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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21:21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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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同意,除上述附表中包括的商品外,未包括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上述附表中已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 字)            (签 字)

 附表“甲”:一九九五年古巴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原糖           公吨     400,000
   2  医药品和医疗器械     美元   5,000,000
   3  夏橙           公吨       3,000
   4  树种           公斤       1,000

 附表“乙”:一九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大米            公吨     70,000
   2  芸豆            公吨     65,000
   3  葱粉            公吨        400
   4  蒜粉            公吨        150
   5  药品            美元  6,071,018
   6  医药原料          美元  8,970,069
   7  PVC胶片         美元    131,040
   8  铝箔            美元     41,328
   9  玻璃瓶           美元  3,068,620
  10  实验室材料和用具      美元     48,826
  11  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663,329
  12  实验室配件和设备      美元     24,799
  13  电子测试器零配件      美元      3,721
  14  牙科设备          美元     43,146
  15  牙科材料          美元    533,305
  16  医疗设备          美元  3,290,466
  17  医药原料和设备       美元  3,040,910
  18  X光胶片          美元    947,662
  19  外科缝线          美元    586,836
  20  矫形和假器材料       美元    140,929
  21  药棉            美元  2,197,062
  22  医用橡胶塑料用品      美元    147,000
  23  橡皮膏和纱布        美元    764,941
  24  药棉            美元  2,310,140
  25  体温计           美元     66,585
  26  医疗卫生用品        美元     84,756
  27  医用设备          美元    177,118
  28  听力和视力设备       美元  1,187,031
  29  其它实验室材料和用品    美元      1,337
  30  医用临床用具        美元     50,745
  31  其它医用原料和用具     美元     37,500
  32  医用零配件         美元     14,010
  33  古巴医药公司其它产品    美元    803,878
  34  电梯零配件         美元     85,200
  35  制冷设备零配件       美元    300,190
  36  电线            美元    100,000
  37  印染设备零配件       美元     94,800
  38  钢板            美元     82,466
  39  钢管            美元    113,215
  40  镀锌钢板          美元     11,016
  41  冷轧钢板          美元     25,222
  42  铝板            美元     23,744
  43  铜管            美元    138,000
  44  烧碱            公吨        115
  45  双氧水           公吨         25
  46  氢氧化钾          公吨          3
  47  丙酮            公吨        112
  48  甲醇            公吨         28
  49  异丙醇           公吨         11
  50  二氯甲烷          公吨          5
  51  甲醛            公吨        160
  52  二乙胺           公吨          1
  53  乙二醇           公吨          8
  54  石油醚           公吨          1
  55  酒石酸           公吨         60
  56  二甲苯           公吨         50
  57  十二烷基硫酸钠       公吨          8
  58  天然香精油         美元     33,520
  59  合成香精油         美元     33,660
  60  甲苯            公吨          5
  61  苯             公吨          5
  62  油漆            美元    290,508
  63  白板纸           美元    847,432
  64  纸张            美元    414,580
  65  塑料工业其它产品      美元    343,200
  66  离心纸           美元    122,392
  67  无纺布           美元    540,000
  68  绒毛浆           美元  1,156,250
  69  塑料贴面          美元    299,069
  70  松香            美元      1,600
  71  虫胶            美元     10,000
  72  胶水            美元     48,400
  73  石蜡            美元     35,500
  74  耐火材料          美元     16,000
  75  其它纸张          美元     38,080
  76  塑料泡沫          美元     29,996
  77  棉布            美元    161,655
  78  涤棉布           美元    354,960
  79  毛巾布           美元    238,773
  80  帆布、麻布和棉布      美元     94,794
  81  人造革           美元     50,000
  82  胶布            美元    210,000
  83  宝塔线           美元     53,900
  84  肥皂粉           美元    244,450
  85  肥皂            美元     61,950
  86  香皂            美元    103,000
  87  电器配件          美元    313,500
  88  厨具配件          美元     40,000
  89  办公用品          美元    237,100
  90  冰箱配件          美元    100,000
  91  医用家俱          美元    231,965
  92  金属接头          美元     21,930
  93  铁钉            美元     11,847
  94  铆钉            美元     15,593
  95  螺钉、螺母和垫圈      美元     69,406
  96  工业阀门          美元     62,276
  97  V型传送带         美元      2,230
  98  砂纸、砂布         美元     31,698
  99  手工具           美元     57,023
 100  填塞料           美元      7,557
 101  家俱包铁          美元     84,667
 102  挂锁            美元     12,580
 103  电焊条           美元     72,779
 104  刷子            美元     13,552
 105  劳保产品          美元    110,715
 106  锯片            美元      7,027
 107  电钻            美元      5,460
 108  塑料管           美元     10,700
 109  水泵及配件         美元     70,000
 110  卫生部其它产品       美元    638,544
 111  其它实验室设备       美元     97,257
 112  化验机器和设备       美元     47,070
 113  其它实验室用具       美元     72,235
 114  其它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46,751
 115  其它实验室器械       美元     35,142
 116  汽车零配件         美元    300,000
 117  磁力启动器         美元     62,600
 118  电容器           美元      1,600
 119  氢氧化钠          公吨      3,380
 120  磷酸钠           公吨        350
 121  其它合成香料油       美元      8,565
 122  耐火水泥          公吨      1,000
 123  麻袋            美元  2,110,000
 124  塑编袋           美元  1,520,000
 125  钢接头           美元     70,422
 126  铁角网            卷      3,324
 127  其它砂布          美元     88,340
 128  锉刀             把    200,000
 129  甘蔗刀            把    185,000
 130  锄头             把    140,000
 131  铲              把     30,000
 132  镐和斧            把     24,000
 133  电焊机配件         美元     99,447
 134  刀具            美元    101,727
 135  糖业部其它产品       美元    450,667
 136  自行车配件         美元  1,550,500
 137  自行车配件         美元  3,500,000
 138  灌溉机械和配件       美元    150,000
 139  内外车胎          美元  2,999,800
 140  配件和其它产品       美元  2,800,000
 141  租船            美元  7,400,00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
         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1995年贸易议定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和古巴共和国外贸部部长卡布里萨斯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于1995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议定书正本(中、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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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日国家文物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http://www.sach.gov.cn/tabid/314/InfoID/27244/Default.aspx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鉴定资格认定
  第四条 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 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向海关部门备案。
  未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责任鉴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表达鉴定审核意见;
  (二)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审核业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拒绝办理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审核业务;
  (四)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参加其它文物门类的鉴定资格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责任鉴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职责和工作规定;
  (二)完成上级部门指派的审核任务;
  (三)如实表达审核意见,对审核结论负责;
  (四)保守在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鉴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责任鉴定员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项对责任鉴定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程序和执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定期将责任鉴定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责任鉴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三十日内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对所属责任鉴定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实行差错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因进出境审核工作需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确需聘用具有鉴定资格退休人员的,由所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聘用。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建立责任鉴定员管理数据库,对责任鉴定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差错、年检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每两年对责任鉴定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 责任鉴定员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不得以责任鉴定员名义从事商业性文物鉴定活动。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国家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可作为申报评定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项主要业绩: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文物鉴定的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由国家文物局吊销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审核差错记录,后果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国家文物局考核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涂改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印章、标识、封志的;
  (五)其他违反文物进出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文件、邮件收发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5〕11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文件、邮件收发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全国妇联机关文件、邮件收发工作,现将《全国妇联机关文件、邮件收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6月25日



全国妇联机关文件、邮件收发规定

一、机关各部门经收发室外送文件,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央领导同志的或机密以上的,须在信件正面两端之一竖贴发文专用条形码(条形码由收发室提供);凡有编号的机要交换件或邮件,应分类登记在机要文件交寄本(单)上,办理交寄手续时要有收件方签收记载。外寄邮件除平信外,要标明挂号、航空、印刷品等,经收发室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签收。
二、凡能于当日或次日经交换站转递的文件,一般不专门取送。机关各部门如需收发室到外单位专取或专送件,由秘书处统一安排。专取件须与对方联系好,并请对方将所取件放在该单位收发室。专送给领导的文件,由发件人或发件人委托值班室与领导联系好再送。直属单位与领导的文件往来,由直属单位负责取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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