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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36:26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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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199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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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国务院于1980年发布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交通部于1997年修订颁布了《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管理办法》。近年来,境外航商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对于外商在华联络客户、了解市场、提供本公司相关业务咨询及服务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直接或变相开展经营性业务;以“货运代理机构”的名义设立代表机构,逃避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为境外公司提供服务;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客户、争抢货源等。这些违规行为,给我国外贸货物运输造成混乱,扰乱了国际海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我国水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凡从事海运业、海运代理业的境外航商、代理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交通部批准。申请人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境外公司名称中含有“海运”、“航运”、“船务”、“船务代理”、“轮船”、“港务”等内容的,不得以“贸易商”、“投资商”或“货运代理”的名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上述境外公司不论以何种名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交通部批准。
本通知下发之前经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但未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申报,并在其有效期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审批;未经交通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应报经交通部批准。未经交通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本通知下发前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已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交通部备案。
四、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行为为非法,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
(二)开设经营性帐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
(三)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
(四)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
(五)在我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照按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在今年底前分别或联合对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点对其违规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



1999年10月10日

民政部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安徽省民政局:
你局四月五日《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
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对于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结核病和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应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按退休处理。疑似矽肺病,不能享受
退休待遇和百分之四十的救济。



198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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