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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30:19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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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长政发〔2004〕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稿)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长发〔2003〕19号)精神,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结合我市近两年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长政发〔2001〕8号)附件《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中介人的认定
中介人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首次接触原则对引进内外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引进境外资金(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3‰进行奖励。引进100万元以上市外资金投资市政府鼓励的第三产业项目,境外资金(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3‰进行奖励;市外境内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的2‰进行奖励。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获取佣金的,不再领取奖金。
(二)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直接投资企业的,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四)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三、奖励程序
引进境外资金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效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明、中介人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市商务局填写《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中介人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在各区、县(市)、开发区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后发放。
四、奖金:中介人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市级财政承担各城区项目奖金50%的经费和各县(市)项目奖金40%的经费。
五、奖金领取:中介人奖金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从市商务局领取。
六、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在我市的实业或投资重特大第一、二产业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报告市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由市财政承担不低于70%的项目奖金经费。
七、其他:
(一)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二)本办法适用于2003年1月1日后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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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有关单位: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ОО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财政性项目支出。

  第三条 项目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引导农民增加收入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或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成员100个以上。

  2、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

  3、有成员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股权结构比较合理。

  4、为成员提供经济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稳定的服务。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5、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第四条 示范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互助合作知识培训。

  2、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第五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并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论证,提出上报项目建议,分别报送农业部财务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项目所在县(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农业部财务司直接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条 项目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核算,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可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要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完成验收、总结工作,逐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农业部将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期为一年。未按项目期限完成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4月中旬以来,重庆、北京、广东、江苏、浙江、江西等地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有的还引发了爆炸和火灾,共计造成数十人死亡,数百人中毒受伤,十多万人紧急疏散。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事故多发的原因,既有设备陈旧老化问题,也有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以人为本”理念是否真正树立起来,安全问题是否足够重视。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并采取综合治理和防范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迅速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把这件“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切实抓好。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严格禁止不顾安全条件强行生产。
  二、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总体布局,以及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要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挂牌公示、限期完成、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制度,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上述五类企业整改结束后,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改造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努力弥补设备欠帐,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限期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淘汰陈旧老化、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对市区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下决心搬迁、转产或关闭。
  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根据安全质量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产任务越繁忙,越要坚持设备检修和安全操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订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要尽快建立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对重大危险源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全方位24小时进行监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初发阶段。
  七、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质检、环境保护、工商、邮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管理。对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局,由国家安全监管局汇总报国务院。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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