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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2:47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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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 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

  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
2) 库区(库);
3) 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 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 LD50 (mg/kg)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 LC50 (mg/l)
剧毒品 LD50 ≤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 LD50 ≤50 40< LD50 ≤200 0.5< LC50 ≤2
有害品 (固体)50< LD50 ≤500(液体)50< LD50 ≤2000 200< LD50 ≤1000 2< 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0.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00 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附件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一、填表说明
1.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目的是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及其分布,为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1),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2-1~表2-12),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表3)。
填表时,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所有符合申报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一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就填报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每个重大危险源填表一份,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请自行复印表格填报。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及其他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的填报、图文资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4. 填表应用钢笔,表格内容要认真逐项填写,无某项内容时则填写无,因故无法填写的内容应注明原因。
5. 当重大危险源申报涉及保密数据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表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ڤڤڤڤڤڤڤڤ-ڤ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经济类型 1 国有经济 2 集体经济 3 私营经济 4 有限责任公司5 联营经济 6 股份合作 7 外商投资 8 港澳台投资9 其它经济
所在行业 A 农、林、牧、渔业B 采掘业C 制造业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成和供应业E 建筑业F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G 交通运输仓储业及邮电通信业H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I 金融保险业J 房地产业K 社会服务业L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电业N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P 其它行业
成立时间 占地面积 m2
行业管理部门 职工总数 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年总收入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主要产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1:贮罐区(贮罐)基本特征表
编 号 贮罐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贮罐区面积 m2 有无防护堤 1 有 2 无 防护堤所围面积 m2
贮罐个数 罐间最小距离 m
贮罐序号 贮罐名称
贮罐 贮罐形状 1 立式圆筒罐 2 卧式圆筒罐 3 球形罐
贮罐形式 1 固定顶罐 2 浮顶罐
安装形式 1 地上 2 地下 3 半地下
贮罐材质 公称直径 m 容积 m3
贮存物质名称 物质状态 1 液态 2 气态 3 液、气共存
日常最大贮存量 m3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实际工作温度 ℃
设计使用年限 年 投产时间
进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出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进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出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2:库区(库)基本特征表
编 号 库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库区占地面积 m2 库房个数
库房序号 库房名称
库房形式 1 单层 2 多层 层数:
库房结构 1 混凝土结构 2 砖木结构 3 木质简易库房4 其他:
设计使用年限 年 竣工时间
占地面积 m2 有无防火墙 1 有 2 无
库房储存物品种类 数量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t
工业炸药 t
爆炸危险原材料 t
烟火剂、烟花爆竹 t
易燃液体 闪点<28℃ t
28℃≤闪点<60℃ t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t
爆炸下限≥10% t
毒性物质 剧毒品 kg
有毒品 kg
有害品 t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3:生产场所基本特征表
单元名称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占地面积 m2 正常当班人数 人
物质名称 单 元 内 危 险 物 质 量
现存物质总量(t) 工艺过程中的物质量(t) 存储的物质量(t) 废弃物质量(t)
1
2
3
4
5
6
7
8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4:压力管道基本特征表
管道名称 管道编号
管道类别 公称直径 mm 材 质
壁 厚 mm 管道长度 m 工作压力 MPa
强度试验压力 MPa 严密性试验压力 MPa
输送介质 工作温度 ℃
投用日期 敷设方式 1 架空 2 埋地
防腐方式 1 阴极保护 2 无阴极保护 绝热方式 1 绝热措施 2无绝热措施
设计规范 设计单位
安装规范 安装单位
管道图号
管道经过地区(厂区)
与管道相联的调压站(箱)数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5: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锅炉名称 编 号
具体位置
制造厂名 制造日期
安装完工日期 投入使用日期
设计工作压力 MPa 许可使用压力 MPa
额定供热量或额定出力 KCal/ht/h 介质出口温度 ℃
水处理方法 锅炉用途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6:压力容器基本特征表
名 称 编 号 注册编号 使用证编号
类 别 设计单位 投用年月 使用单位
制造单位 制造年月 出厂编号
材料 筒体 封头 内衬
内径 mm 操作条件 设计压力 / MPa 安全件 是否有安全阀
壁厚 mm 最高工作压力 / MPa 是否有爆破片
高(长) mm 设计温度 / ℃ 是否有紧急切断阀
容积 m3 介质 / 是否有压力表
有、无保温、绝热 是否有液面计
安全状况等级 定期检验情况 备注





注: 1. 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填写在压力容器规格的容积一栏内。
2. 两个压力腔的压力容器的操作条件分别填写在斜线前后并加以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7: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产量 万t/年
煤的牌号 矿井可采储量 万t
从业人数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中央分列 3两翼对角 4分区对角 5其它
反风方式 1反风道反风 2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 3备用主要通风机的无反风道反风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带式输送机 5其它
供电方式 1双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主采煤层倾角 主采煤层厚度 m
矿井开采深度 m 生产采区个数
回采工作面个数 掘进工作面个数
工作面回采方式 1前进式 2后退式 采高 m
主要落煤方式 1机采 2炮采 3水采 4风镐落煤 5其它
主要支护型式 1液压支架 2单体液压支柱 3摩擦式金属支柱
顶板处理方法 1全部垮落法 2充填法 3煤柱支撑法 4缓慢下沉法
矿井瓦斯等级 1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1容易自燃 2自燃 3不易自燃
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1基本无爆炸性 2弱爆炸性 3爆炸性较强 4爆炸性很强
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1简单 2一般 3复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 1无冲击地压 2一般(弱)冲击地压 3严重(强)冲击地压
煤层赋存状况(根据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裂隙发育情况、断层、冲刷带、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破坏等判断) 1煤层赋存状况好 2一般 3煤层赋存状况差
开拓巷道的围岩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 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 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
煤层自燃发火期 全矿近三个月瓦斯超限次数
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 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 处
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 近三年内供电系统故障检修次数
采面粉尘浓度 总粉尘: mg/m3 呼吸性粉尘: mg/m3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 1有 2无 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 1简单可靠,易于管理控制,井下风流稳定 2复杂程度一般3通风系统复杂,管理困难,或有些巷道风流不稳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 1非常坚固 2一般 3差
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瓦斯(煤尘)爆炸 火灾
水灾 瓦斯突出
其他(注明事故类型):
主风机型号,台数
局扇型号,台数
主排水泵型号,台数
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台数
带式输送机型号,部数
瓦斯抽放系统型号,数量
安全监测系统型号,数量 传感器使用数量
闭锁断电装置型号,数量
瓦检仪型号,数量
自救器型号,数量
井下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型号,数量
瓦检员人数 放炮员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电工人数 安技管理人员数 安全员人数
全矿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下井同时作业人数 下井人员中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所占比例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能力 万t/年
开采矿种 可采储量 万t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经济类型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其它  从业人数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4混合 5斜坡道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分区式 3对角式 4其它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皮带 5其它
供电方式 1两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同时生产的中段数 准备生产的中段数
同时生产的采场数 井下同时作业人数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是否是以下类型的矿井(可多选) 1瓦斯矿井    2煤系硫铁矿井  3其它与煤共生的矿藏开采 4 放射性的矿山 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6高硫矿 7矿尘有爆炸性
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型号 竖井或倾角在45度及其以上的井巷
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度以下的井巷内
地面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矿井有无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疏水能力、水利工程等情况; 1有 2无
2历年最高洪水位,洪水量地面水体、各含水层及井下水的动态; 1有 2无
3矿区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 1有 2无
4矿区内的钻孔和封孔质量; 1有 2无
5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 1有 2无
6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联系。 1有 2无
是否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1是 2否
矿体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矿体顶底板有无承压含水层 1有承压含水层 2无承压含水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冲击地压(岩爆)危害 1无冲击地压 2弱冲击地压 3强冲击地压
矿区内影响生产与安全的断层数目
巷道围岩的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井下柴油设备数量 井下油压设备数量


井下各种油类的存放地点及最大存放量 油类名称和存放地点 数量(kg)

带式输送机数量(部):   有哪些防火措施(选择打√):1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使用阻燃输送带 2液力偶合器使用不燃性传动介质 3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配备灭火器材 5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 6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 7其它措施(写出措施名称)。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井下有何种有害气体大量涌出
矿井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矿区内有无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塌陷区或有塌陷危险的区域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水灾 火灾
大面积冒顶 坠罐或跑车
其它(注明事故类型):
主扇型号 数量
局扇型号 数量
主排水泵型号 数量
探放水设备型号 数量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 数量
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电工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放炮员人数
采矿方法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9:尾矿库基本特征表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 邮政编码
建厂日期 从业人数 经济类型
矿  种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尾矿库名称
地理位置
尾矿库型式 1山谷型 2傍山型 3河谷型 4平底型 5其它(写出名称)
尾矿库等别 1一等 2二等 3三等 4四等 5五等 全库容 万m3
坝高 m 设计总库容 万m3 设计总坝高 m
坝长 m 最小干滩长度 m 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尾矿库危害程度分类 1、 一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 二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3、 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1危库 2险库 3病库 4正常库
如果尾矿库失事是否会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重要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 坝址区地震基本烈度
库区有无滑坡体 库区有无产生泥石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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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幅度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改正期限。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行政处罚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五)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第十五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之一,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视情节予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并按照《丽水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和其他行政责任的追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市政府、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标准,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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