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42:41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0]24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0年10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不断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团组织根据社区发展的需要,适应青年的新变化、新特点,以“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以街道团工委建设为重点,对新时期社区团建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社区的团组织建设滞后,相当一部分团员青年游离于传统团组织网络之外,社区团的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因此,必须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

  1.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是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社区是基本的社会单元,承担着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大量社会职能,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关系到青少年的成长成才。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配合党和政府做好社区青年工作,推进社区建设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切实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更好地团结、教育和带领青年,为推动社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区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使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面临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社区聚集着越来越多的青年,做好新时期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占领社区这块重要阵地。只有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才能使共青团的社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有坚实的组织保障,从而巩固党在社区中的青年群众基础。

  3.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是共青团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团组织,特别是城市基层团组织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大量的进城务工青年、待业青年、下岗青年聚集在社区内,现有团的组织网络还难以覆盖这些青年,一些地方的基层团组织缺乏应有的活力,有的甚至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这种状况若不加以改变,将影响共青团自身的发展。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把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青年凝聚起来,已经成为共青团在新形势下实现自身发展的战略选择。因此,各级团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社区团组织建设摆上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二、社区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时期社区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社区党的建设,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建立健全社区团的组织网络,探索和创新社区团的工作方式,不断增强社区团组织内在活力,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青年服务。

  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建带团建”。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社区团的建设,把社区团的建设纳入社区党建的整体格局,在党建的带领和带动下推进社区团的建设。

  ——坚持服务促团建。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社区的发育和发展、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是社区团建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集全团之力,在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区稳定等任务中发挥团员青年的骨干作用。在服务中发展、壮大社区团组织,使共青团联系青年的纽带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以改革、发展、创新的观点来研究和推动社区团组织建设。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社区团建理论。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充分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和鼓励基层的首创精神。

  三、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适应青年群体结构和分布的新变化,强化街道团工委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大力加强社区团干部和团员队伍建设,使社区团组织在服务大局和服务青年的有机结合中不断增强内在活力,为进一步开创社区青少年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

  1.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工作网络。要在街道普遍建立团工委,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团的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街道团工委作为区(市)团委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街道所属单位团组织的工作,管理街道内下岗、待业的团员;负责街道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的建团工作(街道管理范围之外的单位除外),这些单位的团组织建立后,原则上隶属于街道团工委;受区(市)团委委托,街道团工委可指导、协调区(市)团委所属的驻街单位团组织的工作;对隶属于区(市)以上团委的驻街单位团组织,街道团工委应主动协调,联合其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驻街单位团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团工委开展工作。街道团工委要积极探索对居住在街道,但组织关系不在街道的团员的管理方式,担负起外来务工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职责。要积极承担并管理好政府委托的青少年事务。

  街道以下团组织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团的活动,有利于发挥团组织作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要努力在居委会或小区一级建立团支部(总支),并以物业管理、市场管理部门和社区内有关单位为依托,大力在居民区、工业区、商业街、集贸市场、外来务工青年居住区中建立团组织,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优良传统,普遍建立街道少工委,并以居委会、楼院等为单位成立少先队的基层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社团建设,延长团的工作手臂。

  要争取党组织的重视支持,推动街道党政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办事机构设在街道团工委的街道青年工作委员会,优化街道团的工作环境。要努力保证社区团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和活动阵地。街道团工委的工作经费应从财政列支。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等阵地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要按照“五个有”的要求,全面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力争用几年时间,使具备“五个有”的社区团组织达到60%以上,并创建一大批“五四红旗团委”。

  2.切实加强社区团干部队伍建设。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探索与社区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社区团干部管理制度,通过组织推荐、民主选举等方式,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善于联系广大团员青年的青年党员和优秀团员选拔到街道团的岗位上来。要重点加强街道团工委班子建设,街道团工委委员应包括有代表性的驻街单位的团组织负责人。上级团委要协助街道党(工)委,认真做好街道团工委负责人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工作。要着力配齐配强街道专职团工委书记,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先配备兼职团工委书记并逐步向专职过渡。街道专职团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0岁左右,从本街道优秀青年干部中选拔。街道团工委负责人应享受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待遇,是党员的,根据党章规定可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兼职团干部应保证必要时间从事团的工作,并享受相关政治、生活待遇。

  3.认真做好社区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大门,加大经常性发展团员的工作力度。对在本社区居住、就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无固定单位或所在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并具备团员条件的青年,应吸收入团。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认真及时地做好下岗团员、待业团员、学校毕业生团员、复转军人团员、外来务工团员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要按照团员流出、流入地共同负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在辖区内居住和就业的流动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努力探索“一个身份,两个舞台”的团员“双重管理”机制,突破团员只参加所属团组织的活动的传统模式,允许团员的组织隶属关系与参加团的活动的范围适当分离,使团员除参加所在单位、学校的团组织活动外,参加所居住社区团组织的活动。社区团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将这部分团员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所属单位、学校的团组织。要积极做好“推优”工作。加强对团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为党组织源源不断地输送新鲜血液。

  四、进一步明确社区团组织的职责,探索适合社区特点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社区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找准共青团组织在服务社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位置,履行好各项职能,开展符合社区特点和青年实际工作,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1.加强社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要始终把社区团组织建设摆在社区团的工作的首位,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要针对青年群体结构、分布和青年特点的新变化,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团内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要努力创新社区团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逐步形成社区共青团“小机构、多载体、大服务”的工作格局。小机构即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整合社区内团组织,建立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多载体即充分发挥社区共青团的资源优势和广泛联系社会的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把社区内的服务载体、服务手段、服务阵地有效利用起来;大服务就是针对社区人员结构和社区居民素质的多样性,一切依靠居民,一切服务居民。

  2.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地对广大青年进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3.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关心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婚恋服务、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法律援助、失足青少年帮教等服务项目。通过对社区内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帮扶,帮助有困难的青少年走出困境;通过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清除社区黄赌毒,净化青少年成长成才的环境;开展“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和下岗青年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文明素质。

  4.构建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和建设的制度。要以“青年文明社区” 创建活动为统揽,以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为工作平台,以社区青少年组织为基础,以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大家乐、新世纪读书计划、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等各种服务项目和群众性文体活动为主导,围绕美化社区环境、优化社区秩序、活跃社区文化、完善社区服务、和谐社区人际关系、提高青少年素质六个方面的内容,建立青少年和社区之间的互助互动的双向服务体系,发挥青少年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
:”



1997年6月7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以下简称国发33号文件)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 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和国务院要求民政部进行试点的精神,我部在山东组织的试点工作已先行一步,取得了基本经验。下一步试点工作将在全国各试点县(市)推
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现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今明两年的任务
今明两年的任务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和选择有条件的县进行试点的指示,先搞好已确定的试点县(市)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把试点逐步扩展到100个县左右的规模, 并在重点省市形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的雏形。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
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重点解决两个认识问题:一要增强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感;二要增强民政部门承担这一任务的使命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落实的关键。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农村问题
、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我国政治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所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社会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力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相当一部分地区具备了开展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广大农民对此
有强烈的要求和愿望,错失这一良机,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副担子的分量,以历史责任感把它承担起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从总体上讲是一项新工作,短时间内工作上会有一些困难。因此,一定要树立信心,积极主动
做工作,争取和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这项事业推向前进。
(二)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做好试点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应由政府办的全局性的工作。已确定的试点县(市),工作安排要尽快落到实处,试点县(市)的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民政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充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
支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工作。要在领会上级精神、摸清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动向党政领导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和设想,争取使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有关政策法规得以颁布,有关实际问题得到解决。
(三)认真制定好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各试点县(市)要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原则,对本地经济和社会情况进行调查,对有关政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实际出发制定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经过慎重论证后,由政府颁布实施。试点县(市)的乡镇要制
定实施细则。
(四)做好宣传发动和干部培训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件新事物,部分干部和群众还有各种不同的认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书刊、广播、电视、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各方面都充分认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性质、意义
、作用和基本做法。尤其是要向农民讲清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使农民放心。同时,必须大力加强干部特别是业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精心组织试点。要从基础好的地方入手,由点到面,由易到难,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各项规章制度要由简单到具体,逐步建立和完善。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重视理论研究,为今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六)切实抓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涉及几亿农民利益的事业,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管理复杂,对每一个投保人都要持续服务几十年。因此,从开始就要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
1.处理好分级管理和集中统一的关系。在管理上,现行方案是以县为基础,分级管理和集中领导的体制。管理办法、资金的核算、平衡等,以县为单位制定。大的原则、方针政策、计算方案、会计制度等由国务院或民政部统一规定。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县级,要严格细致,因地制宜;但
在原则问题和主要方面必须和国务院及民政部的规定一致。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试点县(市)要逐步建立基金、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试点县(市)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监督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应由地方主管领导任主任,民政、体改、计划、财政、税务、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试点地区的选择与确定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试点一般应在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水平较高、农民有一定的储蓄能力、民政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从试点的情况看,人均收入七、八百元以上的地区基本具备经济承受能力,可以开展这项工作。今明两年各地
确定或扩大试点县(市),应在调查和协商的基础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正式向部里申报,部里予以正式批复,同时通报所在地政府。试点县(市)实施办法的出台,也要报部审定,以便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大的偏差。此外,在选定试点地区时
,各省还应考虑相对集中。
(二)关于加快试点进度问题
由于我国老龄化速度快,来势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不是为时尚早。因此必须抓住九十年代的有利时机,适时在经济较富裕地区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农村一些富裕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各种社区型的养老制度;一些部门和单位也在农村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在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给下步改革带来困难。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一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防止和消除混乱,各地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加快试点步伐。
(三)关于理顺关系问题
国务院决定民政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民政部的职责和任务确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逐步理顺关系。对于在国发33号文件下达之前,有的部门已经开展了工作的,可暂时维持现状,有关问题以后再研究解决。国发33号文件下
达以后,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村( 含乡镇企业)开展养老保险和扩大范围。 如有的部门或单位继续扩大已有的养老保险范围或开展新的养老保险,民政部门应向地方政府反映,采取措施,并向民政部汇报。否则将产生新的矛盾,出现混乱局面,以至影响国务院对社会保险改革全局的部
署。各地还应加强对本地区当前农村社会保险情况的掌握,将民政部[1991]186 号通知的精神,落实到基层。重大问题和情况要按通知精神,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既然国务院决定民政部负责这项任务,各级民政部门就必须对国务院负责,切实地担负起责任。这里不允许有一点
点的含糊和疏漏。
(四)关于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坚持农村务工务农经商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轨道,适应农村劳动力亦工亦农、离土不离乡的基本政策和务工经商流动性大的特点
,也适应发展乡镇企业,以工补农,逐步实现农工贸一体化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在工作安排上,乡镇企业可以与乡镇同时开展,也可先行一步,投保形式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其好处是有利于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同时需要制定出办法,使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随
人流动。在乡镇已普遍开展养老保险的地方,乡镇企业职工也可以和务农农民一起在村里参加养老保险。这样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企业不背包袱,劳动者本身在流动时也不会失去保障。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坚持个人交费为主、企业或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扶持的原
则。个人交费、企业或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以个人帐户的储备积累形式,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交费标准的选择和集体补助比例,可以由地方或企业根据其情况决定。
(五)关于税前列支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国家扶持的主要形式就是对乡镇企业的补助给予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这既体现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又体现国家对这一制度的责任。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目前尚不能制定统一的税前列支政策,因此在具体做法上,地方已有规定的按现规定办
理,没有规定的请各地民政部门研究这一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并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请当地政府决定。
(六)关于工作机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量大,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复杂和技术性强,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凡是开展工作的县(市),都要成立专门机构,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工作面较大的地市和省当前要集中一定力量,组成工作班子,加强领导,同时逐步建立专门机构。专门机构为非盈利性
的事业单位。任务是经办养老保险资金收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业务。管理机构的业务和行政等费用可在管理服务费中列支。管理服务费要分级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在工作起始阶段,可报请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开办费和一至两年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
百年大计,必须要有专门机构和一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稳定的管理队伍。这项工作,必须从试点阶段抓起。
以上通知精神,请各地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



1991年11月1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