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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6:05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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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林业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林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
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
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林业场队、生
产车间,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林业系统技师职务名称统称技师。不同工种(岗位)的技师,可在技师前冠以工种(岗
位)名称,例如造林(更新)技师、油锯技师、大(小)带锯技师、化验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工种范围
内进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四、比例限额

  国营林场(含苗圃)、木材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技师的比例
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工人总数的2%以内。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一)具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行操作技
能,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二)了解生产技术管理情况,能指导本工段或林场(车间)技术工人的生产技术操作。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技术上能够解决本工种或本工段关键性的操作技术
和生产工艺难题。

  (四)能够解决生产(含营造林)过程中出现的某些产品质量问题,并能协助领导组织
本工段或林场(车间)完成经济技术指标。

  (五)能调试和维修机械设备,预防事故和排除故障。

  (六)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青年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技师职务的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技师的职务津贴按平均每人每月二十元核
定。具体的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不同技术工种
(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七、技师的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

  (一)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术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技师的技
术考核工作或推荐报考技师的人选。

  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及劳动人事、教育、
科技、安全、生产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经企业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师人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的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

  (三)经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技师,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报林业部计划司核
准发证;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发证。

  九、其它

  (一)林业生产的森铁、林机制造和修理、基本建设、发电和送变电、造纸、印刷、农
业、交通、通讯等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制,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对新出现的技术工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
准,确定技师的职务名称,报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的考
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
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
中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林业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林业部计划司和劳
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林业系统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统一工种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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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3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开发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是与科技攻关、新产品试产等计划相互衔接,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配套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目的是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经济、行政手段,调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开发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并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是指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工艺、装备的设计和研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产品与相关技术。
第五条 技术开发的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实行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协作,避免低水平、封闭式的重复开发。
(二)以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实现产品与装备的国产化为重要途径,并与自主开发、国际合作开发相衔接,实行多种途径的二次开发。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从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到整机,实行配套开发。
(四)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针对工交生产技术上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实行高起点开发,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与技术水平。

第二章 编制方法
第六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部署。
(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
(三)国家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全国企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重点。
(四)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工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编制。
第八条 开发计划的立项条件:
(一)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产品与技术。
(二)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与技术。
(三)使用面大的升级换代的产品与技术。
(四)可明显节能、节材和降低成本的产品与技术。
(五)能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替代进口、打入国际市场,产值、利税、创汇、节汇量大的产品与技术。
第九条 开发计划中的项目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定《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一),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工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
第十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经委(计经委)为主持单位,经主持单位筛选、审定,先列入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在补助经费落实后,再向国家计委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初审认可后,作为预选项目,通知有关项目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及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管理干部,依据《建议书》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论证,写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二),此后,确定承担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落实具体承包单位(标书内容、格式自定),并将《论证报告》及确定的承担单位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后,确定项目,编制《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下达给主持单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并附《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确定承担单位后,并附《论证报告》和承担单位名单,报国家计委。
(三)与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三),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将《合同书》副本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四)按计划与合同要求,分解下达国家补助经费,落实、下达本部门或本地区补助经费,督促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六)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将鉴定验收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鉴定验收办法另定。
(七)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别总结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总结要有宏观分析的文字材料,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由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主持单位提出《建议书》。
(二)与协作单位共同参加论证,并提供文字材料。
(三)与主持单位、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
(四)对项目全面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总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
(五)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做本年度经费决算及第二年度经费预算。
(六)及时向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五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制订和协调,其职责是:
(一)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一些问题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撤销。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应予撤销。
(一)低于国内已有的同类技术成果者。
(二)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含两种)国家级科技计划者。
(三)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者。
(四)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者。
(五)主持单位组织领导不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进行开发者。
(六)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者。
对于撤销的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资产并追回国家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对开发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开发单位,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转让条例》办理。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开发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垄断和封锁。
第十八条 开发成果,可以申请国家优秀新产品奖或其他国家科技奖;也可以申请专利。
第十九条 参加开发项目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由开发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计划项目的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企业自筹、国家补助与主持单位补助三部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主要渠道有: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范围摊入生产成本、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等。国家补助资金包括拨款、贷款两部分。
主持单位补助和企业自筹的开发资金均应列入项目开发总经费预算内,不得把缺口留给国家。同时,也不将引进、技改、基建投资算作开发资金。
在企业自筹资金和主持单位补助资金落实后,国家相应给予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产品设计和研制、工艺设计和试验、关键设备研制、购买所需原材料等;不得用于支付机理性探索、论文及书籍编印、开发人员的工资、行政及管理费、贷款贴息、外汇配套人民币,更不得用于支付职工资金、集体福利和从事基建等方面。
(二)国家贷款按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拨款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一类:对于技术难度很大、性能要求很高、需求量不大、无直接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很好、国家急需的项目,实行无偿拨款。
二类:对于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有一定需求量、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小部分偿还。
三类:对于虽然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但能很快形成批量、需求量很大、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实行大部分偿还。
具体项目的分类、偿还拨款的额度和期限,由国家计委与主持单位协商确定后,主持单位应明确写在合同书中。具体偿还由主持单位负责委托银行按合同回收,国家计委可视回收情况留给主持单位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技术开发资金,用于国家开发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拨款,主持单位及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必须在接到拨款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分解下达完毕,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行业和地区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写立项建议书。
一、立项理由
对项目在全国科技与经济发展以及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外有关技术发展的概况,国内有关产品与技术的现状,国内已取得的最新阶段成果是什么,已达到了哪一年代的国内或国际的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经开发拟将达到什么水平等进行说明,并对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和市场前景进行预测。
二、开发内容与方式
用文字详细说明开发项目的技术特点,要解决的关键工艺技术,有些项目应附外观形状图和原理图。并说明是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哪种开发方式。
三、开发方案
在与现有产品、技术对比的基础上,说明开发项目的设计特点、技术路线、工艺流程等等。
四、技术、经济目标
开发的产品(装备)或技术应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并与现有产品(装备)或技术进行比较,采用的技术标准,国产化程度。产品批量、产值、利税、创汇、节汇、成本及社会效益等。
五、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六、本开发项目曾列入过哪级哪种科技计划,取得了哪一阶段的成果,与已确定后续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情况。
七、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概况及条件
承担项目的企业规模(人数、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等级(国家几级企业),企业性质(全民、集体、乡镇、合资),以及参加协作的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分别承担的主要工作及技术力量,开发手段,已开发的主要成果等。
八、项目资金
总资金与年度资金预算,资金构成(国家、主持单位补助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种资金各占百分比。资金使用明细表(包括用于购置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应说明单价,数量等)。资金偿还额度、期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十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

附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论证应以《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为基础,并考虑相关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
一、立项的必要性
评价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销售前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项目的可行性
评价项目的开发内容、开发方案、开发目标以及内外部条件等。
三、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能力
评价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资金收入、开发手段(生产和检测手段)、开发设施等条件。
四、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五、资金预算及使用的合理性
评价项目总经费预算、构成比例及其使用范围等。
六、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六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并附参加论证专家的签字名单。

附三: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主持单位: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主持单位(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要根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的内容,签订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发内容与技术关键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社会、经济效益
四、分年度开发进度
五、经费概算与使用明细表
六、经费偿还额度与期限
七、项目与课题负责人名单
八、共同条款
合同文本内的格式由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附表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
主持单位(盖章):
------------------------------------------------------------------------------------------------------
| | | | | 总资金(万元) |
项目| | | |承担与 |------------------------------|
|开发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经济效益|协作单位| |国家|国家|主持单| |备注
名称| | | | |合计| | | |自筹|
| | | | | |拨款|贷款|位补助|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随《立项建议书》一并上报。2.每张表限填一个项目。
附表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
主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
项| | | | |完成资金(万元) |经济效益(万元、万美元)|
目|项目名称|承担与协作单位|开发进度|实物完成量|------------------|------------------------|备注
序| | | | | 半年 | 累计 |产值|利税|创汇|节汇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由主持单位于每年3月、9月分别汇总填报一次。2.“开发进度”填写设计、研制、调试、鉴定、批量
生产等。3.“实物完成量”填写已出图纸、部件、整机、装置、生产线等。4.“完成资金”填写总资金中已使
用的数额,3月份填写上年度下半年使用额,9月份填写本年度上半年使用额。5.“项目序号”栏填写《国家
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序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3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6月1日起使用。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预评价单位
职业病危害类别 一般□ 较重□ 严重□
申请类别 备案□ 审核□
申报材料:
□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 (2份)
□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份)
□ 3. 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2份)
□ 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2份)
□ 5. 其他相关材料 (2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机关
审核时间 审核批准文号
申报材料:
□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2份)
□ 2.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2份)
□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份)
□ 4. 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2份)
□ 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2份)
□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2份)
□ 7. 其他相关材料 (2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其中:职业卫生投资 万元
实际总投资(万元) 其中:职业卫生实际投资 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或备案机关
审核或备案时间 审核批准或备案文号
职业病危害类别 一般□ 较重□ 严重□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 审查机关
审查时间 审查批准文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申请类别 备案□ 验收□
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总人数 男 女
职业病危害
接触人数
上岗前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人数
职业禁忌症人数
职业卫生培训 受培训负责人 培训单位
应培训人数 实际培训人数
职业卫生
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 □ 无□
设置或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有 □ 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 □ 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有 □ 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 □ 无□
申报材料:
□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 (2份)
□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 3.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2份)
□ 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2份)
□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份)
□ 7. 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2份)
□ 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2份)
□ 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2份)
□ 10. 其他相关材料 (2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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