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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6:23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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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9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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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2]6号


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煤炭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小煤矿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乡镇煤矿和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其它各类煤矿。

第三条 小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小煤矿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 小煤矿必须有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符合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正规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后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条 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水平及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倾角大于45度的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梯道或梯子间。

第六条 矿井必须采用能够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壁式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落后的采煤方法。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

第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两回路供电;井下电器必须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使用矿用产品必须有 “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具有煤矿安全标志。

第九条 立井、斜井采用绞车提升的必须安装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严禁调度绞车作为矿井提升绞车使用。

第十条 立井升降人员必须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装设可靠的防坠器。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第十一条 使用绞车提升的斜井和所有上、下山平车场入口处和变坡点处必须设置阻车器,变坡点下方必须安装档车栏,下部车场必须设躲避硐室。

第十二条 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柴油机车和畜力运输。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配备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作为备用;严禁以局部通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风井出煤;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五条 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矿井的所有煤层必须按规定进行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期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预测、突出防治、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位一体”综合措施。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审查制度,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必须定期校验、定期更换药剂,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第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合理的排水系统。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讯系统。矿内、外,井上、下和主要作业地点通讯必须畅通。

第二十二条 小煤矿必须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爆破器材。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二十三条 小煤矿必须按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并定期向原审批办矿的煤炭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二十四条 小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第二十五条 小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技术负责人,聘任安全监督员。

第二十六条 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矿长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矿长。

第二十七条 小煤矿必须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二十八条 小煤矿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严禁安排女工和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 小煤矿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经中小﹝2005﹞69号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现将《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配套管理办法。
附: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三月一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宁波市《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优化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方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设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中小企业人员培训补助;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性专项采购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要有利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中小企业界定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一)补偿对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按国家和宁波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财务核算;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实收资本3倍以上(含3倍,下同)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补偿范围
对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工业企业、软件及科技孵化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与宁波“社区银行”合作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视同);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补偿标准
当年补偿额按符合以上规定补偿业务的年日担保平均余额乘以确认的年补偿率计算。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当年最大风险补偿额原则不超过300万元。
1、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实收资本3倍以上,年补偿率为0.5%;
2、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实收资本5倍以上,年补偿率为1%;
3、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实收资本7倍以上,年补偿率为1.5%;
4、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实收资本8倍以上,年补偿率为2%。
第五条 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针对中小企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给予培训机构相应的经费补助。培训机构是指在宁波市内依法设立;经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拥有为中小企业专项培训所需的相应资质、人员、场所和设备;通过培训服务竞标,获得专项培训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评定一次,经评定确认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
第七条 政府为提供对中小企业服务,以政府采购或委托公共服务项目的形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给予项目承担单位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按所属,向同级经委和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县(市)、区所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经同级经委和财政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九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融资担保资料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规定的单位,根据当年市级财政风险补偿预算和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总规模,以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大小排序(并酌情考虑县(市)、区平衡),确定当年给予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和补偿金额。根据年度补偿文件,按所属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申拨补助资金。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责任部门每年应向市经委上报属地中小企业人员培训详细计划。市经委结合全市中小企业培训年度目标,拟定全市中小企业培训年度计划,会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经委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先由培训机构垫付,经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属地申报推荐。各县(市)、区责任部门同意推荐的,一式二份上报市经委。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被确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项目,由市经委提出政府采购或委托计划,会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实施情况拨付。
第十三条 具体申报资料要求和评定办法随当年申报通知另行下发。扶持资金的主要信息,将在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表格、申报指南以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www.nbec.gov.cn)网站上下载,当年扶持名单和补助金额也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收到财政风险补偿后,直接记入“担保准备金”科目,用于抵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并停止享受扶持资金补助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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