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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49:27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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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


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法官培训条例》,结合当前法院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推进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进一步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方针


全面贯彻落实“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教育培训工作方针: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转变;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


(三)总体目标


1.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巩固,司法能力特别是认识和把握大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显著增强,法院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


2.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为审判服务的培训理念牢固确立,各级各类培训扎实有序推进,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培训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培训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培训工作质量和效益有新的提高。


3.教育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培训基地建设得到加强,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承训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网络培训得到广泛运用,师资建设、教材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经费投入得到切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按照服务审判、按需施教、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扎实抓好各级各类培训,着力提升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水平。


(一)以增强领导素能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培训


认真抓好领导班子成员主题培训。运用全国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培训的经验和成果,用3年时间,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轮训一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审判执行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与社会矛盾化解、队伍建设与法院管理、廉政建设等。其中,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实施,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由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负责实施。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认真抓好领导干部任职培训。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调整情况,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开展任职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分级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形势教育、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领导科学与法院管理、审判执行热点难点问题及对策、群众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舆情应对与突发事件处置、党建队建与反腐倡廉等。


(二)以提升司法能力为重点,抓好法官全员培训


开展新一轮基层法官培训。用3年时间,将基层法官全部轮训一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经验方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对培训作出统一部署,由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及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计划、统编教材具体实施。培训可根据当地情况和条件采取面授教学、网络授课、视频授课、巡回授课等形式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抓好高级法官晋级培训。坚持逢晋必训,根据高级法官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法律思维,相关审判专业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经验方法等方面的培训。晋级培训通过集中面授和网络授课两种形式进行。


抓好法官续职培训。围绕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领域知识等内容,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培训、自主选学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官续职培训。要积极运用岗位练兵、法官讲堂、观摩庭审、案例点评等形式,开展全员性、经常性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审判执行业务技能。


(三)以培养实务能力为重点,抓好预备法官培训


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拟任命为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及其授权委托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司法礼仪以及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职业技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加强和改进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


法院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初任培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培训由本院实施,基层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培训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国司法制度、法院纪律规章、相关岗位职责和业务技能等。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四)以培养业务带头人为目标,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优秀中青年法官培养力度。国家法官学院每年举办全国法院中青年法官培训班,以高层次、复合型审判人才为目标,对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高、中级人民法院优秀中青年法官进行重点培养。培训重点围绕国情教育、党性教育、法学前沿、司法实务、领导科学、廉政教育等内容进行。培训时间30天。


实施专家型法官和审判业务专家梯次培养工程。各级人民法院要遴选一定数量热爱审判事业、专业功底深厚、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法官,通过承办重大案件、参加高层次培训、参与重要课题调研、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等方式,使他们尽快成长为高层次审判人才。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开展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审活动,规划期内培养评选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00名左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开展专家型法官评审活动,规划期内全国法院培养评选专家型法官1000名左右。以此为基础,形成初具规模的高层次审判人才库。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本着学用一致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干警特别是中青年法官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到2015年,通过招录和在职培养,全国法院研究生层次人数力争达到35000人,其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干警中研究生层次人数所占比例力争达到16%、10%、7%。发挥境外培训的补充作用,继续开展司法培训对外合作项目,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的方针,组织选拔符合条件的干警参加境外培训学习。


(五)以提高履职能力为重点,抓好人民陪审员培训


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续职培训工作。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由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或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续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集中培训时间均不少于3天。


(六)以强化岗位技能为重点,抓好司法辅助人员、司法政务人员培训


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围绕专业知识、岗位技能、信息化运用等能力,认真组织法官助理、书记员培训。围绕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内容,认真组织司法警察培训。围绕政治理论、形势政策、综合管理、机关实务等内容,认真组织司法政务人员培训。以上人员的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原则主要由高、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司法警察分院负责,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七)以培养双语审判人才为重点,抓好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培训扶持力度,在政策和经费上对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给予倾斜。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依托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少数民族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挖掘潜力,充分利用当地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要根据培训需要,编写、翻译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教材和相关资料。国家法官学院继续举办少数民族中青年法官培训班,继续实施西部地区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指令性培训费用减免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以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为重点,继续组织讲师团进行巡回授课。对口支援法院要通过免费代培、送教上门、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


三、保障措施


围绕促进“两个转变”、落实“三个倡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培训管理,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基础建设,为完成规划期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齐抓共管格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教育培训工作在法院队伍建设中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工作的整体布局,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责。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要建立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要事项的沟通协调。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考评激励机制,把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法院综合考评指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检查。


(二)强化培训管理,完善制度机制


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警参训机制。提高调训计划科学性和透明度,解决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多年不训等问题。积极推行干警自主选学,鼓励干警自愿参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以评促训,提高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法官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办法,分期分批对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开展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能否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培训班次的跟踪指导。法官培训机构要对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把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不经预备法官培训,不得任命为法官;不经晋级培训,不得晋升高级法官。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干警教育培训电子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干警学习培训情况。建立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机制,加强对教育培训规律和重大实践问题研究,加强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系统性。


(三)优化培训内容,打造精品课程教材体系


紧密结合队伍实际,突出抓好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培训,要在各类培训班中开设相关课程,保证这些内容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着力抓好以审判执行热点难点问题,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能力培训。牢固树立按需施教理念,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和干警成长需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教学内容,并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要开展精品课程评选,打造特色课程品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法院共享的法官培训精品课件库。全国法院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培训种类和培训目标要求,组织力量编写相应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规划期内完成司法理念培训教材、预备法官培训教材、基层法官轮训教材、案例教学教材的编写任务。各地法官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培训任务需要,编写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培训教材。


(四)创新培训方式,推行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


根据法官培训的特点和需求,加大培训方式改革力度。大力推行法官教学,积极选聘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和其他优秀法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面向全国、资源共享的法院培训师资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保障法官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鼓励和保障法官参与培训教学的制度机制。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为专职教师提供学习进修机会,探索建立专职教师到审判岗位挂职锻炼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法学院校教师和其他部门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大力推行案例教学,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各地典型案例,建立法官培训案例库,汇编出版案例教学资料。加强以案例分析为内容的培训教学,加大观摩庭审、模拟审判、案例研讨在教学中所占比例。大力推行现场教学,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要以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托,建立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培训能力


积极推进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基础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规划期内完成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建设,逐步将国家法官学院建设成为设施完备、技术一流、面向世界的高级法官培训基地。根据《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积极推进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国家法官学院要加强对分院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为主体的法官培训机构体系。以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天平工程”为契机,以法院系统内网和视频会议系统为依托,建立开放、兼容、共享的全国法院网络培训平台,创办网上“法官大讲堂”,为干警学习培训提供优质丰富的资源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更好地满足法院干警自主选学、即时学习、多样化学习的需求。


(六)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要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实现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省级法院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的两级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确保经费投入,教育培训经费应不低于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5%,并逐步建立正常的经费增长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教育培训的需要和进度做好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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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1998)91号

1998年6月25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
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
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由文化部负责,用于电台、
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负责。
2.将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
的审批,将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
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
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等职能,
均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1.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
家版权局)负责。
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将中国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的工作,书号、版号和新
闻记者证的发放,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的
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
作权的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
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草案,
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
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
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
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
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
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
物复制单位、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
机构;核准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
立。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
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
、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监督管理印刷业。
(六)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指
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
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
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
(八)组织、指导教科书、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及其
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九)管理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
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
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
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
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一)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二)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化规
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十三)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
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
理工作全国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设
9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
综合协调署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档案、机要
、保密、保卫、信访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开展
新闻出版政策研究并提出新闻出版立法建议,承办行政
复议和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方面的
动态;协调、管理新闻出版信息网络系统;制订新闻出
版业统计制度并指导实施;拟定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和
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国家对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
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产
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监督管理署直属单位国有资
产。
(二)图书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拟定图书出版政策、规章;制订图书出版社的总量
、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承办图书出版社的设立、专业分
工和主要项目变动的审批工作;拟定国家重点图书出版
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
的备案事宜;负责图书出版社年检和图书质量监督,组
织对图书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
规行为;管理全国性图书出版基金;调控图书品种及书
号总量;承办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三)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制订报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承办新办报纸
、期刊和建立报业集团、报纸分支机构及报刊更名的审
批以及报刊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负责报社、期刊社年
检和报刊质量监督,组织对报刊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
报刊和报社、期刊社的违规行为;管理、监制全国新闻
记者证,负责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
拟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政策、规章;制
订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承办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工作;拟定国家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
组织实施;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的备案
事宜;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及复制单位的年
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监督、组织对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工作;组织查处违禁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查处音像、电子出版及复制单位的违
规行为;调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品种和版号总量。
(五)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办公室)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承办审批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工作;协调、指导和管
理大学、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工作;规划、审批和
指导全国性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书市;组织查处非
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研究提出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
办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查处
大案要案的工作。
(六)印刷业管理司(科技发展司)
拟定出版物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政策、法规、
规章及印刷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印刷企业
的年检,组织查处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拟定新闻出版业科研、技术进步、技术监督的
有关政策、规章及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出版、印刷、复
制、发行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承办
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批、协调工作。
(七)人事教育司
拟定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
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
管理规定,指导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定
新闻出版系统职业技能规范、教育发展规划和职工培训
规划;负责直属高等院校教育管理;承办署机关干部和
直属单位署管干部的管理工作,管理署机关和直属事业
单位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八)对外合作司
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
执行工作;承办新闻出版系统访问交流项目和团组的审
批工作,研究提出加入新闻出版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意见
;承办设立新闻出版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的核准工作;承办设立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境外类似
机构的核准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出国
(境)、来华(进境)展览、展销和进出口贸易。
(九)版权管理司
组织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拟
定著作权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
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
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
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
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
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
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
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
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
权利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
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
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
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四、人员编制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
5名。其中: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署长4
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正副司长职数31名(含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57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实施方案
  自治区公安厅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换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公通字〔2004〕7号)部署,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从2004年1月开始(含试点工作时间),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居民换发二代证工作,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任务。根据全国换发二代证总体工作部署,我区换发二代证工作总体目标是:2004年下半年,选择部分城市和地区开始换发二代证试点工作;2005年全面启动全区换发二代证工作,至2008年底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二代证工作,完成我区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任务。现役军人、武警发放二代证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要求另行规定。
  二、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2004年年底前)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抓紧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根据换发二代证工作的业务技术和管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及派出所要选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换发二代证工作,按照逐级培训的方式,做好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二是完成户口核对和居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三是基本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四是解决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换发二代证网络系统维吾尔文字应用问题;五是完成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部门设备购置及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城市)应在2004年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批量换发二代证的条件。
  (二)换发试点(2004年7月至12月)
  全区换发二代证的试点工作分期分批进行。2004年7月起,分别在伊犁、喀什、石河子进行换发试点工作,争取完成10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12月,对换发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是人像等信息数据采集的合成应用,二代证网络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传输和换发证组织管理程序。
  (三)集中换发(2005年1月至2008年底)
  2005年1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全面启动全区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进行部署;根据各地换发二代证条件成熟情况和制证设备生产能力,按照逐步推开的原则,开展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起,争取每年平均换发证300万人,截止2008年底,完成1200万公民的换发二代证任务。
  (四)工作总结(2009年1月至3月)
  全区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要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改进、完善和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二代证的长期制发和日常管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公安厅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
  2.负责区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全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
  3.根据公安部部颁标准,制定下发我区人口信息数据项目采集、核对标准,协调解决区内居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
  4.组织地、州、市级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
  5.负责公安厅制证系统建设工作;
  6.负责全区技术制证密钥和追加写入、质检、查验等有关机具的配置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7.根据公安部部颁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发人像采集标准;8.组织、指导和协调试点单位换发二代证工作;9.核查各地上报的制证信息,证件制作、检验和发放。(二)自治区财政厅职责负责区级和其他应当由区级财政开支的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经费的审核与保障;负责换发二代证工作过程中需进行政府采购的相关事宜;指导全区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票据的核发管理,监督各地依法将工本费上交国库。
  (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职责
  负责核定换发二代证工作中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指导各级物价部门对公安机关在换发二代证过程中执行有关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地、州、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区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
  2.指导各县(市)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地、州、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3.负责县(市、区)局换发二代证人像采集等系统建设及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4.组织指导本地人口信息核对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内居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
  5.负责对县(市、区)局报送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制证信息上报公安厅制证部门。
  (五)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职责1.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县(市、区)内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2.组织开展辖区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3.建立和完善县(市、区)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4.负责派出所换发二代证人像采集等系统建设及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5.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内人口信息核对工作,协调解决居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
  6.负责审核、签发派出所报送的制证信息并上报地(州、市)公安局;
  7.负责居民住址信息追加写入;
  8.对接收的身份证成品进行质检和分发。
  (六)公安派出所职责
  1.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制证人像采集等系统建设;
  2.核对辖区内居民户口资料和身份证信息,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一致;
  3.负责居民身份证人像等制证信息的采集,保证采集的人像和信息符合制证技术标准要求;
  4.受理本辖区居民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工作;
  5.核验、发放居民身份证,定期上报换发二代证基本情况。
  四、保障工作
  (一)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确定为试点的地区(城市),要按照换证工作的总体部署,抓紧制定换发二代证实施方案;落实人、财、物等各项保障条件;选调技术人员充实户政队伍,尤其是长期缺乏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地、州、市、县公安局和派出所,要尽快调配人员。
  (二)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工作。为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人口信息采集标准和换发二代证所需数据要求,对居民户口进行全面细致地核对,并对居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和纠错。户口核对工作,应当采取内部核对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逐户逐人核对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和计算机储存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对于要求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依照户籍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解决各类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和应销未销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户籍管理工作。
  (三)做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制作二代证信息的数据采集、储存和传输是利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的,必须依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支持。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总体框架〉的通知》(公治发〔2003〕135号)、《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中规定的信息数据和技术标准,结合“金盾工程”有关要求,尽快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未建单位的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地、州、市公安计算机网络与人口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互联,实现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地(州、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数据库联网,及时更新维护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力争实现数据实时更新、维护和传输。
  (四)数字相片采集设备根据国家二代证领导小组和公安部的要求购置。为确保人像采集质量符合部颁标准,保证制证信息安全传输和证件制作,由公安部门会同监察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若干名取得公安部资质认可的厂商。
  (五)证件工本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再由财政部门根据换发二代证实际开支划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换发二代证是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自治区已成立了工作机构,统一领导换发二代证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切实解决好人、财、物和技术保障的有关工作问题。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具体工作安排,重点抓好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户口核对和集中换证期间的人像采集、数据传输、技术制证等基础工作。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步骤和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和检查,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合理统筹集中换发二代证期间“一代证”与“二代证”的衔接和并行使用问题,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广泛宣传,提高群众换证意识。换发二代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宣传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依照公安部印发的《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宣传提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换发二代证的重大意义,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集中换发证任务的完成。
  (三)做好服务工作,方便群众。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程序,改进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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