务,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提出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不得出借、出租。

第八条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二)自有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20座及以上营运车辆100辆以上、价值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符合国家或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要求;

(五)无重大不良记录与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主城区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招标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拍卖办法按照有关拍卖规则执行。拍卖所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具备法定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采取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被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以拍卖或协议方式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拍卖机构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5日内向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凭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手续。

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为3年到8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优先授予原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特许经营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对特许经营线路进行调整:

(一)主城区交通变化或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或道路状况发生改变确需调整的;

(三)特许经营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许经营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特许经营线路调整后,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合并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将其剩余期限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并后的企业。

合并后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期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重新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资格,并可决定临时接管:

(一)经营期内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二)未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停运、停业、歇业的;

(三)转让、抵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或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出借、出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的;

(五)降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且情节恶劣的;

(六)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特许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许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年度考核评价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乘客代表、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建立特许经营企业安全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制度。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阅和调取有关资料,但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受检查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企业因破产、解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运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连续和稳定。

第二十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特许经营企业或其从业人员的财产、人身权利的;

(二)违法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

(三)私分罚没财物的;

(四)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撤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自撤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授予其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进行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件。

特许经营企业未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价格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企业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主城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中的客运线路(含特定区域内相对封闭运行的客运线路)。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是指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特许经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班次、价格、站点、时间为乘客提供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主城区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经验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72号


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 (以下简称“非典”)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非典”的防控工作,部决定,在部分“非典”疫情较严重的地区,可暂缓2003年道路运输业户及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疫情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推迟或暂缓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工作。
  二、为确保防治“非典”期间切实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交通不断、货流不断、人流不断、病源切断”目标要求,确保道路客货运输安全,正确处理防控“非典”和运输安全生产两者之间的关系,各地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紧急物资运输的营运车辆,可采取有计划、有组织、小批量、分期分批的形式和切实有效的防控“非典”措施,及时做好上述营运车辆的年审工作,确保这些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真正做到防控“非典”和抓好运输安全两不误。
  三、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截止期暂定为12月31日(部将视情况决定顺延或暂停),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营运车辆有否年度审验进行查验,在此之前,凡对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进行查验和处罚的,一律视为公路“三乱”,并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对本地区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将调整后确定的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工作安排于2003年6月底前报部公路司(运政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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