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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4:46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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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226号



各证券公司:

近期,随着“中国银行”、“大秦铁路”等大盘股的发行,部分证券公司按照《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的有关规定向我会申请承销限额豁免。为进一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督促证券公司加快整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承销限额豁免,公司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

二、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在承销大盘股时可以申请豁免“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的规定。

三、申请承销限额豁免的证券公司,应当做出充足的应对包销风险的流动性准备,并在取得我会同意豁免批文后才能签订承销协议。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承销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承销协议、承销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

五、《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4号)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后,现有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较大的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应当扩大承销团,分散包销风险。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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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稳定物价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洛发〔2010〕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表彰奖励范围为承担省、市、县(市、区)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税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表彰奖励标准

对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和管理部门按百分制评选,实行基准分扣分制和加分制,对照评比内容和标准进行扣分和加分,每条基准分扣完为止,加分可超过评比项满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2)。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报道的,每项按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予以加分。

第五条 表彰奖励奖项

奖项分为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两大类。

一、集体奖。分为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和使用管理优胜单位。

1. 先进单位(3个)。全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工作先进单位2个,承担省级和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分别排名,综合排名第1的为先进单位;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1个,县(市)征管单位综合排名第1的为先进单位。以上奖项在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入库数额的高低排名。

2.优秀单位(5个)。承担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2个,承担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3个;优秀单位以全市代征单位超额比例确定名次,超额比例相同时,以征收规模大小确定名次。

3. 使用管理优胜单位(2个)。以年度使用比例的高低确定名次,使用比例相同时按年度使用金额确定名次。

二、先进个人。获先进单位的先进个人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获优秀奖和优胜奖的单位先进个人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未获奖的单位推荐2名先进个人。先进个人数量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按年度实施。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单位、县(市、区)征管部门征而未用的单位及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表彰奖励方式

对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表彰奖励评选工作,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牵头,市地税局等部门参与,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表彰。在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征收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可视情况给予先进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其他奖项只颁发奖牌。在年度奖励中,同时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单位,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表彰。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确保奖惩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参与评选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评先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奖励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相关业务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评先标准

2.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单位评先标准



http://www.ly.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zwgk/0202/201205/68102.html

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



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主要是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一九八六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实施五年来,
促进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加强了城市规划设计队伍的建设,较好地满足了政府对城市规划技术工作的需求。为了能够根据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自身的特点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政事分开,机构独立,具有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能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证,领有统一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二、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承担规划设计任务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用作下达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经费,不足时可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解决。新建工矿区居民点和其他委托
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三、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为事业单位性质,按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实行。
四、单位收入盈余的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10%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单位盈余留用应建立三项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得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得低于20%;职工奖励基金不得高于30%。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五、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总收入中提取10%作为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其中的1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主要用于行业管理、技术进步以及评选和奖励优秀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成果等。其余部分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自行安排,可用于院内
技术标准制定、新技术开发、人才培训等业务技术建设。
六、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规划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设备条件,开展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技术咨询和工程设计。对有能力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按工程勘察设计的有关规定确认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其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收入应执行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的有关财税政策。为了保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坚持以完成城市规划任务为主的业务方向,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任务收入不得超过单位总收入的40%。
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八、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工作仍以政府指令性任务为主,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也不变。规划设计单位基建、设备购置仍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实行。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原城乡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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