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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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5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5年2月)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皓若的国内贸易部部长职务。
任命陈邦柱为国内贸易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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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村独生子女及纯生二女家庭节育奖励办法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韶关市农村独生子女及纯生二女家庭节育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农村独生子女及纯生二女家庭节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户籍的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以及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日起,经本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元的奖励(以下简称“节育奖”),直至一方达到省规定的奖励年龄,转为享受省规定的奖励止。
前款所称的农村户籍居民,为户口登记地及居住地均在村委会、户口登记为农村户籍、分有生产承包责任田(山)、以从事农业种养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
第三条 奖励对象包括再婚家庭中已落实绝育措施只有一个子女或只有两个女孩的人员。
夫妻中一方是农村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城镇户籍居民的,只奖励女方为农村户口的一方。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生育或抱养、收养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二女除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现已落实绝育措施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二)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明确规定不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外省、市农村户籍迁入本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规定执行。
第六条 奖励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奖励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开支。
第七条 对实施“节育奖”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设定的奖励标准内,给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奖励资金实际发放额30%的奖励。奖励金高于市设定标准的,自定提高的部分不列入计奖。
第八条 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育奖”的表彰、奖励,在年度财政结算中经审查、核实后实施。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别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及奖励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监督,奖金发放到县(市、区)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第九条 已领取奖励金,按规定应参加孕情检查及政策外怀孕应采取补救措施的奖励对象,在规定的时间未按要求参加孕情检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从违反规定之日起停发奖励金,直至按要求参加检查或落实补救措施时止,停发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奖励待遇:
(一)户口转为城镇户籍的;
(二)户口迁移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的。
第十一条 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所领取的奖励金,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此前制定的现仍执行的其它优待奖励规定继续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铜川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铜川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铜川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冯新柱
2005年1月19日
铜川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实际用水量由市水务部门提供。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铜川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六条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老城区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新区由陕西铜川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代收;耀州区由耀川区自来水公司代收。收取标准以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以后新的标准随市物价局供水价格的调整而变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市地税局代收。代征手续费为收费总额的0.2%。
第七条 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九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1、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3、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区域,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代征单位按月足额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接受市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