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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3:42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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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函(1999)10号




丰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陈旧工伤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标准,1978年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979年1月至1996年5月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6月至1996年10月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120号)规定执行;1996年10月至今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的规定执行。


19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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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农业部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农业部发布)

为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科学合理地计算因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损失,为正确判定和处理污染事故提供依据,现制定以下计算方法。
一、污染事故渔业损失量的计算
污染事故中的渔业损失量,是指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污染渔业水域造成鱼、虾、蟹、贝、藻等及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死亡或受损的数量。计算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事故水域的类型、水文状况、受污染面积的大小以及受损害资源的种类而定。
(一)围捕统计法
应用范围:适用于能进行围捕操作的水域,其污染事故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下。
围捕设点和计算方法:在事故水域中,设置具有代表性的围捕点8-10个,每个围捕点的面积20-50亩,在围捕中,按种类和规格(苗种、成品)分别统计水产生物死亡量和具有严重中毒症的水产生物数量。
围捕点及各点面积的设定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受污染水域的具体状况决定。
计算方法:
各围捕点单位面积平均损失量=各围捕点单位面积损失(包括中毒量)之和÷围捕点数
事故水域总损失量=(单位面积平均损失量×事故水域总面积+群众捕捞的损失量)
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上,或其损失密度分布呈明显区域性的养殖水域,分别围捕统计,总损失量等于各区域的损失量之和。
(二)调查估算法
应用范围:适用于难以设点围捕的大面积增、养殖水域。
估算方法:
1.调查养殖单位当年投放苗种的分类放养量,以养殖单位提供的发票、生产原始记录和旁证为准,并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2.以粗养为主的应考虑原有天然渔业资源量。
3.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或事故双方评估事故水域中的损失量(F1);
4.由渔政机构抽样调查群众自发性捕捞的损失量(F2);
5.总损失量Y=F1+F2
(三)统计推算法
1.精养池塘或小面积渔业水域。
事故水域的损失量=当年计划全部产量-已捕产量
前三年亩平均产量
当年计划全部产量=当年投放的苗种数量×----------
前三年亩平均放苗种数
2.养殖、增殖水面(包括港湾、湖泊、水库、外荡等)。
推算公式:
Y=F+F1+F2
F=(M×X×N-F’)×S×P
F1=(上年放养增殖量-上年起捕量)×P
注释:
Y:总损失量(公斤)
F:当年放养水产生物的损失量(公斤)
F1:上年剩余水产生物损失量(公斤)
F2:自然繁殖水产生物的损失量(公斤)
M:亩放苗种数(尾、只、颗/亩)
X:成活率(%)
N:起捕规格(公斤/尾、只、颗)
F’:已捕产量(公斤/亩)
S:受污面积(亩)
P:受污水产生物损失率(%)
3.滩涂养殖和围塘养殖:
Y=(M×X×N-F’)×S×P
※(公式中字母注释同上)
各因子的确定:M、N、X、F’由污染受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S,P由污染受害单位或个人提供情况,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确定。
4.虾、蟹、贝、藻损失量的推算方法:
S×M×X
计算公式 Y=K×----- - F1

注释:
Y:损失产量(公斤)
F1:污染面积内收获产量(公斤)
K:养殖技术、养殖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参考系数
S:受污染面积(亩)
M:亩放苗种数量(只、棵、尾)
X:成活率(%)
N:成品规格(只、棵、尾/公斤)
各因子的确定可参照表1(××省海水养殖品种情况)
注:由于养殖环境、养成水平等差异,造成各地养成产量参差不齐,故设K值系数,该系数的具体数值可参考当地历年产量和本年度产量等因素而定。
(四)专家评估法
在难以用上述公式计算的天然渔业水域,包括内陆的江河、河泊、河口及沿岸海域、近海,可采用专家评估法,主要以现场调查、现场取证、生产统计数据、资源动态监测资料等为评估依据,必要时以试验数据资料作为评估的补充依据。
基本程序为:
1.进行生产和资源的现场调查,确定事故水域主要渔业资源的种类及主要渔获物组成;
2.资源量的确定:
(1)江河、河口及海域的资源量
近3~5年的平均产量÷资源开发率
(开发率视当地捕捞强度和种群自生能力而定)
(2)增殖资源量
近3~5年的平均投放尾数×回捕规格×回捕率÷资源开发率
3.资源损失量的确定。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定其损失量,对资源损失大的(10万元以上)要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
二、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量的计算
因渔业环境污染、破坏直接对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在计算经济损失额时只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因渔业环境污染、破坏不仅对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而且造成天然渔业资源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增殖放流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产量减产等损失,在计算经济损失额时,将直接经济损失额与天然渔业资源损失额相加。
(一)直接经济损失额的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损失、污染防护设施损失、渔具损失以及清除污染费和监测部门取证、鉴定等工作的实际费用。
水产品损失额按照当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主要菜市场零售价格来计算。水产品损失量包括中毒致死量和有明显中毒症状但尚能存活以及因污染造成不能食用的。由于水产品损失量既包括成品,也包括半成品、苗种,而计算损失量,最终以成品损失量表示,因此苗种、半成品与成品损失量的换算比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种类和当地实际情况而定。网箱、稻田养鱼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水产品损失额=当地市场价格×损失量
养殖种类亲本和原种的死亡损失价格,计算时要根据其重要程度按高于一般商品价格的50~500%计算,具体价格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污染防护设施损失、渔具损失以及清除污染费用和监测部门取证、鉴定等所需的费用按实际投入计算。
(二)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额的计算
该损失计算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而定,但不应低于直接经济损失中水产品损失额的3倍。
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用于增殖放流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及管理。
因爆破、勘探、倾废、围垦等工程造成的渔业损失计算原则上也适用于本规定。
因污染使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生息繁衍条件受到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印以《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科技部


商务部 科技部 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09年第584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技术通过自主创新、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对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现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拥有大量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技术出口配套能力大大增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成功实现电力、通讯、建材生产、石油勘探、汽车制造、化工和冶金技术出口并带动大量成套设备出口,对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动出口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技术出口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多年来,我国技术出口金额远低于进口金额,进出口逆差约200亿美元。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提高技术出口在技术贸易中的比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技术出口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服务业的跨国转移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进出口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对外贸易稳步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技术出口,有利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引导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配套技术进入国际市场,带动成套设备、产品和服务出口,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积极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出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目录》的技术),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三、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出口的财税政策。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出口的财税政策,充分运用相关外经贸支持政策,支持技术出口。居民企业通过技术出口实现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积极提供金融保险支持。研究制订符合技术出口企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能力。支持技术出口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解决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利用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险公司为技术出口特别是附带成套设备的技术出口提供收汇保障、商账追收服务和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化解企业收汇风险,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五、支持科研机构承接境外研发业务。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及委托其在华研发机构研发技术。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承接境外研发业务,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研发能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联系,支持其进行联合研究开发。

  六、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对外投资、承包工程、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开展对外合作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并购境外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带动我技术及服务出口。发挥驻外经济商务、教育、科技等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合作研发,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推动服务贸易领域自主创新,提高服务出口的技术含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服务贸易领域技术创新体制。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服务贸易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信息管理、数据处理、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高技术含量的服务出口。

  八、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发挥全球和区域经济合作、多双边会议和磋商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将多双边技术合作与援外、对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推进与发达国家合作的同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进一步推动国际技术合作。

  九、加大对我成熟产业化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的宣传力度。鼓励中介组织和贸易促进机构组织企业赴我技术出口重点国家和地区举办技术出口推介和洽谈会。依托国内外著名展会平台对我优势技术进行宣传,推动技术出口发展。

  十、加强技术出口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出口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发布技术资源和技术供给,帮助企业获取国际技术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为企业技术出口提供人才信息、法律咨询、翻译、报关、专利申报、展会服务、培训等综合服务。

  十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技术出口企业知识产权辅导服务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支持技术出口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增强技术出口企业解决海外知识产权争端的能力。

  十二、完善技术出口统计体系。商务、科技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全口径技术出口统计分析系统和相关数据联网核查管理系统。

  十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提高技术出口管理效率。适时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完善技术出口法律法规。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技术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商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为企业技术出口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政务公开,探索网上申报、网上领证业务,方便企业在线办理登记手续,鼓励在机构、人员、信息化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省(市),进一步下放技术出口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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