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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3:53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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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


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9年10月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等有关文件。以上备案材料一式五份。
备案报告由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为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为具体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条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请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后,经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交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回函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完毕,形成书面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回复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在规范性文件的初审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
经沟通、征询意见后,制定机关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本办法报送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其限期报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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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义

赵杰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系


内容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悬赏广告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如何,效力如何,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学界也对此有不同意见,一为“契约说”,一为“单方民事行为说”。法院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也有不同的判决。笔者赞成“单方民事行为说”,在此文中论述此观点及其意义.

关键词:悬赏广告 契约说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社会意义

一. 悬赏广告的定义,成立要件。

(一) 悬赏广告的定义。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
细究其定义,悬赏广告通常包含两个层次 的含义。第一层是指悬赏人以广告形式明确设置报酬,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广告。它的实质是悬赏人的意思表示,在这个意义上,悬赏广告是悬赏人意思表示的外化。第二层是指悬赏人的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成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第二层含义是其意义分歧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也争论的焦点。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的为意思表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2.须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之意思表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
3.须有完成对行为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 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分歧及其不利影响。

(一) 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两种不同理解。
1. 契约说。该学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2. 单独民事法律行为说。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显然,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

利。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以广告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二)由于不同理解而造成的现实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缺失和理论认识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例如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珉拾得的公文包,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财物,以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为由而否定悬赏广告效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人认为法院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范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无疑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转法或在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加以规定,实乃当务之急。

三. 悬赏广告的性质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法学方法论上,应采实质标准。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
(一) 如果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
一方面如果某人于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却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
另一方面,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因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可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的悬赏广告视为要约行为,则行为人于完成行为之际并不知有要约,从而无法为承诺,因为要约,承诺有逻辑上之先后关系,此时,纵赋予行为人以报酬请求权,然理论上实无法自圆其说。又采契约说下,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以公开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也是如此。”(3)该条中的“也是如此”即是上述论述的最有力论证。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内容而广告人拒绝给付报酬的问题。
(二)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并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三)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从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
负担。如采用契约说,在广告人不给付报酬时,举证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此时不为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加大了行为人的负担,当然不能提高行为人的积极性,最终会导致将拾得物隐藏,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如果采用合同说,将会产生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即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以后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按合同说,相对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即已作出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这样一方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而另一方有权拒绝交付完成指定行为的成果。笔者认为,采纳契约说适用同是履行抗辩权是不妥当的。如某人拾得他人钱物,依据法律规定有义务返还失主,否则就会造成不当得利,即使推失主未依广告内容支付报酬,拾得人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 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一) 维护交易安全。
在采用“契约说”的理论下,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认为有承诺,学说上意见也不统一。有认为在着手一定行为前有意思表示,即为有承诺;有学者认为着手一定地为即意味着有承诺;另有认为在一定行为完成后,另有意思表示者为有承诺;还有学者认为须将完成一定行为之结果交与广告人,始为有承诺。意见分歧,尚无定论。若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则广告人所负担的债务于一不定期行为完成时,即为发生。其关系简约明确,而且又合于社会通念,对于交易安全,实有助益。这样,使社会效率更加简约化,使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从而更加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事有利于已而且更加有利于广告人的行为,社会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
(二) 遵守公平原则。
在悬赏广告发出之后,广告人作出了一定的报酬明示。此时,行为人若对此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定会付出某些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努力。而一旦最后满足了广告人的权利,广告人不履行自己的交付报酬义务,定会对行为人造成或大或小的实质上的损害。这样,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 有利于维护广告人的利益。
这主要是针对广告人和行为人的抗辩权而言。采用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满足了广告人的需求,广告人就要对广深广告中所示的报酬予以给付。这样,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告人的利益。
采用“契约说”,广告人行为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你不给我报酬,我不会给你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广告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逐条祥解

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张洪涛


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这绝不是笔者危言耸听,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件类似案子:由于售楼处工作人员将买方的地址填写的模糊不清导致无法与买方联系,公司受到损失,该工作人员也丢了工作。)
【对策】卖方的基本情况应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相关内容为准。买方的地址应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由于文本只是印制了自然人作为买方的情形,导致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买方时没有相应的填写位置,对此可自行印制买方基本情况替换该部分。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释义】 该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建设过程的合法性的介绍。用以说明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开发主体等方面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常见问题】 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此类房产要出售的,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有些开发商只是和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约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述情况,严格来讲都不属于具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策】 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简单地因为上述土地使用权瑕疵而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购买上述土地上建设的房产,较之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上的房产,买方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较大的风险。卖房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向买方作出全面、客观的说明,以避免引发客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 该条是关于预售许可证的约定。预售许可证是卖方出售标的房产的行为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发售范围不同,预售许可证分为内销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只有取得外销许可证的项目才可以向中国境外客户销售。
【常见问题】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预定协议(又称认购书、认购协议、订购协议),在业内是常见的。如果产生纠纷,一方以不符合预售条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般认为只要在一审诉讼阶段卖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上述行为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策】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预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释义】 本条是对标的房产的座落、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概况的约定。
【常见问题】 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与建成后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实测面积不一致。造成这种的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开发商的故意欺诈,也有现行法规不甚完备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是计算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公用面积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较低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性。加之由于历史原因,商品房面积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对此有过相互抵触的规定。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房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同一房产的面积测量结论相差悬殊,而两部门都具备“测绘资质”,导致法院难以认定。
【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第一个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于2000年8月正式实施,成为房产面积测量里领域最权威的标准。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下发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 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 本条与原示范文本相比最大的改进是:针对商品房面积问题争议较多的现状,在原来“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按套(单元)计算”等二种新的计价方式。使买方有更多选择。
【常见问题】 虽然文本给出了多种计价方式,但由于习惯原因和营销策略的需要,大部分开发商拒绝使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和“按套(单元)计算”等方式。
【对策】 计价方式的多样性,是市场进步的潮流。只要开发商在计算标的房产面积时,严格遵循了现行规范,以何种方式计算都不应损害其利益。只有那些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开发商才能充分展示自己的信心并赢得更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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