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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50:56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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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当前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
商品交易市场是我国市场体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活跃城乡经济、扩大国内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方面,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强化了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使商品交易市场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办管脱钩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完成,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地方市场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市场的监管,造成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针对上述问题,各地可结合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市场规范管理苏州会议精神,通过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制度建设,通过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市场和文明经营户活动,以及推行市场监管预警警示措施和严格对上市商品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市场规范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市场各项规章制度。通过进一步明确市场主办者的责任等措施,督促并协助其完善落实商品交易市场有关规章制度。当前在商品交易市场中要普遍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商品索证、质量保证、销货凭证、消费者索赔和违法违章档案等制度。通过加强对进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等措施,强化对进场经营者的基础管理,进场经营者在同一市场内要作到证照悬挂、商品价签、计量器具、胸牌佩带四统一。
二、推行市场监管预警警示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中逐步推行预警警示措施。即对在市场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但又不够进行处罚的市场,要予以警示;对警示后依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交易秩序混乱的市场,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且交易秩序长期混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场,要依法予以处罚,以逐步建立商品交易市场的预防管理的长晓机制。
三、严格对上市商品的监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上市商品管理规范,指导市场实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监督保证体系。加强对上市商品来源和流通渠道的监督检查,建立上市商品台帐备案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严重的经营者和市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努力做好“三个引导”工作。一是通过对进场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自觉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二是引导市场主办者完善市场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市场的档次和水平,当前还要督促其认真做好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引导市场自律组织的建设和健康发展,推动成员组织之间的交流,积极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发挥自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五、广泛开展“两个创建”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市场规范管理和文明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入创建“文明(星级)市场”和“文明(示范)经营户”的市场规范化管理达标活动。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行为,努力创造文明经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市场氛围,提高市场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树立文明执法的公平形象。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进一步增强市场管理人员的法律和政策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推行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市场监管行为的事中监督,根本解决市场管理中重收费轻管理的问题,杜绝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现象的发生。深入推行市场巡查制度,克服巡而不查、放松管理的倾向,逐步建立政务公开、职责到位、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市场监管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为。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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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解释的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解释的函
地矿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转来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关于建议请地矿部就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将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交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汇交办法》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国家投资的,无论何时提交的矿产勘查成果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均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汇交办法》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汇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地质成果资料实行统一管理。《汇交办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地矿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这里既指汇交到全国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
机构的地质成果资料,也包括保存在其他单位的地质成果资料均依据《汇交办法》,由全国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三、《汇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凡按规定向国家汇交了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汇交办法》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汇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资料或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出卖,或其他营利活动。此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全国、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以及其
他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此规定,县政府、县计委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包括在内。
五、《汇交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将地质资料用于转让,该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使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地质资料处或全国地质资料局提出申诉。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应履
行其职责,按《汇交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保护汇交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汇交单位和个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全国地质资料局或省(区、市)地质资料处则不再受理申诉。但可负责提供法律依据和咨询。
六、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转让费用收取、计算方法以及费用的管理等,在国家规定未出台前,暂按部门的有关规章执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在有偿转让地质资料时,目前可暂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2年12月8日以建材综计发〔1992〕632号文印
发的《关于建材非金属矿地勘成果资料有偿使用的意见》执行。



1994年5月10日

广东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


(1988年11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调动我省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全社会重视做好预防和制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对纠份当事人在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等危害行为的紧急关头,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二)发现纠纷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等和为,及时做好疏导工作,促其放弃恶念,避免案件发生的;
(三)面对濒临激化的群众性纠份,竭力调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大规模械斗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四)对有聚众斗殴或行凶报复念头并进行了准备的纠份当事人,能及时做好疏导教育,排除隐患的;
(五)对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自杀行为,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避免当事人死亡,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的;
(六)发现纠纷当事人情绪异常,有自杀表示和准备,给予正确引导,使其放弃自杀念头,防止自杀发生的;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调解纠纷和预防矛盾激化工作,使辖区内五年以上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不正确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成绩显著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和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凡防止可能激化的较大民间纠纷五起以上者或在防止大规模械斗、恶性激化纠纷中作出重大贡献者,辖区内十年以上没有发生民间纠纷激化事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分别为集体、个人一等奖。
凡防止可能激化的较大民间纠纷三起以上者或在防止较大规模械斗和激化纠纷中作出显著成绩者,辖区内八年以上没有发生民间纠纷激化事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分别为集体、个人二等奖。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一者为集体、个人三等奖。
第五条 集体、个人一等奖、二等奖,由省司法厅审查批准;集体、个人三等奖,由市司法局审查批准,报省司法厅备案。
报批手续采取逐级推荐申报办法,先进事迹材料由乡、镇、街道政府或有关部门推荐,县级司法局调查核实。
第六条 评定奖励有功集体、个人,一般每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者,可以单独评定和奖励。
第七条 省级表彰大会的经费由省司法厅报省财政厅核拨,其奖励金额为:
(一)集体一等奖奖金为六百元;
(二)集体二等奖奖金为五百元;
(三)集体三等奖奖金为四百元;
(四)个人一等奖奖金为四百元;
(五)个人二等奖奖金为三百元;
(六)个人三等奖奖金为二百元;
市级、县级表彰大会的经费由市、县司法局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其奖金额由市、县司法局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标准自行确定。
实行一次性奖金奖励原则。凡在省或市、县表彰大会获得资金奖励的集体、个人,其他表彰大会不得重复给予奖金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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