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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5:19  浏览:8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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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督促检查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建立学习型、创新型机关,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公文办理制度



四、收文制度

(一)公文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公文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文件交换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金融办副主任、科教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的,送本人文件交换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处室的,送该处室文件交换柜,由该处室内勤取回拆封登记。

(三)各处室通过文件交换柜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阅件,必须在材料右上角加盖送文处室小方章。厅外单位不得自行将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阅件放入文件交换柜。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其他没有与市政府政务业务网联网的部门和单位报送纸质公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报送纸质公文。

(五)公文处在接收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时,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五、分办制度

公文处收文后,按下列原则分办,并履行签收手续:

(一)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办事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业务分办。

(二)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给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由督查室处理。督查室应在第一时间内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回复。

(三)市政府各部门(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中央在渝单位、驻渝部队、武警总队、重点企业等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原则分办。

(四)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来文,按内容分办。

(五)市委及市委各部委的来文,由公文处统一分办。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机要方面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关于保密工作方面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第二秘书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市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关于干部、机构、编制、人事方面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人事处办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理论教育、宣传、机关党建方面的来文,由机关党办办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方面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及管理单位工作的来文由机关党办办理;市委统战部关于参事工作方面的来文,由参事一处、参事二处办理,其余来文由公文处办理;市委政法委、市委综治委关于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第五秘书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保卫处办理;市委法建办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第五秘书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机关党办办理;市委老干局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办理;涉及民主党派方面的来文,由第六秘书处办理;群团方面(除科协外)的来文,由第四秘书处办理;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来文,由人事处办理。若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来文,按顺序先涉及哪个处室,就由那个处室牵头办理。

(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各机构的来文,由督查室处理。

(七)报送市政府涉及金融方面的来文,由第三秘书处办理;涉及市政府金融办的来文,由金融办办理。

(八)涉及市科教办的来文,由第六秘书处办理。

(九)涉及自然灾害、抗灾救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的来文,由救灾办办理,第五秘书处协办;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来文,由第五秘书处办理。

(十)涉及三峡库区和乌江彭水电站移民的来文由第七秘书处办理,其他水库移民的来文由第二秘书处办理。

(十一)涉及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工作的来文,由人事处办理。

(十二)其他省(区、市)和外地驻渝办事处的来文,按内容分办。

(十三)涉及内容交叉的来文,主办处室应主动协商有关处室办理,协商无果的,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签批后分办。

(十四)涉及特殊事项的来文,按领导批示分办。

六、来文拟办制度

(一)对接办公文的审核要求: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的规定;

2.请示事项需由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办公厅回复;

3.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现行政策;

4.请求事项若需转发或转报,附件应齐全,文字表述准确,引文无误,时间、地点、人名、数据、计量单位等正确、规范,无漏字、错别字、错页等;

5.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主办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意见一致,应有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

经上述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退文处理意见,转公文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公文,进入拟办程序。

(二)来文拟办程序:

1.属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需征求部门意见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意见,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提出意见”后,可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

2.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回复来文单位。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研究办理”后,报送分管副市长阅知,同时分送报文单位。

3.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由某部门牵头主办的意见,并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同意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以上统一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专用纸”,并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转有关部门。

4.对涉及国土、规划、财税、金融、外事等方面的公文,承办处室应先与相关处室协商沟通,提出会商意见,并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的建议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5.对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文;凡报批公文,承办处室应在认真研究、核实情况和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情况、理据和建议,供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参考。

七、发文拟办制度

(一)承办处室拟文后,将文稿送公文处核稿。

(二)公文处重点复核以下事项:报批手续是否完备;行文规则是否正确;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主送、抄送(分送)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公文处核稿完毕,由分管厅副主任综合核稿。

(四)核稿完毕后由公文处退承办处室,需清稿的文稿,由承办处室清稿后报批。按审批程序送有关厅副主任、副秘书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厅主任)、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情况特别紧急的公文、不编发文字号的公文实行“先签后核”,即各承办处室起草文稿后先按签批程序送签,领导签批后再送公文处核稿。

八、审批签发制度

(一)涉及全市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和其他省(区、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办公厅工作通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文秘、会议、活动、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厅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二)其他市政府办公厅公文,涉及一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一位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两位以上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经相关副秘书长会审会签后,依序送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由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须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另有安排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按安排的程序办理。

(四)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函,原则上应编正式文号,按程序审批后,由公文处统一核稿、印制和发送。

(五)凡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信函等),必须经秘书长(厅主任)以上的领导同志亲笔签署,原则上不得以“急件”、“特急件”或领导出差、已口头报告等为由,要求先盖章、后补签。紧急、特殊情况时,应请示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处理。

(六)公文传递送签,实行首办负责制。需送领导同志签批的公文,由各处室办文人员按送签程序报送领导同志签批,并负责跟踪到底;需报送两位以上领导同志签批的公文,由各处室办文人员负责传递,不得横传,原则上不得放入领导同志文件交换柜。各处室办文人员要随时掌握公文去向,直到公文办结,防止公文滞留或丢失。

九、付印校核制度

(一)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由承办处室送公文处统一安排付印,正式付印前的校样稿由公文处进行最后校核,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签批印制。

(二)在核稿、复核、审批签发环节上运行的公文如有修改,承办处室应及时清稿,并将修改稿附后。

(三)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最终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四)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原则上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付印(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顺延),紧急公文当天付印。

十、领导同志批示回传抄告制度

(一)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由承办处室将首页复印回传给所有签批过此件的各位领导同志。如最后审批的领导同志对原稿有较多修改,应全文复印回传给签批过此件的领导同志。必要时还应回传有关单位,便于及时沟通情况。

(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所有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传送给秘书长(厅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阅知;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有关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传送给有关副秘书长阅处。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示中没有明确批转对象的,由有关处室负责,认真研究是否需要转有关方面。对需要转有关方面阅知或办理的,提出建议打印在“领导批示抄告单”上,连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示复印件一并传送给秘书长(厅主任)审定。

(三)各处室对所有领导同志的批示,必须按统一格式及时录入政务业务网“领导批示”栏,存档备查。未经授权,各处室不得随意将领导批示复印发送。重要批示经领导同意,及时送信息处登载《昨日简况》。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传送有关单位的,录入政务业务网“领导批示管理”栏中由其下载,或打印“领导批示抄告单”传送。不得将领导同志批示件通过传真或复印传送。如领导批示有不同意见时,只能抄告上一级领导同志的最后批示结果。

(五)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报送的请示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经领导批准转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将转办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十一、公文处理协调及督促检查制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要求主办部门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一致,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

(二)严格报文规定。除领导同志交办和特别紧急事项外,凡属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原则上不能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严禁越级报文、多头报文。

(三)各处室文秘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熟悉业务,做到认真细致。办理公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杜绝公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杜绝公文与公文冲突。要逐年提高优秀公文比例,降低基本合格公文比例,杜绝不合格公文。

(四)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审批后的公文,由领导同志秘书送承办处室,由承办处室负责及时登录、交办、督办和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由公文处补登统一收文序号;如需制发公文,按发文程序及时办理。

(五)坚持公文审读、考核评比、错情通报制度。优秀公文每季度评审一次;《公文办理参考》原则上每月一期;《公文复核错情通报》原则上每周一期。

(六)坚持公文办理听取意见和讲评制度。每季度征求一次各位副市长对公文工作的意见;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文办理业务讲评会,沟通情况,分析案例,讲评文秘工作,整改有关问题。

(七)坚持公文(发文)办理效率跟踪督查制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承办处室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签;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后的公文,应在当天送印(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发《工作通报》,原则上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审。急件必须急办。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要写明原因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对既超出规定时限,又不作说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八)坚持公文办理征询部门意见回复情况通报制度。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拖延、甚至不回复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密和内部事项文件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公布。

十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大力开发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应用程序,以报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以及交办事项全部在网上运行为目标,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该上网公开的要上网公开,该共享的要共享,全面推进全市政务业务网的建设和应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制度。

十五、厅党组会议。由办公厅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厅内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厅内各处室及厅管理单位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

(五)讨论决定以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对办公厅及所属单位、代管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十六、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金融办副主任、科教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委托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贯彻措施;

(二)讨论市政府办公厅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听取各处室及管理单位工作汇报,并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制度;

(五)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秘书长(厅主任)意见适时召开。会务工作由综合秘书处负责。

十七、会议审批管理

(一)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党组书记)审批;

(二)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有关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政务督查、政务值班、政务信息等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审批;

(三)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召集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专题会议,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务工作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处室负责。

(四)各项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厅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十八、政务活动的内容及组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区县(自治县、市)长会议,经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作会议,各省(区、市)邀请参加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出席的其他会议。

以上会议按市政府会议制度,由综合秘书处会同有关处室衔接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核批,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必要时,由综合秘书处提请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领导同志协调安排。

(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区县(自治县、市)、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调研,由综合秘书处联系,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或单位拟订调研计划,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厅主任)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有关处室联系,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考察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由承办处室负责;如有需要领导同志决定的事项,事前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召开协调会议,了解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报领导同志参考;承办处室事后要对领导同志在调研中表态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进行追踪落实。

市政府领导同志组团到外地考察,由综合秘书处和有关处室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三)国内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综合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政务宣传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的文稿、录音、录像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审定后发表。

国外、境外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外事宣传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外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第四秘书处商市外办办理;台湾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第四秘书处商市台办办理;港澳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综合秘书处商市外宣办办理。

(四)参加接待来渝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市委统一安排);接待国务院部门领导同志来渝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接待其他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来渝访问考察、洽谈合作项目;参加统一安排的重要庆典、仪式、会展等;参加重要的纪念活动;参加重要的大型演出和体育活动。

以上活动由综合秘书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送秘书长(厅主任)审批,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

(五)副秘书长、厅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同志要求,随同参加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或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参加有关会议。

(六)办公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接待重要外宾和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委办〔2000〕100号)执行;外事活动统一由第四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并协调安排。

十九、政务活动安排的报批规定

(一)市政府领导活动安排应有周到详细的计划和严格的报批手续。安排计划由各承办处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二)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政务(内事)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出书面请示,由综合秘书处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安排由领导同志秘书在每周五送综合秘书处汇总,形成《市长、副市长一周工作日程安排表》,综合秘书处每周负责收集和拟制《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主要工作动态》,经秘书长(厅主任)审批印制后,于下周一上午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和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等领导同志。

二十、政务活动的预报

(一)各处室接到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渝,重要经贸活动在渝举行等准确信息后,应于当日将接待信息(包括客人姓名、职务、考察内容、来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综合秘书处。

(二)综合秘书处负责编印市政府办公厅政务接待专报,一人一事,一事一报;重要的内事活动要在第一时间报送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接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以及市政府其他重要接待活动,都应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通报。

(三)重要外宾访渝信息由市外办汇总上报。

二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认真做好市长、副市长出行、返渝有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政务督查制度



二十二、政务督查工作要以确保政令畅通为目标,使国家大政方针、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让领导、基层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十三、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督促检查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办理国务院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市政协及其常委会、政协委员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建议案和提案;

(五)办理有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社会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二十四、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一)督查室在秘书长(厅主任)领导下,牵头负责上述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并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二)办公厅其他处室在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日常督查工作,并配合参与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十五、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时、不误事,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三)对上级交办的政务督查事项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一般应在接件后一周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交办机关及时说明原因。同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泄密。

(四)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对办理督查事项不认真,甚至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属于督查室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督查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其他各处室负责的督查事项,由各处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



第六章 政务信息制度



二十六、政务信息工作以服务市政府领导为重点,同时,要认真做好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委及市政府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七、政务信息工作应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市政府领导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十八、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等要求,适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和干部培训。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收集、反馈市政府领导同志和联系部门、单位在政务活动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时的重要活动和决定的事项,由随领导同志外出的处室工作人员或领导秘书整理信息及时提供给信息处;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负责报送每日领导活动、领导批示情况。要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信息调研,做好信息挖掘工作,报送高质量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时效性、重要性。

三十、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规定

(一)重大事项信息的主要范围:

1.国家宏观战略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

2.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3.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重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5.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对重庆的正面宣传及新闻曝光事件。

6.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

7.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8.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

9.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

(二)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责任分工:

1.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要带头做好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工作,并指导有关处室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不漏报。

2.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各种信息,应重视特别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前瞻性的信息服务。严禁漏报或迟报重大信息。处长为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第一责任人。

3.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重庆工作的重要批示等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领导秘书和综合秘书处、公文处协助。

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等信息,由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涉及督查室督办工作的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领导同志秘书和相关处室协助。

5.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午间新闻、新闻调查等栏目对重庆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值班室负责收集。

6.中央级报刊、新华社和网络媒体对重庆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综合秘书处负责收集。

7.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综合秘书处协助。

8.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信息,由值班室负责收集。

9.重大灾情信息,由救灾办负责收集。

10.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信息,由值班室、信息处会同市政府研究室收集。

11.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值班室、督查室、信息处等有关处室负责收集。

12.增加信息联系点,将政务信息联系点延伸到部分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有关信息由信息处负责收集。

(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处置程序和要求

1.值班室每日收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社情民意等信息,按政务值班工作程序及时报送处置。

2.各处室收集的重大事项信息,由处长审核把关,特别重大事项或敏感问题的信息,需报请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后,送信息处汇总(突发事件、灾害性信息分别送值班室、救灾办)。

3.汇总、筛选、综合整理后的信息,视其重要性和紧急性,分别通过《要情快报》、《每日值班综述》、《昨日简况》、《专报信息》、《督查专报》等形式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4.领导同志秘书收到办公厅报送的上述信息报告,须立即报领导同志阅批,阅批后迅速回退有关处室登记并分送承办处室,同时复印送信息处。

5.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报告,应在接到信息后的半小时内完成;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再形成文字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事件经过、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善后工作等情况;领导批示件应在当天办结回复;督查室或有关处室要实地督办;特别重大事项要适时报送并督办。

6.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接受中央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须向市政府办公厅专题报告,由综合秘书处商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



第七章 政务值班制度



三十一、政务值班工作是我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协调、高效运转的重要环节,是及时有效处理日常公务、紧急政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三十二、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要求

(一)值班室接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情况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分管厅副主任,并按照领导同志批示及时处置。

(二)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市长、秘书长(厅主任)赴现场处置的,分管厅副主任和值班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市长、秘书长(厅主任)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赴现场处置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

(三)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按领导要求或现场情况,需相关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处置的,由值班室负责通知。

(四)对处置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社会影响严重的各类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市政府领导同志非常关注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反馈。市政府值班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市长、分管副市长赴事故现场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若需新闻报道的,按现场领导同志指示,由在现场的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负责通知有关新闻单位。新闻报道口径由赴现场处置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把关。

(六)值班室接报的各类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编写《要情快报》或《值班专报》报有关领导同志。

三十三、特殊情况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一)全国、全市性重大会议、大型活动、重要接待任务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值班室应及时报告。

(二)特殊地区、热点地区可能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值班室应及时报告。

(三)领导同志交办的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的事项,值班室要追踪督办,必要时应直接参与事件的处理,并随时将情况向领导同志报告。该事项处置结束后,应有完整的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同志并备案。



第八章 作风纪律要求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务实、勤政、廉洁、高效为准则,为领导、为部门和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率先垂范。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主动学习基层和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办法,深入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和督促检查作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各处室对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要用心办理、尽快落实、及时反馈;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程序》等有关规定,督促落实;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十六、各处室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不越权,不越位,不缺位。在“三办”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处室要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在给领导提出的建议中要准确反映部门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各处室除业务工作性通知和征求意见性通知外,不得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号施令、安排工作。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高举团结的旗帜,顾大局,识大体,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补台,相互体谅,营造和谐、干事的氛围。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发展思路和中心工作,针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基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国际国内有关发展动态以及对重庆的作用和影响,组织开展超前性的调查研究。突出重点,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厅领导成员和各处室处长(主任)每年要分别拿出1—2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全厅文秘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善于思考、分析问题,注意收集掌握情况,结合业务工作,积极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建议材料。各处室每月至少报送1篇建议材料,年终组织评比奖励。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办事,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境界和艰苦朴素的公仆本色。厅机关各处室要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落实,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十、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两个“八条”规定,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要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4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精文减会,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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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17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地名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嘉峪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有偿命名或者更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门牌号码的编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标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组)、城镇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道路、广场、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四)山、河、湖、泉、井、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
(六)车站、机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梁、隧道、水库(坝)、灌渠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门牌号码的编排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标准地名图书的编纂和审定;
(六)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七)查处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建设、公安、规划、房管、交通、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历史、适应现状的原则。单位和公民有使用标准地名、保护标准地名标志的义务。
第六条 地名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与审批

第七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当地群众意愿;
(二)体现当地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特征,符合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要求;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与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城区内的居民区、大道、路、街、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五)镇、街道办事处一般以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大道、路、街、巷名称命名;
(六)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和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
(八)地名用字、读音必须准确规范,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歧义字。禁止使用自造字和未经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简化字;
(九)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地名。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区的通名一般称为街区、小区、花园、园、苑等。
第九条 城镇道路的通名,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以上的称为大道;
(二)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及以下的称为路;
(三)城镇居民区内的道路,以商业为主的称为街,以通行为主的称为巷。
第十条 街区道路以所在街区的专名或者专名加方位(北、东、南、西、中)作为专名。
第十一条 地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损害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有侮辱人格和不良文化色彩,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各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撤并、调整需要更名的,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二条 因地形地貌发生自然变化、行政区划变更调整、城市建设规划自然消失的地名,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根据需要,可以实行有偿命名或者更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命名或者更名,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用体现申请人的名称、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广大人民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更名。
第十六条 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应当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书;
(二)拟采用名称的分析报告;
(三)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十八条 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收益用于与之有关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以人名命名地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城市的道路、居民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新建的居民住宅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由产权人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应当在市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和标准地名登记手续;
(六)自然地理实体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部门申报,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其隶属关系,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注销,由专业部门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九)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项目方案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注销时,应当将理由及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地名规划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或者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地名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地名规划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地名规划由省地名管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门牌号码的编排

第二十五条 门牌号码编排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规范、好编、好记、好找;
(二)一门一号、一楼一号、一梯一号、一户一号;
(三)住宅的门牌号码采用自然数序列法编排;
(四)道路(大道、路、街、巷)两侧的单位、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采用距离定位法编排。
第二十六条 城镇街区内的住宅的门牌号码由街区(道路)名称、楼号、单元号、户门号组成。
农村住宅的门牌号码由镇名称、村名称、组(自然村)名称、户门号组成。
第二十七条 城镇街区内的住宅的楼号或者栋号,按照由南向北、由西向东的顺序编排。两层以上的住宅楼房的楼号、两户以上的住宅平房的栋号、独立院落的门号不分别独立成序。
街区内的住宅已分别形成独立小区的,可以分别命名,也可以以大写英文字母为序划分为若干个区域。
具有独立名称的、由两座以上住宅楼房连在一起的建筑物群只编一个主门牌号码,其子建筑物在主门牌号码后以大写英文字母为序,自左而右编排。
第二十八条 住宅楼的楼号后分设单元号,单元号后分设户门号。户门号由楼层序数加户门序数组成,正负零以下的楼层在楼层序数前加“负”字。户门序数为两位数序数。
单元号、户门号按照自左而右的顺序编排。正负零以下的楼层序数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编排。
第二十九条 楼号相连的两座住宅之间新建住宅的楼号,以在序数小的楼号后加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第三十条 农村住宅的门牌号码以居民点主入口处的住宅为首号,依次向里延续,并按照北单南双、西单东双进行编排。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由道路名称和门号组成。
第三十二条 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以其不可延长的一端为起点,以米为单位,以建筑物与起点之间的距离取整数,并按照北单南双、西单东双进行编排。
两端都不可延长的,以与等级高的道路交叉的一端作为起点。两端与同等级道路交叉的,南北方向的道路以南端作为起点,东西方向的道路以西端为起点。
第三十三条 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均为主门号。
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主门号两侧独立的门的门牌号码,自左而右按序数编排为主门号的支号。
道路两侧建筑物群主门号后面独立院落内的独立建筑物的门牌号码,自主门向里延伸以主门号后加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第三十四条 交叉路口的建筑物的门牌号码,以等级高的道路编排;同等级道路交叉的,以与城市轴线平行的道路编排。
第三十五条 一个单位或者建筑物群形成的院落,有两个以上的门分别在几条道路上的,只在正(主)门编排主门号,其余的门可以以单位或者建筑物群的名称加序数或者方位编排门号,也可以不编排门号。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新批准的标准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他公开场合使用。
第三十八条 行政区划标准地名图书,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纂,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编纂。旅游、交通等专业图书与地名相关的,应当在出版前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
第三十九条 标准地名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以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第四十条 居民区(包括楼门户号码)、广场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的名称,应当在市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登记手续。
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标准地名登记证》。对未能提供《标准地名登记证》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地名标志是在公共场所使用的,以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名称和方位为主题的牌、碑、桩、匾等法定标志物。
地名标志分为标准地名标志和地名导向标志。
第四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位、交会路口、城乡道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区、楼、单元、户门、村、自然村、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区、广场、公园、铁路、公路、桥梁、车站、机场、纪念地、名胜古迹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位置应当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道路交叉口、居民区出入口、车站、机场、旅游区、广场、公园等位置应当设置地名导向标志。
第四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专业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接受市地名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国防军事设施需要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军事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对破损、变形、字迹不清影响市容市貌的地名标志,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 地名标志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强制性标准设计、制作、设置,并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
第四十六条 标准地名标志的类别、规格、材质和使用要求:
市、县行政区域地名标志——标示市、县行政区域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2400㎜×15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通过行政区域界位的主要干线道路和城镇主要入口。
乡、镇行政区域地名标志——标示乡、镇行政区域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2000㎜×12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通过行政区域界位的主要干线道路和乡镇主要入口。
村地名标志——标示村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000㎜×6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村民委员会驻地。
城市干线道路一级地名标志(街牌)——标示城市主要干线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700㎜×5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和方向。背景色:东西走向的道路(包括东西向的斜街),为蓝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为绿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镇主要干线道路的交叉口和商业繁华路段。
城市干线道路二级地名标志(街牌)——标示城市主要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200㎜×3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和方向。背景色:东西走向的道路(包括东西向的斜街),为蓝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为绿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镇干线道路的交叉口。
街区道路一级地名标志(巷牌)——标示主要街区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900㎜×5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和方向。背景色:东西走向的道路(包括东西向的斜街),为蓝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为绿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镇街区道路的入口。
街区道路二级地名标志(巷牌)——标示街区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450㎜×15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和方向。背景色:东西走向的道路(包括东西向的斜街),为蓝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为绿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镇街区道路的入口。
居民地地名标志——标示居民地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000㎜×600㎜,外沿宽度≤25㎜,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居民区道路入口或者居民自治组织驻地。
标准楼牌——标示住宅楼所在街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900㎜×500㎜,外沿宽度≤25㎜,楼牌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所在街区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该楼所在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楼牌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标示楼房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高度不小于350mm。背景色:白色,文字色:红色。用于居民住宅楼和单位楼群。
小型楼牌——标示所在街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600㎜×400㎜,外沿宽度≤20㎜,楼牌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所在街区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用于标示该楼所在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楼牌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用于标示别墅汉语拼音缩写和编号,其中上部二分之一用于标示别墅汉语拼音缩写,下部二分之一用于标示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高度不小于150mm。用于不分单元的居民住宅楼和别墅。
单元牌——标示所在住宅楼楼梯入口的序数。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250㎜×150㎜,外沿宽度≤12㎜,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住宅楼梯口。
户门牌——标示户门号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50㎜×90㎜,外沿宽度≤12㎜,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居民住宅楼户门。
小门牌——标示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主门号两侧独立的门和农村住宅所在位置的街区、道路、村组汉字名称和编号。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50㎜×90㎜,外沿宽度≤12㎜,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镇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主门号两侧独立的门和农村住宅等。
中门牌——标示临街独立小型建筑物的主出入口所在位置的街区、道路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300㎜×200㎜,外沿宽度≤15㎜,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临街独立小型建筑物的主出入口。
大门牌——标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院落大门和大中型建筑物主门所在位置的街区、道路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600㎜×400㎜,外沿宽度≤15㎜,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院落大门和大中型建筑物主门等。
城市干线道路交通导向标志——标示自所在位置能够到达的临近或者终点位置的汉字名称和通行方向。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2000㎜×1200㎜,外沿宽度≤25㎜。背景色:蓝色,所在位置:绿色,通行方向和文字色:白色。
城市地名导向标志——标示自所在位置能够到达的目的位置的汉字名称和通行方向。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600㎜×150㎜,外沿宽度≤10㎜。背景色:蓝色,文字色:白色,通行方向:红色。
农村地名导向标志——标示自所在位置能够到达的目的位置的汉字名称和通行方向。图文书写平面尺寸(宽×高)1000㎜×600㎜,外沿宽度≤25㎜。背景色:蓝色,所在位置:绿色,通行方向和文字色:白色。
第四十七条 标示汉语拼音的标准地名标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标示英语。英语应当标示在汉语拼音的右侧或者下方。
第四十八条 城镇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和商业繁华路段应当设置一级街牌。
第四十九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
(一)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在行政区域界位主要干线道路的两侧或者悬置在道路的右侧上方,标牌正面与道路轴线垂直。设置在道路的两侧时采用双立柱不锈钢支架,标牌底边距路面不小于2000㎜。悬置在道路的上方时,标牌底边距路面不小于6000㎜。
(二)街牌,在道路起止点及交叉口机动车道两侧或者右侧的路缘石外侧、与与之交叉的道路红线的交叉位置设置。标牌正面与道路轴线平行,标牌底边距路面不小于2000㎜。
相邻交叉口距离在1000米以上的,每隔500米增设一块;
(三)巷牌,在街区道路入口左侧的路缘石外侧、与与之交叉的道路红线的交叉位置设置;标牌正面与道路轴线平行,标牌底边距路面不小于2000㎜。
(四)道路两侧的门牌,设置在门右侧正面墙面、门牌底边距(±0.000)2米处;
(五)楼牌,设置在楼临街区道路一侧的山墙正中、楼牌底边距散水3米处;
(六)单元牌、户门牌,设置在单元门、进户门上方正中位置;
(七)其它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在适当、明显的位置。
地名标志设置位置有树木、草坪或者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应当予以避让。
第五十条 地名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分期施工的工程,应当在每期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相应的地名标志。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遮盖、玷污、损毁地名标志。
因建设项目施工等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须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
第五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价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确定。
第五十三条 行政区域、道路、广场、公园、居民区、村、自然村等公共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更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楼、单元、户门等标准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产权人承担。专业部门负责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专业部门承担。

第六章 地名档案管理和信息服务

第五十四条 地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地名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和归档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建立以计算机为载体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地图数据库。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原则下,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命名、更名、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标准地名标志设置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的由市民政主管部门代为设置,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地名标志设置人承担。
第六十条 偷窃、损毁或擅自移动标准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地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本市与地名管理有关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和《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及200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含乡镇)所有常住居民(含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全覆盖、缴费与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筹资参保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提供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考虑,衔接好医疗保障体系之间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制度,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县区不再自行出台政策)。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凡符合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居住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直接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第六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居民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和其他筹资渠道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
  (二)参保缴费: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30元。
其中:财政补助:中央财政对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对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60元,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三)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补助部分参保资金(残联适当补助):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在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补助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的补助部分,可以抵缴个人下年度缴费部分。
  2、持有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居民,在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补助的基础上,由当地残联补助70元,个人缴费70元;中央财政的补助部分,可以抵缴个人缴费的下年度残联补助部分及剩余个人缴费部分。
  (四)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全额补助(残联适当补助):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全额补助。
  2、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全额补助。
  3、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残疾居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补助,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补助。
  4、失业的六类退役人员(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等军队退役士兵),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全额补助。
  第七条 城镇居民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中途参保的人员必须按一个年度(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缴费金额。以后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以2007年度为准。中断未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参保的必须补交中断期费用,并从中断缴费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滚动使用。
  第八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并附上已参保居民花名册。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在资金到位后,将补助资金及时拨入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九条 全市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每人每年3元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具体的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条 城镇居民自交费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参保人在本人居住所在地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必须按规定逐级转诊转院,并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前,暂按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售药店定点制度。增加少儿药品目录另行下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医疗补偿和门诊大病医疗补偿相结合的办法,门诊家庭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类别 医院级别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年度最高补偿限额
疾病住院医疗 社区及乡镇医院
(一级医院) 100元 60% 1、成年人年度最高补偿3万元。
(含门诊医疗补偿金额)
2、未成年人年度最高补偿5万元。
市、县、区医院
(含二、三级医院) 300元 50%
省级、省外医院
(指三级医院) 500元 40%
大病门诊医疗 社区及乡镇医院
(一级医院) 100元 70% 一类疾病(门诊补偿1000元):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精神病。
二类疾病(门诊补偿800元):Ⅲ期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痛风。
市、县、区医院
(含二、三级医院) 300元 60%

(参保人患两种以上规定病种疾病的,年度内门诊医疗最高补偿限额为1200元。)
  第十四条 参保人申请门诊大病医疗,首先凭定点医院对本人所患病种方面的专家(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有关详细医疗资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鉴定、确认,每季度进行一次,建立有序进出机制。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补偿金,3周岁以下的补偿2000元,3周岁以上的补偿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第十六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连续缴费每满5年相应提高5000元的封顶线标准。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外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奖惩规定等。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遵循基本医疗的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先治疗后补签字)。
  第二十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通过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制定相应便民的优惠措施,减轻困难人群个人自付费用的比例,让老百姓少花钱看好病。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参保人就医凭统一印制的IC卡、医疗保险证、病历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时,支付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偿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发改、民政、残联、卫生、药品监督、审计、教育、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残联部门协助做好城镇低保对象、残疾人参保工作和资金补助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及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的调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余滚存下年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有权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询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享受医疗待遇的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应提供相应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参保人员及社会公示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制度,接受群众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参保对象医药费支出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冒名使用统筹基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各医保经办机构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办公经费。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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